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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解《民法典》之四九五:预约

 Wain X-Ding 2023-09-03 发布于安徽

明:敝号获 姜有生律师授权,连载 《姜解<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预约】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理解与评点】
1.如前所述,依照订立合同是否以另一合同为内容,可将合同分为预约与本约。生活中预约十分常见,除婚姻法律关系中的“订婚”外,商品房买卖、房屋租赁、工程承揽、土地使用权转让、民间借贷、股权转让等领域时常存在,而且名称不一,有“意向书”“允诺书”“认购书”“框架协议”“临时协议”等不同称呼。立法上最早确认预约合同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2003年中国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首次涉及预约制度,2012年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首次明确预约合同概念并明确了违约救济责任。《民法典》本条吸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从立法层面认可了预约合同是独立合同,扩大了适用范围,不再将预约合同限于买卖合同领域。
2.根据本条规定,预约合同是当事人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本约)而达成的协议,其有预备性、约束性、确定性、期限性等法律特征,究其实质,学界有前契约说、从合同说、附停止条件本约说、独立契约说等,中国《民法典》确定为独立契约。但本条确定其性质为独立契约,却并未进一步规定其法律效力,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违约责任其实并不明确。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有别于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学理上也有相当争议。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损害赔偿等。按预约合同也为独立契约的理论及法律规定,违反预约也当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但当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时,能否强制履行,该强制履行为强制磋商还是强制缔约并不明确。如系强制磋商则很难达成签订本约的目的。如系强制缔约,又如何确定本约内容也是难事。而且强制缔约有干涉合同自由之嫌,甚至忽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当违反预约时,相对最佳救济应当是损害赔偿的责任选择,但基于预约有不同于本约的预备性和期限性特征,如何确定具体损害赔偿责任也无明确法律规定,直接套用本约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依理可通,但不一定精准可行。
3.具体法律适用中,须注意预约与本约的区别,预约与意向书的区别。
最高法院的法官们认为,区分本约与预约应当自四方面判断,(1)意思表示标准。审查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新的合同,以最终确定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如无将来订约意思,即为本约,反之则为预约。(2)名称加内容标准。预约的内容一般相对简略,并不直接指向具体权利变动,而本约条款相对完备。(3)履行标准。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作为判断标准之一,如经履行仍不能确定合同的基本内容则视其为预约,反之为本约。(4)违约责任条款标准,预约合同一般不定违约责任,而本约一般会有较多违约条款1
本条列举了几种常见预约名称“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此外还有其他预约合同形式,但一般不认为“意向书”一定为预约合同,因为实践中常见的“意向书”比较复杂,按其内容有磋商性文件、预约、本约之分,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性质和法律效力。尤其如认为意向书为磋商性文件,则显然不能将其作为预约合同处理。有人总结预约与磋商性文件的区别如下:
(1)名称。磋商性文件一般会以意向书、谅解备忘录、草约、会议纪要、原则性协议、框架性协议等形式出现。
(2)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预约一般明确订立合同的意图,而磋商性文件则不确定,也不具体。
(3)内容。意向书的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不明,交易条件也不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也不明确,而预约合同的成立则一般具备当事人、标的、未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等必备条款。
(4)当事人是否约定文件具有约束力。意向文件往往表明不受文件约束等内容。
(5)是否交付定金。当事人交付定金,表明当事人具有缔约意图,该文件显然并未磋商性文件。
磋商性文件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有其意义存在,而且更不意味着违反者不担任何法律责任。当事人为缔约而磋商,尤其为订立合同已进入实质阶段,双方间已有合理依赖关系,此时任何一方均负有先合同义务,如果违反导致对方依赖利益受损,应按缔约过失原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一般为依赖意向书而支出的合理成本与费用。
4.实践中何为预约,何为本约,有时并不清楚。本条仅定义“预约”,但无区分“预约”与“本约”的规定。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八条确定了区分规则,第九条规定了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一版,第237页至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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