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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打假”

 昵称37073511 2022-10-27 发布于河北
判得好!“知假打假”法律并不禁止,法律不存在你弱你有理,以及考虑维权者是否动机不纯。一份熠熠生辉的二审判决!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消费者韩某先后在被告某超市两次购买了各六瓶阿玛罗尼-威爵红葡萄酒,共计12瓶。
(案例来源: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某向某超市共计支付酒款20160元,韩某提供了购买红酒的整个过程的视频,从踏入某超市、拿酒买酒以及在返回自己车上核验红酒的整个过程,核验结果显示某超市销售的红酒没有中文标签以及中文说明。于是,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

某超市作为被告举证,用其查询到的韩某在其他法院的判决书,以证明韩某在其他法院同样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理由要求退款退货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系知假打假。

据统计,韩某起诉的该批案件数量在50宗以上,涉案标的达400万元以上,其中广东珠海斗门区法院、广东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了韩某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韩某在其他法院提起过类似案件,可以认定韩某购买红酒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盈利,因此,韩某不属于消费者,且购买后未食用红酒、身体未受到损害。同时,一审法院认为韩某购买的红酒没有中文说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能在境内销售,故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可以支持韩某退款2016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韩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韩某认为,一审判决是明显矛盾的,一审即认定红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以红酒没有质量问题且未造成为由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

后二审法院支持了韩某十倍赔偿的请求,即某超市赔偿韩某共计201600元,并驳回了一审的判决。

贺律师看到,在本案当中,二审法院对本案的论述非常精彩,让该份判决具有法律的生命力和逻辑性,同时纠正了其他法院对于法律条文本身的错误理解,让法律回归法律条文本身,而不是让法律条文成为法官个人的解读和没有依据的延伸。

精彩论述:
一、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没有对消费者做过多的解读。
三、打假一次是好事可以支持,打假十次也是好事也可以支持。
四、任何诉讼均是为了利益,没有起诉人去浪费精力是为了体验一下诉讼程序,且起诉人是获取的合法利益。
五、法律就是在一件件具体的案件里面得到实施,通过案件实现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六、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那谁来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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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各位有何想法?欢迎与我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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