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行政执法 | 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的相关内容——起源、来源、性质、内容、关系及处理

 米走6696 2022-10-27 发布于甘肃

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最常见的问题:“责令纠正”是什么行为?行政处罚须以责令纠正为前提么?对当事人不纠正违法的可以强制执行么?对于它们应当合并作出还是分别作出?

一、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的起源

为了解决“罚纠分离”、“以罚代管”的不合理现状,1996年制定《行政处罚法》时,就在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2021)第28条第1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延续。 

该项规定包含了以下几个意思:

(1)如果一个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处罚权,那么它同时拥有了责令权(命令权),即责令相对人纠正违法。

(2)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实施处罚时,必须同时责令其纠正违法,不得以罚代纠。就是说,责令权是不可放弃的.

(3)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施处罚和责令相对人纠正违法是两个行政行为,不是一个行政行为。

二、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权力来源

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乃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监管权所拥有的一项行政职权——行政命令权,即命令当事人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纠正当事人违法状态的权力。但基于“职权法定”的原则,要求“法无授权不可为”,具体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的权力,依然须经法律授权。具体如下:

1.所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都具有责令纠正权。所有的行政处罚机关都具有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的权力,这已由《行政处罚法》(2021)第28条第1款作了直接而普遍性的授权。

2.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只有在具有法律、法规明文授权的前提下才具有责令纠正权。

当然,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执法人员及人民群众对违法当事人的劝导性行为,这些不作为法律上的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的“行政决定”对待,只作为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一种情节考量而已。

三、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的性质

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而是一项“行政命令”行为,是行政命令权的体现。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的行政命令权,是行政处罚权的附属权和配套权,它将随行政处罚权的转移而转移。

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一种行政行为,是一个行政命令,最后是一个行政决定。因此,作出“责令纠正”的行为,也必须符合行政程序,当事人对其不服,同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方式

行政机关查处当事人违法时,如果当事人已纠正了违法,那就不存在责令纠正违法问题了,只存在是否依法处罚的问题。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只适用行政机关查处当事人违法行为时,当事人的违法状态还存在着。纠正违法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要视不同的违法状态而有针对性地采取:

1.对于正在进行的(作为)违法行为(如双方斗殴),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停止斗殴),就是纠正违法。

2.对于正在继续的(不作为)违法状态(如不依法纳税),责令当事人进行一定的作为以纠正违法(责令纳税),就是纠正违法。

3.当事人违法行为已完成,责令他消除违法结果,就属于纠正违法,如命令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

4.对于违法结果当事人无力消除的,责令当事人赔偿也是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的方式。

五、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关系

(一)责令纠正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行政处罚并不全以责令纠正为前提。责令纠正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并不是执法人员的选择关系,而是由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固定关系。

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看,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种类型:

1.“前置关系”。执法机关发现当事人违法的,应当及时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当事人拒不纠正的,才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按要求纠正违法的,行政机关就不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这是为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如:《黑土地保护法》(2022)第34条规定:“拒绝、阻碍对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并行关系”。执法机关发现当事人违法的,既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能用责令纠正去代替行政处罚,也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责令纠正(以罚代管)。当事人纠正违法的义务与接受处罚的义务相互不得替代。如:《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7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是每一当事人的天然义务,它渊自于《宪法》(2018)第33条第4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当事人不论是否被处罚,或是否应当被处罚,都不能免除其自我纠正的义务。必须强调的是,即使在上述的“前置关系”中,当事人接受了行政处罚,依然不能免作其纠正违法的义务,除非违法状态已经消除(如驾车闯了红灯)。

(二)责令纠正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关系

行政强制执行是对“行政决定”的执行。而这“行政决定”并不只限于“行政处罚决定”,此外还包括“责令纠正违法”在内的所有“行政决定”,只要具有可执行内容并且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都可依据《行政强制法》实施强制执行。

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纠正违法决定”(责令纠正违法通知),行政机关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自己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责令纠正与行政处罚的分合关系及当事人救济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要作出这两个行为时,在操作上既可以分别作出,也可以合并作出。

“前置关系”中,适合于分别前后作出。如果分别先后作出,显然是作为两个行政行为对待,应当分别取名为“责令纠正违法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每一行为都要遵循法定程序。当事人对此不服,可以分别申请行政复议或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并行关系”中,适合于合并作出。如果合并作出,应当取名为“行政处理决定”,文中分别表明两项内容:责令纠正违法和行政处罚。这属于两个行政行为的合并,可以并入一个法定程序,但须对应地适用不同的法律。当事人对这一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作为一个案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作为两个诉的合并处理。

六、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与行政处罚同时存在案件的处理

行政机关作出了两个行为:“责令纠正”与“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但拒不纠正,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1.关于结案。当事人交纳了罚款,但拒不纠正。你们可以分别结案或一并结案。如果分别结案,先就“行政处罚案”结案,同时启动“强制执行案”的程序;如果一并结案,那就等待强制执行结束后再行结案。

2.关于强制执行。如果《责令整改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并且执行还具有意义,那么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单独对《责令整改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3.关于继续处罚。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存在,行政机关对其前一段的违法进行了罚款,不影响对后一轮违法启动新一轮处罚。这不属于“一事两罚”。如果强制执行已经解决,就不会出现“恶性循环”问题。

4.关于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继续违法下去,拒不纠正,情节恶劣,涉嫌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司法机关移送。

以上内容具体来自微信公众号“法治咖啡屋”以下专栏:

【法治咨询002期】行政机关责令相对人纠正违法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法治微咨询071期】行政处罚须以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为前提么?

【法治微咨询068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整改”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么?

【法治微咨询072期】如何理解“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

【法治微咨询093期】关于责令纠正与行政处罚关系的几个问题

相关学习内容来自于微信公众号“法治咖啡屋”,作者:胡建淼教授。

     
END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