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计21,654字 1 引言 2 强制执行立法中的原则、课题与现实 2.1 强执立法的多维关系和原则的坚持与缓和 2.2 强执立法的主要课题 2.3 强执法立法的现状与思路 3 作为权利实现法之强执法的实体与程序面向 3.1 强执法的实体面向——执行请求权 3.2 强执法的程序面向——多面关系 4 强执法源头与现草案体例结构 4.1 强执法的源头与演变 4.2 草案的结构体例 5 贯彻执行始终的执行力 5.1 执行力的运行过程——启动、停止与终止 5.1.1执行启动 5.1.2执行终止 5.2 执行力落实——执行措施上的亮点与疑点 5.2.1债务人财产开示 5.2.2执行序位规则 5.2.3查封股权的表决权限制 5.2.4盘活强制管理制度 5.2.5共有财产的执行 5.3 执行力消解 6 执行力与执行依据 6.1 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 6.2 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 6.2.1执行力与既判力关系上坚持一元论还是二元论 6.2.2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正当性 6.3 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的正当性 7 执行权认识深化与执行改革 7.1 执行权的横向分立 7.2 执行实施权的纵向集约 8 执行救济的路径配置 8.1 执行救济与执行权的适配 8.2 执行回转制度 8.3 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执行行为异议制度 8.3.1股权执行 8.3.2债权执行 8.4 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广义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9 强执法与破产法关系——参与分配程序的制度重构 9.1 强执与破产衔接处——“尴尬”的参与分配制度 9.2 参与分配制度的重新定位 9.3 执行竞合的展开 10 结语 执行力与执行依据 执行权认识深化与执行改革 执行救济的路径配置 强执法与破产法关系——参与分配程序的制度重构 结语 [54] 陈计男著:《强制执行法释论》,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73页。 [55] 【德】施蒂尔纳等著:《德国强制执行法(上册)》,王洪亮等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20页。 [56] 【葡】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民事诉讼法教程》,叶迅生、卢眏霞译,澳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2012年版,第339页。 [57] 黄忠顺:“论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理论基础”,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58] 可理解为债权人的程序加速利益,德国法上称执行加速原则。 [59] 任重:“民事判决既判力与执行力的关系——反思穿透式审判思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5期。 [60] 【日】竹下守夫著:《日本民诉执行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张卫平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61] 参见许士宦著:《强制执行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317页-第318页。 [62] 【日】新堂幸司著:《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86页。 [63] 任重:“民事判决既判力与执行力的关系——反思穿透式审判思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5期。 [64] 通常是指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其审理程序在某些方面被省略,在此基础上作出大致裁判的程序。详见【日】新堂幸司著:《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77页。 [65] 许士宦著:《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论》,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版,第65页。 [66]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碍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 [67] 参见许士宦著:《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论》,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版,第34页-第36页。 [68] 也有观点提出,强制执行的最终目的就是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因此,执行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实际是一体两面的事情。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也实际是对第三人的强制执行,所以不论是主观还是客观,一旦扩张均会引起另一面的联动扩张。 [69] 既然执行权是指国家执行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的权力,必然主导执行机构与债务人间的干涉关系,本文接受的是执行审判权、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三分的执行权结构。也有观点认为执行权可分为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详见董少谋著:《民事强制执行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1页-第13页。 [70] 部分省直辖市高级法院更是设立了独立的执行裁判庭。 [71] 肖建国主编:《民事执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页。 [72] 肖建国主编:《民事执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6页。 [73] 赖来焜著:《强制执行法总论》,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534页。 [74] 肖建国等:“论民事执行实施权的优化配置:以我国的集约化执行改革为中心”,载《法律适用》2019年11期。 [75] 如果采执行权的三权说,将执行命令权视为执行裁决权的下位概念,那么如执行部门对当事人的回转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执行回转命令,即为执行命令权。详见肖建国主编:《民事执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2页。 [76] 执行法院怠于为执行行为时,请求法院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声明,为积极的执行救济;就法院某项执行行为要求变更撤销的声明异议,为消极的执行救济。 [77] 赖来焜著:《强制执行法总论》,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534页-535页。 [78] 参见【苏联】克林曼著:《苏联民事诉讼法概论》,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张文蕴译,赵涵舆校,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第39页。 [79] 排除另诉的制度安排也是明确的。 [80] 也有观点提出,错误保全是以保全行为对被保全人造成损害为前提,其理论结构是侵权,与不当得利不同。换言之,即使是保全依据被驳回,也只产生解除保全措施的后果,并不必然发生赔偿结果。 [81] 【德】施蒂尔纳等著:《德国强制执行法(下册)》,王洪亮等译,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76页。 [82] 张卫平:“执行救济制度的体系化”,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4期。 [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第二条。 [84] 张登科著:《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有限公司2018年版,第445页。草案154条采取的是若债权难以收取的需进行“变价”执行的表述。 [85] 【德】施蒂尔纳等著:《德国强制执行法(上册)》,王洪亮等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695页。 [86] 也有观点认为,第三人向法院支付完毕,视为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清偿。 [87] 参见【德】施蒂尔纳等著:《德国强制执行法(上册)》,王洪亮等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697页-第700页。 [88] 仍以是否现实的辅助参加到诉讼中为考虑依据,确定利害共通的争点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89] 张登科著:《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有限公司2018年版,第483页。对此德国法上有不同观点。 [90] 马登科教授于2022年8月17日“民事执行救济的体系结构”讲座上的表述。 [91] 鉴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所涉的执行标的与内容建构复杂,又有不同的区分依据,比如区分为基于实体法的特殊强制执行诉讼、涉普通的给付或确认之诉两大类。其中21条执行主体资格确认之诉、88条被执行人异议之诉、89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156条申请执行人的收取之诉、157/2次债务人的异议之诉、182条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属于第一大类,其余可归入第二大类。可参见【德】穆托斯特著:《德国强制执行法》,马强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245页-第277页。 [92] 与此类诉讼反向的是申请执行人的许可执行债权之诉,针对第三人依据155条提出不予执行到期债权的异议,申请执行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起诉许可执行该债权的诉讼。 [93]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同一给付请求权确定两个以上的执行依据。 [94] 参见【德】穆托斯特著:《德国强制执行法》,马强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247页-第249页。 [95] 若法院仅采取查封争议债权执行措施而没有履行令,则只能提起确认该债权存在之诉,而非收取之诉。 [96] 第一是执行依据缺乏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且也不能依靠作出机关或者机构通过说明、补正裁定、补充判决等方式明确的,当事人可依据14/3,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取得新的执行依据,再申请执行。 第二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依据16/2,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是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依据17/3,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是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不服时,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依21条提起诉讼。 第五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依据24/3,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涉内容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是执行申请因执行依据所附条件未成就被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申请人依据41/1,提起确认执行依据所附条件已成就的诉讼。 第七是有关组织违反协助执行义务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据75条提起诉讼。 第八是执行依据生效后,发生消灭或者妨碍申请执行人请求的抗辩事由的,被执行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依据88条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 第九是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可依89条,在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十是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变更的,原被执行人可依据91/1,向执行法院诉请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因强制执行所受的清偿。 第十一是成交或抵债裁定被撤销的,不动产因毁损、灭失或由他人合法取得无法返还的,当事人可依129条提起诉讼。 第十二是第三人(次债务人)对执行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依据156条以第三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是法院对第三人(次债务人)执行到期债权,第三人认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不存在、已消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被执行人请求事由的,可依据157/2提起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第十四是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人依据182条,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请求变更分配方案。 [97] 【德】穆托斯特:《德国强制执行法》,马强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4页;【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何勤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98] 【英】伍德著:《国际金融的法律与实务》,姜丽勇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5页、第57也。 [99]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363页。 [100] 肖建国等:“参与分配程序:功能调整与制度重构——以一般破产主义为基点”,载《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 [101] 民诉法解释第507条、草案第176条等。 [102] 民诉法解释第506条。 [103] 草案没有将作为企业法人的债务人排除在参与分配制度之外。 [104] 原执行规定第90条,民诉法解释第507条。 [105] 草案175条。 [106] 民诉法解释第511条。 [107] 草案82条。 [108] 民诉法解释第508条。 [109] 草案第179条。 [110] 民诉法解释第506条。 [111] 草案第175条。 [112] 曹建明:“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7月16日。 [113] 【日】山本和彦著:《日本倒产处理法入门》,金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 [114] 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通知方式、如何召开债权人会议、迟延利息计算等程序规定或者没有,或者不够周延。 [115] 草案176条规定,在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之日前提交申请书,或在其他法院已经申请执行。 [116] 草案181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所载各债权人应受分配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17] 何欢:“债务清理上破产法与执行法的关系”,载《法学研究》2022年第3期。 [118] 许德风著:《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0页。 [119] 赖来焜著:《强制执行法各论》,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805页。 [120] 有观点认为,申请参与分配系依附于其他债权人启动的强执程序,不同于并列的执行程序合并。前者是他人启动执行程序撤销,参与分配申请无从依附;后者则可以独立推进。 [121] 草案第141条:同一动产存在多个查封的,在先实施占有的为在先查封;均未实施占有的,在先办理查封登记的为在先查封。 [122] 参见赖来焜著:《强制执行法总论》,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375页-第376页。 [123] 参见董少谋著:《民事强制执行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59页。 [124] 参见江必新主编:《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739页-第740页。 [125] 执行竞合,尤其是非金钱和金钱债权之间的执行竞合纠纷,一定程度上还是要看具体案型,前述笼统地做给付与确权之间的权利排位,并不能涵盖实务中的所有问题。从这个角度,草案未予明确也是有道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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