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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养老机构市场研究报告(上篇)

 快乐英平 2022-10-27 发布于江苏

前面,60加研究院对南京和苏州两市的养老机构进行了分析。

本报告篇幅较长,共计3.4万多字,分为上下两篇,本文为上篇。

数据说明

1、本报告的数据来自于60加研究院自己研发的养老数据库以及江苏省民政厅。
2、依据江苏省民政厅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江苏全省共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2412个,比上年增长10.4%,机构内床位42.7万张。包含社区居家类型的养老机构在内的机构共有2435家养老机构,67.5万张养老床位,其中有46.04万张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养老床位,26.69万张护理型床位。全省户籍老年人口中,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38.1张,常住老年人口中,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40.9张。江苏省养老机构种类多样,市场趋于成熟,结构更加合理。
本文将剔除社区和居家类型的提供床位的养老机构和设施,以主要为机构内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照护服务和医疗服务的机构为重点研究对象。因此,根据60加研究院的统计,本文将可以统计到的2345家养老机构作为研究分析对象。
3、本报告的数据量与官方数据的比较

官方数据
本文数据
养老机构
2412家
2345家
床位数
42.7万
38.9万张
本报告统计了2345家养老机构,机构数量占官方公布总机构数的97.2%,机构的床位数为38.9万张,占江苏省民政厅官方公布数据的91.1%。

摘要

2019年,江苏省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数量为1834万人,老龄化率为23.34%。从2014年到2019年,全省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数量增长了255万人,老龄化压力与日剧增。面对如此深化的老龄问题,江苏省积极建立并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融合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截止到2019年底,全省共有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2412个,机构内床位42.7万张。全省户籍老年人口中,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38.1张(包含居家和社区类型的机构床位数),常住老年人口中,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40.9张(包含居家和社区类型的机构床位数)。
60加研究院以江苏省民政厅的数据为基础,共统计了2345家养老机构,38.9万张床位,研究发现:
1.江苏省养老机构的建设高峰始于2005年之后,2006年-2010年是养老机构大力建设和发展的黄金期。
2.江苏省的养老机构主要分布在苏南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最严重的苏中地区机构数量相比苏南地区少。
3.江苏省养老机构的平均床位数超过100张,床位规模以中型为主。
4.江苏省养老机构的单体建筑规模较大,平均建筑面积超5000㎡。
5.江苏省养老机构的平均收费从2084.1元/月到4562.2元/月不等。
6.江苏省约86%的养老机构内室医疗机构,其中,内设医务室是主要形式。
7.江苏省养老机构的平均护理员数量为14人,从业人员为20人。

一、江苏省的老龄化程度

江苏是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地区之一,人口老龄化程度仅次于上海、北京。截至2019年末,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834.16万人,占户籍人口的23.32%,高于全国5.22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330.29万人,占户籍人口的16.91%,高于全国4.31个百分点;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80.04万人,占全省户籍老年人口的15.27%。
图1:江苏省2014年-2019年全省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及占比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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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江苏省民政厅
图2:2018-2019年江苏省户籍老年人口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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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20年)》
图3:2019年末江苏省户籍老年人口年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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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20年)》
全省老年人口比上年同期增加28.89万人,呈增速加快趋势;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越来越多;常住人口中15至64岁的劳动力人口,自2016年以来,减少了99.49万人;而65岁以上老年人口则增加了163.9万人,全省老年人社会抚养比也从17.33%上升到20.58%。全社会养老负担进一步加重。城乡区域不平衡特点突出,苏中、苏南地区人口老龄化率平均超过25%,南通市已超过30%;苏北部分地区老龄化率低于20%。
图4:2016-2019年江苏省全省常住人口老年人抚养比
图片
数据来源:《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20年)》
江苏省《数说民政》的数据表明,2019年底,全省户籍人口7857.8万人,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总数为1834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比例为23.34%(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口1711.2万人,占总常住总人口的21.2%),相比2018年末的1805万60周岁以上的户籍人口,老龄化比例上升了0.31%。近五年的时间,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数量增长了255万人,老龄化压力与日剧增。

二、江苏省养老机构政策解读

(一)江苏省级养老机构政策

2014年,《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首次提出:到2020年,江苏省将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2015年,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正式提出,江苏省将建立并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融合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从机构为支撑到机构为补充,江苏省养老机构的建设发展在2015年前后被不同定位,从信息为辅助调整为医养融合发展,江苏省的养老事业在不断调整中明确重点。

1.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建设补贴政策

(1)政策依据
①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
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9号)
③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
(2)具体政策
①从2014年起,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鼓励各地采取发放日常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办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②对外资投入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③完善以实际入住人数、护理级别为主要标准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对不同社会主体投资兴办的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实施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医保定点等政策。
④外资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人的实际人数、身体状况、护理级别等因素,同等享受地方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

2.养老服务税费优惠、金融支持和政府补贴政策

(1)政策依据
①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
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9号)
③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
④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交流鼓励外资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苏民福〔2015〕11号)
(2)具体政策
①增值税:养老机构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②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电、水、气、热价格: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外资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涉及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⑤金融支持政策:各地要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投入,落实中央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规定,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本地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要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办法,让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拓宽信贷资金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创新养老服务信贷产品,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资产抵押贷款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慈善捐赠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支持和鼓励建立养老产业专项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参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鼓励大型养老社区、批量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医养结合项目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争取开发性金融支持。探索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非公益资产发放抵(质)押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推广养老服务类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模式,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发挥专业化优势,运用多种运作模式,参与医养结合类、社区居家服务类养老服务项目的合作建设、管理运营。加强中小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探索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
⑥政府补贴政策:对认定为“省级健康养老服务业集聚区”“省级养老服务业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和“省级养老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优先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对列入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的养老服务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其投资项目分别列入县、设区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优先落实各项优惠和支持政策,除按规定给予补贴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养老服务用地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9号)
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
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苏民福〔2017〕4号)
(2)具体政策
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闲置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场所适宜用于养老服务的,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将其闲置用房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②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其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县、设区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鼓励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③积极探索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土地需求,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鼓励以配建方式建设养老设施。利用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以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做变更。
④鼓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方式转向养老服务业。可探索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非营利性机构。支持各地利用现有培训疗养服务设施场地,以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4.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政策

(1)政策依据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
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
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交流鼓励外资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苏民福〔2015〕11号)
(2)具体政策
①对在本省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五年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
②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机遇。
③各地要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护理员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补贴。
④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设老年服务管理、社会工作、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配餐、心理咨询等涉老专业学科点。
⑤鼓励各地制定养老护理员(非事业编制)特殊岗位津贴政策,根据养老护理员的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因素按月发放岗位津贴。
⑥鼓励各地每年有计划组织养老护理员赴境外学习交流。

5.智慧养老政策

(1)政策依据
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9号)
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
(2)具体政策
①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和互联网技术,整合人口管理系统等信息资源,建立省、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互通互联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以“智慧社区”建设为依托,利用现代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基层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开发老年家庭医疗监测和传感系统,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医疗保健、代购代缴、紧急救助等方面的服务。
②以“一键化、一体化、综合化”为目标,提升养老信息服务平台的软硬件建设水平,不断拓展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依托养老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家政预约、医疗保健、商品代购、信息提示、紧急救助等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建立老年人、家庭成员、街道社区和各类服务机构的多方联动机制,不断充实“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内涵。加快推行“虚拟养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努力构建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为重点的信息支持系统。到2020年底,全面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多级互通互联和全天候、全方位覆盖。

6.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在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实现突破发展

江苏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坚定参与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江苏将主动服务、积极支持上海发挥龙头作用,充分集成江苏优势,加强与浙皖战略协同,深化“1+3”重点功能区建设,在长三角一体化框架下加速全省域一体化发展。
聚力“高质量”协同打造强劲活跃增长极。建设协同创新产业体系。加快发展高端服务经济。扩大健康养老、旅游休闲、体育健身以及教育培训等社会服务有效供给,协同打造一批高水平服务业集聚区和创新平台。积极探索旅游、养老等领域跨区域合作新模式。积极开展区域品牌提升行动,协同推进服务标准化建设,打造一批高端服务品牌。
加快公共服务便利共享。推进社会保险异地办理,开展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试点,促进异地养老。研究制定产业资本和品牌机构进入养老市场指引,培育养老从业人员专业化市场,支持民营养老机构发展,建设一批国内外知名的健康医疗服务、养生养老基地,稳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范围。【整理摘编:时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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