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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点民法

 时宝官 2022-10-24 发布于河北
#学点民法#
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
判断是否构成预约合同的标准,是双方有无于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若有将来订立本约的约定,则应认定为预约;若无则应认定为本约。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既然是一项以订立本约为目的的独立合同,那么当事人违反约定,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的,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违反订立本约的义务与违反本约义务毕竟不同,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也有所差别。
本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编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非违约方也可以请求解除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等。
预约合同违约的具体情形有:一是明示拒绝订立本约或以行动表示拒绝订立本约。二是对未决条款恶意磋商。在订立预约时当事人可能会对本约的部分内容进行磋商,若一方恶意对未决条款进行磋商导致本约不能订立的,则构成违约。三是对已决条款重启磋商。若一方对已决条款重启磋商,从而导致无法订立本约的,构成违约,若一方违反已决条款,从而导致本约合同不能按照已决条款订立的,亦然。
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实务中主流的观点认为预约合同并非独立的合同,乃是本约合同的一个阶段,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本约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民法典均采预约合同系与本约合同相互独立的合同的观点,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并非本约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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