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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龙哥案”在古代要坐牢吗,我国古代如何处理正当防卫

 茂林之家 2022-10-25 发布于湖南
作者:孙毅  校正/编辑:莉莉丝
全 文 约 2400 字
阅 读 需 要 6 分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昆山龙哥案件有了新的评价。相关负责人表示,办理昆山龙哥案等一批有影响力的正当防卫案件,向全社会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理念。这凸显出法治惩恶扬善的正面导向。并且在律法上肯定了昆山龙哥案当事人是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

从历史的眼光看,中国古代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和今天的法律基本是一脉相承,也基本做到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一点确实是中国古代法律中难能可贵的,考虑公序良俗的一面。





第一,在法律条文上,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基本尊重正当防卫的,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这一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解读。

1.古代在对待侵犯公民人身的正当防卫规定基本保证对当事人防卫行为的尊重。

周朝时期的历史文献《周礼·秋官·朝士》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汉朝时期的历史文献《义疏原案》表示:军中乡邑有盗贼来劫,窃其财物及家人者,当时杀之无罪也。盖奸人起于仓卒,不杀之则反为彼所伤,故不可以擅杀罪之”。

这两句段史料该如何理解呢?

周朝时期的法律就表示,凡是乡下和自己的家人身边出现了盗贼,杀了盗贼不犯罪。

西汉的法律就表示,有盗贼来盗窃财物危害家人的,杀盗贼无罪。如果有其他的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不杀害凶手反而被凶手所伤,那杀害凶手无罪。

《汉律》规定,无故闯入公民家中,进入公民的交通工具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被当事人所杀,当事人无罪。





通过以上法律条文列举就能看出,古代对于保护公民住宅隐私安全是非常重视的。如果闯入公民的住宅和交通工具实施侵害他人身体,掠夺财产的犯罪,当事人正当防卫不用负责。

但也有例外,《唐律》规定,凶手夜闯民宅,如果受害者实施正当防卫,凶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者要负法律责任。至于如何鉴定凶手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这在古代往往由官府决定了。这样的法律规定让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了人为可操作的空间。是中国古代正当防卫认定的重要局限性所在。

但是,从整体角度看,虽然《唐律》对夜闯民宅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有其他规定吗,但古代法律仍然基本尊重公民的住宅权和生命健康权,用法律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





2.对维护伦理的正当防卫的规定,争议很多。

比如在秦朝时期,为了动员人口生育,秦朝法律规定杀死不娶媳妇的男子是无罪的。这个做法确实很匪夷所思,但在当时是鼓励人口生育的“不是办法的办法”。不娶媳妇在秦朝属于严重的犯法行为,将不娶媳妇的男子杀死在秦朝人的思维中自然属于“正当防卫”。

到了元朝和清朝时期,有法律规定丈夫发现妻子通奸的,杀死奸夫或奸妇不是犯罪。这个做法在今天看有些防卫过当,局限性很大,争议很多。但在当时是属于正当防卫,捍卫人伦观念的行为。

通过以上的法律条文列举能整体看出,古代法律条文对正当防卫是基本维护的。在维护公民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和住宅隐私权方面是支持当事人对不法分子实施正当防卫的。而维护伦理关系的正当防卫规定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需要站在历史当时的角度做具体的分析,比如秦朝时期法律规定的,杀害不娶媳妇的男子不犯法为正当防卫,这个法律放在当时可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今天肯定是非常不合适的。

所以,今天的正当防卫权的法律规定和古代在保护公民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和住宅隐私权方面是大体相同的。





第二,古代法律如何界定正当防卫?

1.古代法律有关正当防卫的前提和今天的法律是基本相同的。

防卫理由是正当防卫的前提,缺少了防卫理由,正当防卫就成了“故意犯罪”。

今天我国刑法规定的防卫理由包括防卫一切犯罪行为,对于实施暴力犯罪有无限防卫权。包含行凶杀、绑架等暴力犯罪案件都有无限防卫权。

而古代的法律经典之作《唐律》规定,对于无故殴打他人、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和强奸类案件有正当防卫权。《唐律》规定,如果自己的父母和祖父母被打,当事人自己可以反击,只要不超过一定限度造成伤害是不需要负责的。这使得《唐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有了浓重的人情色彩。

当然结合前文所述分析,周朝和汉朝也都对侵害他人身体、财产和住宅安全等公民合法权益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这说明古代和今天在防卫前提的规定上是一脉相承的。






2.防卫时间的限制。

今天的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时候进行才有效。古代规定也是如此,比如唐律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半夜闯入他人住宅实施违法行为被当事人打伤的,由于凶手正在实施非法闯入民宅的不法侵害,当事人将凶手打伤不负责任。

法律条文词汇中的登时、诸夜就是时间限制词语,必须在不法侵害发生的时候才能做正当防卫。





3.如果制止凶手对自己的父母和祖父母等直系亲属实施殴打的正当防卫。

这种情况下制止凶手的过程中,如果造成凶手非肢体的轻伤,不追究责任。如果造成凶手肢体的损伤,追究责任,但按照伤害罪减三等处罚。如果打死凶手,按照一般杀人罪处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家庭的伦理和和谐。也和今天法律所倡导的尊重老人家长有一定的相同之处。

当然,古代的正当防卫的法律处理方面也有其局限性。其主要体现在古代法律太重于保护长辈,维护封建家长制特权。如果长辈无故殴打晚辈,晚辈正当防卫的,就不能唐律规定的“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来减轻处罚。说得简单点,长辈在古代打晚辈是应该的,晚辈正当防卫确实犯罪,这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更不符合如今社会主义人人平等的家庭观念,是封建糟粕必须得批判的法律条文。





总的来说,古代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在法律条文和实际处理方面虽然有局限性,但其基本和今天的正当防卫观念是相同的。尤其是《唐律》对正当防卫做出的一系列具体规定,体现出《唐律》在中国法律历史上所具有的深远影响。

那么昆山龙哥案这个案件,凶手实施了侵害当事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遭到当事人的反杀。当事人在今天有无限防卫权,实施正当防卫不用负责。在古代也不用负责。
 
参考资料:
[1]《古代正当防卫制度探析——以唐律中的正当防卫视角》 张晓文 甘肃政法学院 
[2]《中国古代正当防卫制度小评》 王诺亚 《科学与财富》杂志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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