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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汽车三包规定》的重大变化

 汽车管理内参 2022-10-26 发布于北京

作者|Karen

编辑|岛岛

期数:2967

来源:人和岛会员

最近,有朋友咨询我,他刚买的一辆新车不到半年,由于车辆质量问题已经维修了4次,如果这次再修不好是否可以要求4S店退车?并要求赔偿相应的上牌费用、装饰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就一定要弄明白新《汽车三包规定》关于退换车的条件和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022年1月1日,新《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正式施行,相比2013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原《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新《汽车三包规定》进行了大幅修改,条款更加细化,进一步加大了对汽车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汽车生产厂家及经销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无形中增加了经销商应对客户退车或换车维权的难度。

那么,究竟有哪些重要的变化值得汽车经销商关注呢?

扩大了三包的范围

随着新能源车的蓬勃发展,新《汽车三包规定》有与时俱进,增加了新能源车相关的条款,并且把皮卡车也纳入到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范围之内。在核心零部件的界定方面,与传统燃油车的发动机和变速箱对应的,增加了新能源车所涉及的动力蓄电池、行使驱动电机。同时规定生产厂家必须在三包凭证上明示,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供消费者在选购车辆时参考。

另外,为了符合环保的要求,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也纳入到了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明确三包起始日期以交付日期为准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原则上是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但4S店在实际销售车辆交付过程中,经常发生交车日期滞后于开票日期的现象,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质保期限权益,此次新《汽车三包规定》进一步明确: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那么,4S点销售顾问交车过程中如实填写的交车确认单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新增7天内免费退换车条款

类似于电商线上购物有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款,新《汽车三包规定》增加了重大质量问题七天退换车的规定,不同的是线上购物是7日无理由退换货,而汽车作为大宗消费品,不可能是无理由退换车,但这相比我们汽车经销商以往十几年来一直坚持认为的汽车上牌后就基本上不能退车,哪怕是发动机出问题,都采用更换总成而非退换车的观念还是有了很大的突破。规定明确要求家用汽车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选择予以免费换车或者退车。

对汽车经销商来说,这个变化是非常重大的,等于确定了消费者购车后如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就享有7天内免费退换车的法定权利,这就要求我们销售顾问、客服人员的回访时效性和重大问题反馈及时性都要提高、售后服务和技术管理人员对新车客户反应的故障要高度警觉、高度重视。

新增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退换车损失的规定

明确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车时,应当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加装装饰费、相关服务费等损失。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很明显此款规定明确了汽车经销商的赔偿义务和范围,增加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降低了退换车的条件

在三包有效期内,车辆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消费者可要求退换车。原《汽车三包规定》是要求超过35日,或者超过5次,此款规定进一步降低了消费者购车后退换车的维权条件。

降低了退换车使用补偿系数

退换车有免费和有偿两种情况,退换车补偿系数就是消费者在有偿退换车的情况下需要支付的费用计算系数n,原规定是0.5%-0.8%,新规定使用补偿n不得高于0.5%,进一步减少消费者退换车时向销售者支付的使用补偿费,很多经销商在给客户退换车时会忽略主张要求消费者支付使用补偿费。

具体来说:在下面两种情况下销售者应当免费退换车:

(1)重大质量问题7日内免费退换车;

(2)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车或换车。

在以下四种情况下的退换车是有偿退换车,经销商可以要求消费者支付使用补偿费。

(1)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2)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3)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4)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那么,有偿退换车使用补偿费是如何计算呢?

新《汽车三包规定》第27条规定,消费者按照以上四种情况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

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真实案例】举例说明一下:

2020年7月20日东莞中院判决的关于东莞华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祝某关于宾利添越越野车的退车纠纷中,最终法院认定,涉案车辆价款为5144800元、行驶里程为42998km双方均予以认可,退车后祝某应承担的合理使用费为5144800(元)×42998(km)/1000×0.5%=1106080.55元。祝某向东莞华宾汽车公司返还车辆后,东莞华宾汽车公司应向祝某返还的款项为5144800元-1106080.55元=4038719.45元。

可见,如果退车时,经销商忽略主张合理使用费的话,损失也是很大的。

限制退换车处理时间

在三包期有效期内销售者受到消费者提出的退换车要求的,应自收到相关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同意退换的答复,对于不符合退换条件的,应在答复中说明理由。如符合退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换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办理完成,并出具换车证明或退车证明。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成更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车。

这个退换车处理时限条款,对4S店提出了更高的处理和决策时效要求,对4S店管理者如何更有效地与厂家、与集团公司沟通、与客户沟通,提升服务质量,保持客户满意度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维修6日起提供备用车或交通补助

如因质量问题单次维修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维修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这无疑也进一步加大了4S店售后维修的成本支出和时效要求。

另外,以往一些个别4S店售后会用客户不在店内保养就无法享受质保的话术来劝说客户在店内保养,此次新规就明确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汽车的维护、保养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增加了监管和处罚力度

此前对于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经营者,处罚额度最高3万元,对于4S店来讲确实不算很高,新《汽车三包规定》将处罚额度提升至50万元,同时要求汽车厂家支持和配合汽车经销商实施相关工作,50万元的罚款对于现在的4S店来讲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综上可见,随着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新《汽车三包规定》对消费者的保护显然更加全面细致、赔偿范围也更大,对经营者不但提出了更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而且监管力度也更大、处罚也更重。在法治化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4S店工作人员也应当与时俱进更加重视合规经营和自我保护,毕竟出现任何纠纷,损失都不会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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