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实施意见精神,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广泛吸引高层次人才来穗创新创业,推动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全面上水平,制定本方案。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以“高精尖缺”为导向,遴选出在我市工作、创业的各领域高层次人才,并团结和集聚到我市各项建设事业中来。 通过认定方式产生的我市高层次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三个层次。 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主要从以下三类人员中认定产生: 1.已在我市市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工作、来穗自主创业或已与我市市属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高层次人才,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 2.我市市属单位柔性引进人员(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 3.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 (1)当前正在承担我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或我市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指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具体由市科技创新委负责审核); (2)当前正在担任我市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提供项目清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 (3)所在单位与我市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共建研究院、研发中心等机构,申报人在该机构担任全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 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认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申请认定。 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见本方案附件,每年发布一次)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专业基础扎实,创新能力强,作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3.申报“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40周岁。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每两年对高层次人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重点是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一)根据考核情况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情况较差者,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列入管理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终止资格,收回证书,从核准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二)因工作调整、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本方案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相关条件的,应调整出管理名单,转列入联系名单,其荣誉称号可予保留,但从调整出管理名单次月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重新符合相关认定条件后,在其重新申报时可予优先安排。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销资格和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1.弄虚作假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2.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3.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4.其他应当撤销资格和荣誉称号的情况。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组织申报、推荐遴选等工作。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 本方案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广州市杰出专家(以下简称“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以下简称“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以下简称“青年后备人才”)。 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分为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新创业服务等五类。 持有A证、在本市未享受过购买政策性住房待遇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本方案享受住房补贴或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等待遇。持有B证、属于我市急需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参照以下标准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1.住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具体标准为: (1)杰出专家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1000万元,其他杰出专家500万元; (2)优秀专家200万元; (3)青年后备人才100万元。 2.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不选择住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免租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免租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认定后在穗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我市户籍的杰出专家,可无偿获赠所租住房;认定后在穗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我市户籍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可继续免租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10年。具体标准如下: (1)杰出专家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约200平方米,其他杰出专家约150平方米; (2)优秀专家约100平方米; (3)青年后备人才约85平方米。 3.其他事项。 (1)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住房问题; (2)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未满3年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改领住房补贴; (3)高层次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年度起,按新层次对应的标准调整住房补贴,并从补贴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补贴金额;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的可调整至新面积标准的公寓; (4)已享受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等市级项目相关人才经费资助、且额度超过本方案住房补贴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额度未超过的,可按本方案住房补贴标准补足差额; (5)高层次人才享受的公寓面积以实际可以提供的房源面积为准,每个家庭只能免租入住一套公寓。公寓来源包括直管公房,商品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政府购买、新建、改建的住房及其他住房。广州地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供本单位高层次人才租住,具体管理规定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持有A证、B证(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本方案享受体检和医疗保健服务待遇。具体如下: 1.年度休假体检。高层次人才可选择指定的医院休假体检。具体参照《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学术休假体检制度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22号)执行。 2.医疗保健服务待遇。将高层次人才纳入广州市干部保健对象范围,享受在市属医疗机构优先挂号和优先就诊等服务。 持有A证、B证(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本方案享受子女入学相关待遇。具体如下: 1.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2.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地所属区辖内市一级以上学校就读; 3.高层次人才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可适当照顾。 (四)配偶就业。 持有A证、B证(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当前不在广州地区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由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具体如下: 1.原属于公务员且愿意到我市继续从事公务员工作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务员选调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召开选调会或定向见面会,并根据本人专长、各单位人员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商接收单位后,推荐或安排到我市相关单位工作; 2.原属于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愿意到我市相关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安排申请。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和有关规定,按照相关单位的人员配备或编制使用、岗位任职条件等情况,商接收单位后,安排到我市相关单位工作; 3.其他人员由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个人情况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等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1.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支持广州市创新创业服务集群联盟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科技、人才、信息、市场、融资等全链条、集约化、定制化的创新创业服务。杰出专家为最高10万元/人/年,优秀专家为最高5万元/人/年,青年后备人才为最高2万元/人/年,服务期限最长5年(持B证者在管理期内享受服务)。 2.由团市委做好青年后备人才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建立广州市青年人才工作站,为青年后备人才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落实住房保障待遇的组织实施,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医疗保健服务待遇的组织实施,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子女入学待遇的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年度休假体检、配偶就业等待遇的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市委负责落实创新创业服务待遇的组织实施。 (一)高层次人才各项服务保障待遇的申请指南由各实施部门另行制定和发布。本方案所涉服务保障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在相应实施部门年度预算中列支。 (二)2015年7月19日前被认定为广州市高层次人才的,可按本方案享受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新创业服务等待遇。在住房保障方面,上述高层次人才已按照原《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穗组字〔2010〕46号)领取相关补贴的,按原办法继续领取;符合条件且尚未领取相关补贴的,可选择按原办法领取,也可选择按本方案领取。所涉经费在相应实施部门年度预算中列支。 (三)本方案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实施意见精神,健全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机制,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制定本方案。 资料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