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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审计结果和结算价不符,甲方要求乙方退款,法院:驳回!

 爱银斯坦 2022-10-27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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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高新法院发布了过去几年时间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在其中的一起案件中,甲方要求乙方退还“超付工程款”,引发了热议。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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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装饰公司(承包人)以招投标的形式,中标了由成都某投资公司(发包人)开发建设的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本案中,发包人投资公司系成都市通过财政拨款以及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的,简而言之,案涉工程可视为政府工程。

中标后,装饰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其中有这样的条款:政府审计完毕后,发包人根据政府审计结果支付尾款。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按合同约定组织人工、设备和材料入场完成了施工。

工程结束后,经过投资公司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案涉工程结算价为1028万元,装饰公司也表示认可,双方签订了结算书。但后来,成都市审计局在进行财评审计时进行了审减,认为结算价只有950万元。

于是,投资公司认为,应当以成都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其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已超出了审计结果,故要求装饰公司退还多支付的部分,装饰公司拒绝后,投资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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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本案后,结合双方的诉求与证据,最终认定,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价,这种情况下,若以审计结论直接作为结算价,则等同于侵害乙方的民事权利,有违合同应遵循双方意思自治且双方系平等主体这一法律思想与原则。

最终,法院作出裁判,对投资公司关于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投资公司自己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所作出的意见,投资公司并未超付工程款,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已经收到工程款,还有退款风险?


  建永点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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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有一个很关键的点,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是“政府审计完毕后,发包人根据政府审计结果支付尾款”,而不是“以政府审结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在实践中,如果有“以政府审结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这样的约定,乙方将会非常被动。

因此,为了规避风险,乙方承揽政府工程,在签订合同时就要尽量避免约定这样的条款,如果不得不约定,也要附加一些限定条件。而如果在工程已经完工后,甲方以审计为由欠付、少付工程款时,乙方要想保障自己的工程款权益,务必按照以下思路操作:

步骤一:及时、全面、有效地向甲方报送《结算书》以奠定工程结算基础;

步骤二:及时、有效地催促甲方支付工程结算款以规避“财评审计”;

步骤三:书面表明不认可“财评审计条款”和“财评审计报告”且拒不配合财评审计;

步骤四: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突破“财评审计”,根据情况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当然了,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技巧,为了尽可能规避风险,让乙方利益最大化,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特地精心打造了《乙方突破甲方及财评审计机构的“久拖乱砍”问题咨询解决方案——系列1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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