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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实验”的特征及其伦理建构路径

 源源不断 2022-10-27 发布于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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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及问题
当科技不确定性被减少的阶段恰恰是在被引入社会之后,其治理过程无疑具有了“社会实验”的特征,这就难以适用基于科学证据以及预防原则的风险评估方法。社会实验成为了一种道德上判断社会引入新兴技术的审视框架,进而探讨“负责任社会实验”的行动规范就把不确定技术引入社会的道德合法性与社会实验的伦理原则近似等同起来。

由于缺乏对前者的特征性分析,导致这项研究不是面向“社会实验”本身,而是局限在对“社会中科学实验”做规范性伦理分析。再进一步,社会引入新兴技术的目的是驱动社会结构转型,这种意义上的“社会实验”其成功是以潜在的新社会技术系统对旧社会技术系统的替代来呈现的,这里的实验对象是整体性的“社会技术系统”,包括了技术物、人类行为、伦理法规等。另外,社会实验的伦理规范经历着自我建构的过程,其地方性场景还会被有意识地扩大——从田野、生活实验室(Living Lab)到真实世界。

显然,传统生命伦理原则并不完全适用新兴技术伦理治理视域中的社会实验在自然世界向技术化生活世界变迁的背景下,人类社会也需要对实验有新的认识,这是本文的一个重要目的。另一方面,新实验伦理原则的提出目前是一项比较前沿性、挑战性的研究工作,但必要的前提是要明晰新实验实践的基本特征。

本文基于实验的三个必备要素:场景、目的、过程,展开社会实验与自然科学实验的差异性比较,进而尝试提出“负责任社会实验”的伦理建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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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验场景:

从“祛情境”的理想态形

到具身情境的现实形态

实验旨在加强对干预(即新技术引入社会)和干预结果(即风险、收益和其他影响)的控制,在这里作为传统实验充分必要条件的可控性反而成了目的,因此社会实验呈现的是行动效力而非认知效力,那么行动效力何以可能需要考察情境条件来辩护。

是否融合真实的情境条件,决定了可控性是实验的先在条件还是趋于的期望状态。社会实验的必要性尽管是出于科技不确定性的社会嵌入,但是科技嵌入的社会价值导向是通过科技赋能来创新社会治理,源于当代科技发展必须受到社会规范的约束,能够被引入社会的是那些不完全可控但又可能带来巨大收益的新兴技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实验承载了人类集体向往美好未来的价值诉求,在行动效力上是对客观世界的“干预(intervention)”,而非实证性的操作(manipulation)。进而,不受制理论理性的社会实验,不是凭实验结果而是以整个行动过程来影响真实世界,并且,成型为一种规范的集体行动必然经历了社会秩序的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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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验目的:

探究社会行为逻辑与建构新型社会秩序

新实验主义一直希冀实验与社会或伦理规范之间产生更直接的关联,但未能更进一步,原因在于他们关注的实验类型始终是认知实验。社会实验的理想结果是新技术嵌入能够满足人类期望的状态,但这种期望又是基于有限认知,并涉及了多元主体之间的价值冲突,从而规则性的指导框架需要探索性生成。因此,社会实验是“趋于控制的过程”,这个层面的理想目标是干预行为能够导致合乎期望的结果。确切地说,合乎期望是指新技术嵌入这种干预行为本身能够实现具体境域中对规则的默会遵循,这类似于一种knowing-how 的知识类型。

社会实验的状态无法被充分预测,即便达致了行动知识,在普遍有效性上也是存疑的。为了不滞后技术不确定性在社会秩序中的渗透演变,社会实验要不断打破依赖路径与愿景之间的必然性,才可能辨别可接受的变革方向。社会可接受条件的集合就构成了共识性的制度框架,在其中多元主体展开了科技创新风险的责任归因过程,因此制度框架的功能是规范技术趋于现实的适应性,而制度又是根据重塑的规范及其可预期的行为模式得以成立的。因此,社会实验不适用绝对化的道德伦理原则,基于个体善的规则演绎无法引导不确定性的集体实验行为。

既然社会实验不是任意发生的,就必须追溯实验性地引入新技术的道德可接受条件。社会实验提出了新的科技伦理设问“在环境W中用技术X来实现Y的实验在道德上可以接受吗?”并且,这种追溯发生在社会实验过程中。科技创新在当代社会紧密参与了制度塑型。倘若既有设施、制度基础能够完全承受新技术带来的不确定性,人类社会也就不需要担忧其各种风险。科技赋能是为了提供新的社会发展动力,也带有异质性、新颖性,容易引发意料之外的变化,倒逼既有制度的迭代更新。社会实验面向的是具有变革效应的技术,这需要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既然,实验性地驱动技术创新的道德可接受条件及其制度框架是社会实验本身来建构的,理所当然回应社会实验伦理也成为了重塑科学社会契约的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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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验过程:

探索性控制与创造性建构
在科学实验室中,实验行为不管基于何种本体论、认识论取向介入对象,总是遵循了某种自然观,因为寻求的是因果解释而非目的论式的;类似的,在经济学实验、社会学实验中,实验设计者分别就现实的市场规律与社会规律来制定实验发生的规则。如今,社会实验与伦理规范的关联更为密切,但处于动态演变中。
实验不同于其他行为的重要特征就在于有干预地控制。然而,后验性的控制不仅不能保证干预的可行性前提,也会呈现不同的控制形式与程度。那么,消解理论优位,反映在社会实验中就是弱化前置的制度性框架。社会实验的控制状态发生在新技术被引入社会后,这里的干预性控制更接近探索性而非验证性。探索性控制的要点就是基于开放性的情境系统进行学习。社会实验的干预性是要迭代原先的秩序,并实现对稳健性的学习;与此同时,实验学习的发生是基于新产出的道德经验。社会实验的可控性是由临时的规则性框架来保证的,同时制度规范并不是外在于以及先于实验系统,而是在具体生境内创造性建构的。实验的创造性是基于有限控制之外情境性、偶然性的溯因,不同于演绎、归纳。当下,全球盛行的“实验主义治理”就是将跟踪、反馈不确定性困境的动态复杂性并迭代或凝练规则性框架作为解决公共治理困境的出路,通过实验作出决策将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关键特征之一。
那么,社会实验制度规范的创造性建构有其必然性。一方面,社会实验者没有明确的主客体之分。先验控制预设了实验规则,外在于实验系统的实验者类似于实验空间的立法者,而实验对象是被动参与的。新兴技术引入社会是对原初制度情境的干预,对于规则尚未生成、非受控的实验系统,不存在纯粹的实验主体,所有参与者都置身于实验系统内部。因此,社会实验空间的规则是无法基于单一主体以及不能完全依赖纯粹理性的法则去做先验设计。另一方面,社会实验的边界也是由集体决定的。过去,实验边界的确立是为了保证预设规则的运行,而社会实验的边界稳定于自身的实践过程中。

技术嵌入的目的是为了赋能社会治理,是人类有意且较为激进的改革与创新行为来驱动可持续发展,因此社会实验的制度化有着深刻的变化导向,也带来了本体论上的新颖性。因此,社会实验经历着后验的探索性控制与创造性建构,兼顾了新技术引入前的规范原则与引入后的规范经验,并且后者将对前者进行迭代干预,这种干预从效果来说是双重性的:一是技术驱动结构性转型,二是对技术驱动的过程本身进行实验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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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任社会实验”的

伦理建构路径

第一,发展“社会实验者”认知德性:谦逊、智识勇气、共享性。“社会实验者”的概念使得应用技术的利益相关者意识到自身参与了实验,也认识到不存在绝对的实验主客体;与此同时,这一叠加身份也必然被赋予责任。这就要求,在应用技术的规范行为无法明确的情形下,“社会实验者”要享有一定自主裁量权来学习、干预以及平等协商来满足社会期望,这里涉及了公众、专家、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德性自主与智识上的合作、互惠,就要求发展谦逊、智识勇气、共享性的认知德性。

第二,技术道德实验法的综合应用。实现社会实验情境下负责任地引入新兴技术,需要揭示新的道德问题并生成、迭代道德经验和原则。将技术渐进引入,对社会的真实影响将不断显现并产生新的道德经验:思想实验遵循演绎逻辑,虽然具有虚拟性、不可操作性,不过道德想象力也会产生真实体验,比如思考电车困境的道德情绪反应,但无法保证外部有效性;生活实验遵循归纳逻辑,通过降低场景的受控性保证不同个体产生随机性的道德体验并要求规范性的反思与判断,但这局限于个体道德问题;利基实验遵循溯因逻辑,展开一系列设计与再设计之间的循环递归,基于先前道德经验生成伦理设计或假设并对其进行持续反馈、迭代完善,直至满足道德可接受性。

第三,制定组织社会实验的法律规范。组织社会实验的合法性问题是以往研究缺乏关注的,传统视角是把新技术引入社会的实验现象视为被动发生的,在未来人类社会更多的是主动设计社会实验。因而,从法律维度规范社会实验是必要的,一是防范社会实验的不可逆风险需要制度保障;二是社会成本与公共利益优先性的考量,并非所有变革性技术都要求社会实验,不同的技术类型以及战略重要性需要就道德学习的可能性与社会成本之间进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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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传统科学实验无法涉及技术创新及其与周围环境、人类互动的影响,导致变革性技术的社会引入具有了实验性。人类社会如今需要正视这一现象,对实验性技术的否认,反而会恶化专家信任危机,而公众参与实验本就是科学民主化的重要议程。社会实验是对整体社会技术系统的实验,其实践以及伦理规范为技术的社会控制提供了多样的可能性。
尽管尚不具备在整体社会中展开技术道德实验的条件,但实验室之外的技术社会实验已经广泛展开,并且其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将社会实验与自然科学实验进行特征性比较,一是有着创新理论范式的企图——综合而言,科学实验是处理操作性与因果性、自然规律之间的联结、而社会实验处理的是干预性与关系性、社会可接受性之间的联结,拓展了科学实验哲学的研究议题;二是关注社会实验的终极目的是要在未来审慎设计技术治理实验,为不断迭代的技术创新开辟新的治理空间,同时是在前瞻性探讨抑制社会实验不可逆影响的方法论以及确保相对人类社会的道德合规性。

END

本文选自《自然辩证法通讯》2022年第44卷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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