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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柏成:论先秦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

 阅读美丽星空 2022-10-27 发布于山东

黄柏成

摘要

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法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派别之一。法家的历史观具 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反映了战国时期法家学派对历史大变动和历史进程的观察与 思考。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先秦法家社会进化的历史观,通过对法家主要代表人物 的主张和论述进行介绍,得出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的主要内容。再通过与先秦其 他流派的历史观进行比较分析,进而肯定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的价值:历史上的 进步性、现实的操作价值和为“法家亡秦论”提供一个新的分析视角。最后论述 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对当代的启示,包括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法律改革的必要 性和新形势下法律改革两方面的内容。

先秦法家有关社会进化历史观的思想,主要表现在前期法家商鞅、后期法家 韩非等法家代表人物的主张和论述上。先秦改革家积极进行改革的思想,对后来 法家有关社会进化历史观的形成,有着很大的影响。商鞅以历史进化观作为变法 的理论依据,其“三世说”、“不法古,不修今,兴亡有道,持之异理”、“时变论”, 一体形成了法家基本的历史进化论观点。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继承和 发扬前期法家的历史进化思想,而且又有创新。韩非主张“因世适事”,“圣人不 期修古,不法常可”,其变法理论,将商周两代兴亡与变法相联系,与复古理论相 比较,形成了一整套法家的社会进化历史理论,为法家“法”、“术”、“势”等基本理论提供了立论基础。历史变化的观点是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的核心。法家进 化史观不用保守的眼光看问题,承认历史的进步性,是朴素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和 因时制宜进化的社会历史观。

在社会历史观上,先秦诸子都有自己的观点。儒家是一种历史退化观,墨家 是功利主义驱动下的“法先王”,道家是一种“复古”、“历史虚无主义”,而阴阳 家则是一种“历史循环论”。在与其他先秦主要思想流派历史观的比较分析中,先 秦诸子大体上都是把人类历史的发展历程看作是一种周而复始的循环。儒、墨、 道家持有的是倒退的社会历史观,阴阳家持有的是循环的历史观。只有法家持进 化史观,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历史是一种直线的向前推进的过程, 因此,治国不必遵循前代。

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有重要的思想价值。法家的改革理论和实践为历史的发 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结束了先秦兼并争霸的局面,完成了封建社会的统一, 并为后世所继承。汉代虽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并没有抛弃法家的社会进 化的历史观。宋代王安石的变法实践与变法思想都受到了先秦法家思想的影响, 继承了法家的变法理论及社会进化历史观。明代张居正也受到法家社会进化历史 观的影响,崇尚先秦法家的法治主义,力主改革。到了现代,先秦法家社会进化 历史观和进行改革实践的经验教训,对于我们当下进行改革开放,以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的操作价值。对于有关“法家 亡秦论”的观点,我们可以通过社会进化历史观的思想,从另一个视角来考量: 客观上看,秦亡是因为其统治者没有看到社会的变化,面对新形势没有采用新的 合理的治国措施来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发展的要求,片面地运用法家的重刑 主义,方式僵化,这违背了社会进化的历史观,与法家思想没有直接、必然的因 果联系。

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对我国当代仍有有益的启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各国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整个世界所处的格局是一个新的“战 国时代”。在新的形势下我国法律的改革,必须按照社会进化历史观的要求,在与 全球化环境紧密结合的同时,还要与我国的传统、条件相适应,能够反映中国风 格和民族精神。首先,在法律全球化的趋势下,我国法律的发展应该与国际环境 相联系。其次,虽然全球化要求法律的改革要与国际环境相适宜,但也不能忽视 了本土的法律传统和资源,我们要继承原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使其为今天的现代 法制建设服务。最后,我们进行法律改革,必须要充分反映广大民众的愿望和要 求,要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

关键字:法家  社会进化  历史观  法律改革

引言

在诸子百家中,“法家”作为先秦学术派别中的一家,最早见于西汉史学家司 马谈(司马迁之父)《论六家要旨》一文(见《史记·太史公自序》)。关于法家, 司马谈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 上下之分,不可改也。”①东汉的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也写道:“法家者流, 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②理官以赏罚来辅助礼制,为法家思想的形 成和法家流派的产生创造了条件。春秋中后期,各诸侯国中相继出现了许多锐意 改革、重视法律的政治家,如管仲、子产、邓析等。他们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实践, 制定了大量的法律,重视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因此,法家后来尊管仲、子产、 邓析等人为先驱,他们的思想成为了法家思想的渊源。③战国时期的法家人物一般 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 不害等,后期法家主要是韩非。战国末年的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春秋战国时代,礼崩乐坏,旧的宗法礼治崩溃。面对社会正在发生的巨变, 诸子各家各思济世良策。儒家敬慕先贤而循周礼,道家追求“小国寡民”的古代, 墨家“法先王”,都是把希望放到前代,遵循圣君古制以图挽救时世。只有法家看 到了社会的进步,要求改革旧制以适应社会和历史的发展。法家学说反映了春秋 战国时代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许多法家思想家积极把他们的思想付诸于实践, 推行变法改革并获得了相当的成效,而指导这些实践家们进行变法改革的思想和 理论依据,就是社会进化历史观。法家的社会进化历史观认为万事万物都在不断 地变化,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社会当然也在不断地变化发展,就要求“法与 时转,治与时宜”。原来的政策和措施可能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但是社会在 变化,新的情况也在不断出现,如果一味地墨守成规,就可能不能适应社会发展 的需要。所以应该根据社会的变化做出改变,根据现实来制定法律制度和政策措 施。因此,要使国家强盛,就得反对因循守旧的复古思想,认清社会发展趋势, 变法改革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今天,我国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压力,所处的世界格局与两千年前的战国时代颇为相似,可以说是处于一个“新战国时代”。法家社会进化的历史观作为 法家变法改革的理论基础对我们当下仍然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锐意改革的精神在 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同样重要,我国进行改革开放仅有三十年的时间,在法律上, 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何建立一套与全球化趋势相适应的的国内法律制度已经摆在了我们面前。面对全球化带给我们的机遇与挑战,我们更加需要锐意进 取的精神,在改革中求发展,在开拓中求出路。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 发展趋势,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环境的法 律制度。

一、先秦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概述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兴起的一个学派,其核心思想是主张顺应历史的发展,“以 法治国”。先秦法家看到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认识到法律的产生是为了适应 社会的需要。因为社会关系是不断变化的,国家的历史是向前发展的,继而受社 会关系影响的法律也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因此,法家所提出的“法”,不是一成不 变的,而是因事而变、因时制宜的。法家所持有的是一种社会进化的历史观,认 为社会、国家和法律都是一直进化的。法家思想的渊源可以上溯到春秋末期的管 仲、子产、邓析,法家学派的初步形成始自于李悝。一般将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 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他们都有关于国家、社会是不断进化的相关论述。

(一)早期变革家

春秋时期的变革家管仲、子产、邓析是法家的先驱,他们在各国的立法、司 法实践活动,为法家学说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由于他们只有实践,并没有提出相 应的系统理论,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还不能称之为法家。但是,把他们看做 法家的先驱应该是符合史实的,后来法家学派对他们的尊重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他们作为春秋时期统治集团中最早主张改革的代表人物,主张通过变法或立法的 途径来顺应历史的潮流。他们的思想和政治实践,对战国时期的法家社会进化历 史观的形成造成了很大影响,因此有必要进行论述。

管仲(公元前723年——前645年),名夷吾,字仲,齐国人,贵族出身,但 后来家庭没落。齐国齐桓公即位后,先任鲍叔牙为相。管仲因与鲍叔牙相识,经 鲍叔牙推荐,齐桓公不顾一箭之仇,任用管仲为相,主持国政。他进行了一系列 大刀阔斧的改革,使齐国第一个取得了霸主地位。其法律思想主要见于《管子》 一书中,对法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管子》包含的思想内容非常庞杂,但以哲 学和政治思想为主。就其政治思想来说,管仲重视法律的作用,主张移风易俗, 改革旧制,以求达到富国强兵的目标。

管仲倡导移风易俗的精神,认为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与时代的发展需 要相符合而随时变化。国家要考虑时代的变化,强调法律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 化。明君应顺应这个规律,随时而变法。管仲说:

“昔者尧之治天下也,犹埴之在埏也,唯陶之所以为;犹金之在垆;恣冶之 所以铸。其民引之而来,推之而往,使之而成,禁之而止。故尧之治也,善明法 禁之令而已矣。黄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 止。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管子·任法》)

“古之所谓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设赏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 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俗而动。”(《管子·正世》)

管子认为立法要适应时代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而不断变化。在历史的不 同时期,圣王的治国方法也不同,道德、习俗随时而变化。管仲认为,圣君不应 把历史传统作为包袱,当历史传统有碍于统治时应进行改革。“今天下”的情况与 “古代”的也大不相同。所以不能以旧法治当今之世,而应摈弃礼治、德政,实 行变法,移风易俗。《管子》说:

“今天下则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然故谌杵习士闻识博学之士能以其 智乱法惑上,众强富贵私勇者能以其威犯法侵陵,邻国诸侯能以其权置子立相, 大臣能以其私附百姓,剪公财以禄私士。凡如是而求法之行,国之治,不可得也。”(《管子·任法》)

“圣人者,明于治乱之道,习于人事之终始者也。其治人民也,期于利民而 止。故其位齐也,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管子·正世》)

管仲虽然主张“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但是并不是盲目地去变法。

“民不道法,则不祥;国更立法以典民,则祥。…法者,不可恒也。”(《管 子·任法》)

“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衡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又移之。 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故曰:上无固植,下有疑 心。国无常经,民力不竭,数也。”(《管子·法法》)

管仲在变法的同时,也看到了法律必须稳定才能实现以法治国,表现了很强 的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作为早期的改革家,管仲的法律思想和变法精神,对后 世,特别是商鞅,韩非等后来法家的代表人物,有着很大的影响。

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的改革家。他“铸刑书”,重视以法治国,并提出“以宽 服民”和“以猛服民”并用的主张,对后来的法家思想产生过重要的影响。为了适应新的封建制和整顿秩序的需要,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即把自己所 制定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布之于众。我国历史上公布成文法不见得始于铸刑书这 样一种方式,但子产的这一举措,无疑是对旧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具 有深远的意义。子产的刑书公布后,打破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以刑辟”的传统 礼制,遭到了保守势力的反对。子产则以“吾以救世”为理由,说明在旧制度趋 向衰落,旧礼已开始崩溃的形势下,公布刑书,正是为了挽救国家的危亡。

邓析是与子产同时代的改革家,他的法律思想与旧的传统针锋相对,坚决反 对“礼制”,明确提出“不法先王,不是礼仪”的口号,反对以周礼作为衡量人们 言行是非的标准。邓析在破除礼制的旧传统的同时,私造“竹刑”,打破了旧的“礼 制”传统。

由于子产和邓析所处年代久远,无著作流传后世,其思想和事迹主要散见于 《左传》、《吕氏春秋》、《荀子》、《史记》、《论语》等书中,较为零散。我们对于 当时子产和邓析改革的具体情况不得而知,但是他们进行改革的举动,为后来法 家的变法改革和“法治”提供了经验,成为了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的近源。

(二)前期法家

战国初期、中期的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被称为前期法家。前期法家的 特征是关注法治的实践,论证法治的合理性,对传统礼制进行否定,并对儒家学 说进行批判。李悝的《法经》、慎到的《慎子》、申不害的《申子》均已失传,而 《商君书》保存较为完整,虽然其中有很多是商鞅门人所著,但大多体现了商鞅 的精神。商鞅是法家思想体系的主要建设者之一,他在秦国的变法实践也是最成 功的,因此,对于前期法家主要论述商鞅的社会进化历史观。

商鞅(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38年),公孙氏,名鞅;出身魏国国君的 疏远宗族,因功被封于商(今陕西商县东南)而号商君。商鞅是法家思想体系的 奠基者之一,在秦国成功实行了变法图强的政治实践。公元前361年,秦国孝公 即位,任用商鞅进行变法,史称“商鞅变法”,解放了秦国的生产力,促进了秦国 的发展,使秦国后来居上成为七国之首,为秦统一天下打下了基础。商鞅肯定历 史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主张变法。他积极进行政治实践,倡导社会进化的历史理 论。在商君的法哲学理论中,历史进化观占有重要地位,是其进行变法的理论依 据。他的思想主要体现在《商君书》中。

商鞅初到秦国变法,遇到了传统保守势力的反对。旧的礼法变与不变成为焦 点。面对秦国强大的保守势力,商鞅提出社会进化的历史观,并以社会进化为理论基础来支撑其变法的主张。商鞅认为,历史和社会都在不断地变化发展,商鞅 在《画策》篇说:

“昔者,昊英之世,以伐木杀兽,人民少而木兽多。黄帝之世,不麋不卵, 官无供备之民,死不得用撑。事不同,皆王者,时异也。神农之世,男耕而食, 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 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 故时变也。”(《商君书·画策》)

《画策》篇为我们叙述了上古时的情景。根据他的描绘,可以看出远古社会 就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每一个时代的情况都不同。远古昊英、神农的时代,还 没有出现国家、法律、军队,只有原始的男耕女织生产活动。而到了黄帝时代, 有了国家、政治、军队和战争,制定了君臣礼仪。商鞅认为这种社会发展,具体 来说是由母系社会到父系社会,由没有国家到建立国家。《商君书·开塞》写道:

“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 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悦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贤立矣..….分定而 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 立君。既立君,则上贤废而贵贵立矣。”(《商君书·开塞》)

由人民知道自己的母亲却不知道自己的父亲可以看出这是母系氏族社会时 期,此时还没有国家。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开始以社会道德观念,即“仁”来维 持社会秩序,这既是父系氏族社会。社会继续发展,人们开始“立禁”、“立官”、 “立君”,制定法律来定纷止争,维持社会秩序,此时国家已经产生了。商鞅进一 步指出,人类经历了“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

“然则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上贤者以道相 出也,而立君者使贤无用也。亲亲者以私为道也,而中正者使私无行也。此三者 非事相反也,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变而行道异也。”(《商君书·开塞》)

由母系氏族社会转为父系氏族社会,由没有国家到国家的产生,商鞅认为原 因在于“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变而行道异也”。

最后,商鞅指出今世是“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

“圣人不法古,不修今。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周不法商,夏不法 虞,三代异势,而皆可以王。故兴王有道,而持之异理。武王逆取而贵顺,争天 下而上让。其取之以力,持之以义。今世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上不及虞、 夏之时,而下不修汤、武。汤、武塞,故万乘莫不战,千乘莫不守。此道之塞久矣,而世主莫之能废也,故三代不四。非明主莫有能听也,今日愿启之以效。”(《商 君书·开塞》)

“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 而法。”(《商君书·开塞》)

商鞅以其历史进化观点、根据对时局的观察,指出在诸侯兼并,战乱纷争的 现在,仍然用过去的德治是行不通的,儒家的礼制已经不符合社会的现实,推行 “法治”是时代的要求。因此,他主张应该整顿国内秩序以一致对外,“内行刀锯、 外用甲兵。”商鞅就是基于这种对现实的认识论证了变法的必要性。

商鞅针对以杜挚等为代表的“法古无过,循礼无邪”的保守观点,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商鞅说:

“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 而不肖者拘焉。...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臣

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循古而兴;殷、夏之灭也, 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也。”(《商君书·更法》)

这段话即是说,夏商周三代依据不同的礼仪制度而取得天下,春秋五霸因为 依据不同的律令制度而称霸天下。因此聪明的人制定礼仪法令,而愚笨的人则被 先前的制度所制约。他列举了典型的历史事例,如商汤、周武不拘泥于以前的制 度而兴国,夏商末期因为不懂得改革变通而亡国。《壹言》篇也说:

“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时移 要明世俗之变,察治民之情。”(《商君书·壹言》)

商鞅的论述和所举的事例是为了说明因循守旧是不能符合社会的变化和时代 的要求的,历史在不断地变化发展,社会的现实情况也在不断变化,那么治理国 家的律令和制度也要因时制宜,与时俱进,只有变法改革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和 国家的富强。这就是商鞅历史观的主要内容,为他进行变法革新提供了理论基础。

同时,商鞅从反面去论证。如果国家的统治者没有看到时代的变化,固守以 前的法令制度,那么法律就将会和社会现实相违背,不仅不能用来统治国家,反 而会因此使国家混乱。《商君书·六法》写道:

“今时移而法不变,务易而事以古,是法与时诡,而事与务易也。故法立而 乱益,务为而事废....今民能变俗矣,而法不易;国形更势矣,而务以古。夫法者,民之治也;务者,事之用也。国失法则危,事失用则不成。故法不当时而 务不适用,而不危者,未之有也。”(《商君书·六法》)

《商君书·算地》也写道:

“故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 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商君书·算地》)

即是说:如今时代不一样了,而法令却不变化,就会造成法令荒废,国纪混 乱。因此,法令和社会现实必须要相适应,国家才能长治久安。这既是从另一个 方面强论证了社会进化历史观的重要性。

综合而言,商鞅以历史进化观作为变法的理论依据,其“三世说”、“不法古, 不修今,兴亡有道,持之异理”、“时变论”,一体形成了法家基本的历史进化论观 点。商鞅在亟待图强的秦孝公的支持下,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积极进行变法改革。 由于商鞅变法所制定的律令和措施适应了历史的发展,符合了当时社会现实的需 要,最终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使秦国在短时间内改变了落后的状况,一跃成为列 国之首,为以后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是适合当时历史实践并 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的。

 (三)后期法家

先秦时期后期法家的代表人物是韩非。后期法家已经具备较丰富的政治经验, 因而其思想宗旨是总结变法的经验,在前期法家法律思想的基础上,提出较为完 备的、系统的“法治”理论,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理论。韩非是法家的集大 成者。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一公元前233年),战国末期政治家、思想家,出身于 韩国贵族家庭,早年与李斯一同师从于荀子。韩非系统地继承和发扬了法家的思 想,是后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史记·老子韩 非列传》称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韩国在战国七雄中是最 弱的一个。韩非不忍心看着韩国走向衰败,数次上书劝谏韩王变法革新,但没有 被采纳。由于口吃不能道说而善于著书,于是便发奋著书立说,有《韩非子》十 余万言传世。后韩非作为韩国使者入秦,受到秦王嬴政的赏识,却被李斯、姚贾 陷害下狱,被迫自杀。韩非“法、势、术”的思想,对秦国乃至后世影响深远。“韩 非虽然身死于秦,但他的学说实为秦所采用,李斯、姚贾、秦始皇、秦二世实际 上都是他的高足弟子。”

韩非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系统地总结了先秦法家思想。他继承了早期法家、 特别是商鞅的历史观,对历史退化观进行了批判,认为历史是进化的。韩非的进 化史观为法治主张提供了理论依据,他在《五蠢》篇中论述了人类社会的历史:

“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 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有巢氏。民食果蓏蚌蛤,腥躁恶臭而伤 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钻隧取火,以化腥躁,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 曰隧人氏。中古之世,天下大水,而鲧禹决读。近古之世,桀纣暴乱,而汤武征 伐。”(《韩非子·五蠹》)

在这里,韩非描述了中国古代历史的发展,韩非把历史分为上古之世、中古 之世、近古之世三个时期。2在上古的时候,人口数量少而飞禽走兽多,有位圣人 用树木搭建成形同鸟巢一般的住处来使人们免受禽兽虫蛇的侵害,于是人们感激 爱戴他,让他作为首领,称他为“有巢氏”。上古时代人们还不能生火,有位圣人 钻木取火,使人们烧熟食物以免受腥臊生食对肠胃的伤害,人们就感激爱戴他, 让他作为首领,称他为“燧人氏”。到了中古的时候,天下洪水泛滥,有鲧、禹治 水疏通九州。近古的时候,夏桀昏庸残暴,商汤起兵讨伐,商纣昏庸残暴,周武 王起兵讨伐。

韩非承认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都在不断发展变化, 因此治理国家的政策和措施也要顺应社会的变化而变化。《韩非子·五蠹》篇说:

“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 养足,人民少而财有馀,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 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 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於乱。”(《韩非子·五蠹》)

在韩非的描绘中,上古时代人口少而资源多,人们没有从事更多的生产活动, 仅仅依靠植物采集和捕猎就可以解决温饱。那时候人民的生活资料有充足的准备, 所以人民不争夺。后来人口不断增加,而资源越来越匮乏,因此人们之间的纷争 日益激烈。时代在变化,社会在进化,社会的现状发生了变化,人们的生活方式 也会跟着发生变化,为了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化,国家应该审时度势,根据社会情 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政令。中古时代的天子不如当今一个县令,就是因为中古时代与当今的情况不一样了,现今的县令比古时候的天子权势更大。韩非“古之天子 不如今之县令”的例子意在说明“故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必须要以新的方式 去解决当今社会面临的新问题,因此韩非提出了具有发展进化因素的历史观:历 史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要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问题。韩非子反对复古,主张 历史进化、要“因时制宜,因世适事”:

“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于殷周之世者,必 为汤武笑矣。然而今有美尧舜禹汤武之道于当今之世者,必为新圣笑矣。是以圣 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韩非子·五蠹》)

假如在夏朝时还有筑木为巢、钻燧取火的人,一定会被鲧和禹所嘲笑;假如 在殷商和周代还有像鲧和禹那样疏通河道的人,一定会被商汤和周武王所嘲笑。 然而,假如当今之世有人赞美尧、舜、汤、武那一套办法,也一定会被新时代的 圣人所嘲笑。因此,新时代的圣人不羡慕远古时代,不效法常规,而是研究当代 的实际情况,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韩非尖锐地批评当时的复古主义思想,并在 《五蠹》篇中举“守株待兔”的例子,借以讽刺和批评那些因循复古的守旧势力:

“宋人有耕田者,田中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 得兔,兔不可复得,而身为宋国笑。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 也。”(《韩非子·五蠹》)

那些因循守旧的君主大臣们,看不到社会发展,天下兼并的大趋势,始终拘 泥于旧的制度,墨守成规,想要以古制来治理处于大变革时期的战国社会,不知 道变法图强,这些人都如守株待兔一般可笑。

因此,韩非不再墨守成规、照搬旧法,而是从现实出发,仔细分析时代和社 会的变化,根据变化来制定符合现今新情况的政策措施,做到与时俱进、因时制 宜。从这种历史进化论的观点出发可以得出:古代人口少资源多,社会关系简单, 用德治就可以满足治理天下的需要了;而现在的情况已经和古代完全不同,人口 众多而资源不足,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仅用德治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顺 应时代就必须要用法治。韩非在《有度》篇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 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南面》篇,他也指出“不知治者,必曰无变古, 毋易常”,“夫不变古者,袭乱之迹”。韩非的“变法”理论,将商、周两代兴亡 与变法相联系,与复古理论相比较,一整套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论成为法家法、术、 势力等基本理论的立论基础。韩非历史进化的思想成为他变法理论的依据。韩非 更明确地指出:

“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韩非子·五蠹》) “古今俗异,新故异备”;“世异而事异”,“事异而备变”。(《韩非子·六反》)。 就是说,时代不同,出现的问题也各不相同,出现的问题不同,解决问题的

方法也应该有所改变。正是由于古人与今人的生活条件各不相同,才使得今天和 古代解决问题用不同的方法。所以,首先是“事因于世”,然后才会有“事备于世”。

但是韩非并不是一味地要求“变法革新”。在“定”与“变”的问题上,由于 法家所处的春秋战国时代正是一个革故鼎新的大变革时代,他们从较为功利的立 场出发,主张“变”胜于“定”。即便如此,法家对法本身的稳定性还是给予了相 当的重视。《韩非子·解老》说:“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既是要求法 令不能随便更改,而要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稳定。如果朝令夕改,法律就会缺少可 信度,丧失权威,不能达到规范人民、治理国家的效果。法律作为一国的准则, 需要固定和统一,所以,韩非认为“法莫如一而固”。总之,“变法”与“定法” 看似矛盾,却是辩证统一的。“变法”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定法” 是为了让法律稳定,便于人们去遵守。它们都是为了使法律更好的规范人们的行 为,维持社会秩序,最终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只有辨证地看待这不可或缺的两 个方面,从实际出发适当地处理好这'变’与'不变’的关系,才是明智之举。 人们既称道商鞅变法,又赞赏萧规曹随,原因就在于此。”

(四)小结

先秦法家进化史观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今胜于古,不盲目追崇先代圣王, 强调法要因时制宜,从而为顺应历史潮流的改革提供理论基础。商鞅的“圣人苟 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 而霸”,“礼法依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韩 非的“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圣人不期修 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等论述, 皆是承认社会在变,历史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历史变化的观点是法家历史观 的核心观点。“法家认为法与社会现实有密切的联系而不是僵化的,法令是时代 的产物,是制约现实行动的规范,因此反映着'时’(时代)'世’(现实)'俗’(民情风俗)的内容。”①法家进化史观不用保守的目光看问题,承认历史的进步 性,是一种先进的思想观念。

1.法家朴素唯物主义历史观

先秦法家的历史观是一种朴素唯物主义的历史观。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韩 非看到古今的社会经济状况有着很大的差异,古代资源较现在多、人口较现在少, 所以不用男耕女织,靠猎物果实和禽兽之皮就可以吃饱穿暖。而到了如今人口越 来越多,人多导致资源缺乏,引起纷争,这就说明了古代和现今的社会状况是不 一样的。时代改变了,社会状况发生了变化,相应的,治理国家的方法也应根据 具体现实变化。因此,圣王明君必须审时度势、因时而变,因地制宜,才能富国 强兵,成就霸业。相反,治理国家如果一味遵循古制,墨守成规,在竞争激烈的 战国时代最终会落得国亡族灭的下场。法家的许多论述都旨在说明这个道理,韩 非不但继承和发扬了前期法家的观点,而且对历史进化原因的探讨,又有了新的 贡献。他用人口与财货的关系来解释古今差异出现的原因。韩非明确提出人口增 长过快有负面影响,人口增长过快会造成财货严重不足进而转化为人与人相争的 社会问题。②法家的社会进化历史论与近代的进化史观有许多相似之处,而他对人 口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认识则与西方后来提出的人口是按几何倍数增长的观点极其 相似。③法家社会进化的历史论看到了社会物质状况影响社会的发展,包含着深刻 的与时俱进的思想,是一种朴素的唯物主义的历史观。

2.法家因时制宜进化历史观

先秦法家的历史观是比较进步的因时制宜的社会进化历史观。商鞅和韩非都 用划分历史时代的方法说明历史发展,他们都将人类历史分为“上世”、“中世”、 “近世”和“当世”等阶段,认为历史和社会的总趋势是不断向前发展和不断进 步的。法家反对因循复古,强调适用于古代的方法不一定适用于现在。不同于儒 家、墨家和阴阳家的历史观,法家肯定社会的发展、注重当今现实。法家这种实 事求是、因时制宜的历史观与近代的进化史观颇为相似。冯友兰先生指出:“法家 是先秦最后的主要的一家,对于这种历史观,却是鲜明的例外。他们充分认识到时代变化的要求,又极其现实地看待这些要求。他们虽然也承认古人纯朴一些, 在这个意义上有德一些,然而他们认为这是由于物质条件使然,不是由于任何天 生的高尚道德。”①法家从社会物质经济条件出发,而不以道德作为标准来评判历 史和社会的发展,肯定历史的进步,这种一种进化的社会历史观。

综观先秦时期,春秋战国时代正值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因而这是 一个大动荡、大分化和大改组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制度的大变动使不同的 阶级、阶层、社会集团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思想意识,包括:对大变革是拥护还 是反对;是促进和巩固封建制的发展,还是维护和挽救奴隶制;是适应历史发展 潮流,还是维护守旧势力;是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还是从主观愿望 出发,歪曲客观事实等等。各个阶层、集团都对这些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提出 自己的主张和看法,由此不断涌现出纷繁复杂的、甚至对立的思潮和学派,并展 开激烈的辩论,从而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法家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革新 派,他们的思想主张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要求和改革旧制度的进取精 神。②他们拥护这场社会的大变革,要求促进和巩固封建制,顺应历史的潮流,从 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批判因循守旧的复古思想。法家的历史观是历史变化 观,是历史进化观。历史的一切都在变,这是法家历史观的基石。法家的社会进 化历史观顺应了春秋战国时期的时代要求,是推动社会变革的思想武器。

二、先秦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与其他流派历史观的比较分析 

先秦的思想流派百家争鸣,在社会历史观上,先秦诸子都有自己的观点,大体上可以分为进化史观、循环史观和倒退史观三种观点。道、儒、墨三大流派都 有复古倾向。孔子幻想恢复到施行“礼治”的西周统治。墨子尊崇古代圣主,呼 吁以历史记载的古代圣王的历史经验为依据。老子则想恢复到没有经过文明洗礼 和文化熏陶的远古时代。侯外庐先生说:“西周氏族贵族的维新活动,虽然在客观 上促进了新社会的成立,但是在主观上却自以为是挽救旧社会的危机。这一挽救 危机的'维新’思想,也作为传统而直接影响了孔、墨,更通过孔、墨而影响了 古代诸子。这就是说,先秦主要学派,除了法家(例如韩非)以外,大都以春秋、 战国为危机时代。”①在先秦主要的思想派别中,儒家、墨家、道家以及阴阳家等 都倾向于复古,认为社会的发展是一种循环、甚至是一种退化。他们持有的是“倒 退史观”或者“循环史观”,提倡“法先王”。只有法家认为社会在发展,人类的 历史是不断往前发展的,因此治国不必法古,而应该是“法后王”。?先秦诸子的 历史观之间主要体现的就是“法先王”和“法后王”之间的区分以及进化史观、 循环史观、倒退史观三种观点之间的辩论。

(一)与儒家历史退化观相比较

孔子看到了历史和社会发生的变化,他说:“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 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 则庶人不议。”③(《论语·季氏》)孔子承认历史和社会在变化,但他认为社会的 这些变化只是简单的表面上的变化,在本质上是没有发生改变的。孔子把现在的 社会看作是“天下无道”,他所认为的“天下有道”是“政不在大夫”,“庶人不议” 的制度,可见孔子所追求的是德治和礼制。面对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孔子主张 “克己复礼为仁”,并得出百世可知的结论:“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 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其百 世可知的结论把人类社会紧紧固定在先前的历史中。儒家另一位代表人物孟子认为:“天下之生久矣,一治一乱”。在孟子的眼中,虽然看到了人类历史的悠久历 程,但他认为历史和社会的发展规律仅仅是“治”与“乱”的交替循环罢了。孟 子甚至还指出社会历史“治”与“乱”的交替循环有其周期:“五百年必有王者兴, 其间必有名世者。”

孔孟表面上把社会发展认为是周而复始的循环,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儒家的 历史观更是一种历史倒退的观点。儒家的历史观与其道统观念紧密相连,道统观 念开始于孔子的“古帝理想化”。孔子倾慕先贤,十分推崇周礼和先代圣王,希 望能够恢复周代的礼仪制度,把“克己复礼”作为自己精神上的追求。他们认为 现实遇到的危机是社会退化的表现,如今的社会已不如古代。孔子把春秋时代看 作是“礼坏乐崩”、“天下无道”,孟子认为春秋“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孟 子·滕文公下》)《礼记·礼运》篇中描写了孔子理想的古代社会:“大道之行也, 天下为公……古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由古时的大同社会逐渐发展为小康社 会,乃至发展到如今的乱世,历史的运行在他看来不断退化。孟子认为“人皆可 以为尧舜”,荀子则提出“涂之人可以为禹”。他们认为三皇五帝商汤周武的时 代才是理想的太平盛世,于是他们歌颂古代明君圣主的制度,积极鼓吹学习先王 之道。

在诸子“法先王”与“法后王”的争鸣中,儒家是提出“法先王”的,但是 他们并不是单纯的要恢复古代的制度,而是以“法先王”为口号去追求自己的理 想社会。儒家一直把古代圣人礼制下的社会视为理想的社会,在思想上最终形成 了“历史退化观”。歌颂先代圣贤,并不一定是历史退化观,但儒家一直将“克 己复礼”作为自己的精神追求,认为现实社会礼崩乐坏,已经不如古代。儒家孔 孟的政治实践,也是追求礼制,他们歌颂先代圣贤的目的就是想恢复西周的“礼 制”,从儒家的学说和政治实践上看,他们所持有的历史观都是一种历史退化观。

儒家的历史观与法家的历史观都是他们各自的理论基础,指导着他们的政治实践。 法家的历史观是一种社会进化的进步的历史观,符合了历史发展的潮流,而儒家 的历史观是退化的历史观。在退化的历史观的指导下,儒家的理论不能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儒家的主张在春秋战国之际之所以不被各诸侯国的政治实践所 采纳,其代表人物的游说活动之所以在各诸侯国东西碰壁,关键在于它的主张不 符合代表新的生产关系的国家发展的客观需要,也不能给这种新的国家带来利益。

(二)与墨家“法先王”相比较

墨家把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认定为天意,墨子称其“所以知天之为政于 天子者也。”(《墨子·天志》)在他看来,国家的建立,律令制度的制定,官吏 的设置等等社会行为都只是上天的安排。与儒家的历史退化观相似,墨家也主张 “法先王”,将古代明君圣人的制度作为他们的政治纲领和行为准则,“上本之于 古者圣王之事”。墨子提倡“兼爱”、“非攻”、“尚贤”,幻想社会达到“兼相爱”、 “交相利”的理想境界。在战国时代,诸侯争霸,战乱不断,墨家的社会理想与 现实格格不入,因而他们只能把希望寄托到看似“兼相爱”的古代了。墨子信奉 古代的那些明君的事迹,将古代贤明的行为准则视为现在人们做应该遵循的行为 准则。孔子幻想恢复“周礼”,而墨子想要恢复的年代就更加久远,他把仰慕的目 光放到了更古的夏商两代。墨子赞扬如夏禹和商汤那样公而忘私的君主,认为这 样的圣人是后世的榜样。因此,墨子的复古思想比孔子更甚。

儒家、墨家虽然都提出“法先王”,但他们的内容和动机却不完全一样。墨家 相比较于儒家都将圣贤作为后世效仿的道德典范之外,从法先王的具体内容看, 墨子以一种功利主义的原则为驱动,更为注重政治思想以及政治上的实践。从这 点上看,墨家与法家颇有一些相似之处。但是在墨子看来,先代圣王能够治理好 国家的原因就在于正确地以“利”做引导,而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后世应 该学习先王的那些成功的经验,注重以“利”相引导,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法家与墨家都注重社会实践,但是墨家历史观的出发点和目的还是使社会达到“兼 爱、非攻、尚贤”的理想境界,在当时的社会现实下,他们认为自有上天的安排, 仍然对恢复到夏商之制的古代持肯定态度,而法家则是很坚决地反对恢复前代。

先秦诸子中很多都主张“法先王”,但他们的思想内容和采取的方式都是不一样的。 韩非曾经说破:“孔墨俱道尧舜,而取舍不同,皆自谓真尧舜。”(《韩非子·显 学》)即是说,儒家和墨家都论及尧舜时代,都受到了明君先王的影响,但他们却 各从不同的方面去看待先王,主张也各不相同。

(三)与老庄道家历史复古主义相比较

先秦道家有老庄道家和黄老道家之分。黄老道家代表人物主要有慎到、田骈 等。黄老道家是除老庄道家之外道家的最大分支,以推崇黄帝和老子而得名,主 张虚无为本、经世致用。黄老道家的思想不一定是历史复古主义,而老庄道家则 是表现出强烈的复古倾向的。与儒家和墨家而言,老庄道家的复古有过之而无不 及。老子认为社会虽然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但这种“人之道”的变动完全不符合 “天之道”,老子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而奉有 余”。(《老子·第七十七章》)又说:“反者道之动”(《老子·第四十章》)。 就是说,世界充满矛盾,而矛盾的双方都向相反的方向转化,老子认为当时的新 兴阶级违背“天之道”,必将会灭亡。老子没有看到落后的奴隶主阶级正逐渐走向 灭亡,而新兴的地主阶级却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老子追求“无为而治”,在他 的眼里,文明成了罪恶,提起了人们的欲望,使得社会矛盾增加,人们之间的争 端增多,造成了人的虚伪和贪婪,直接导致人的异化。老子认为文明既是有为, 因此要无为而治,要求必须摒弃一切物质和精神文明,使人们无欲无知,最终回 归到没有经过文明熏染的原始状态,即史前时期。在老子看来,“小国寡民”才是 理想的社会。他说:

“小国寡民,使民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 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 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第八十章》)

意思是说,国家小、人民少,即使人民有各种打仗器物也不用不上了,人民 看重自己的生死,不愿意远走他方,离井背乡。那些舟车、军队、武器都用不上 了,甚至文字都不需要了,用远古结绳记事的方式就能满足。人民满足于他们的 食物、穿戴、住宅、习俗,虽然能看到邻国的人民,听到邻国鸡犬之声,但是却 一直不会往来。人民永远定居在一个闭塞的世外桃源般的小国家里,那里没有战 争,孤立自足。由此可以看出,老子对结绳而居的远古时代颇为向往,认为只有 远离物质文明,放弃现代的生活方式,让人们在完全自然的状态下生活,才能使 人们回归本性,其乐融融。摒弃了现代所有的一切东西,这就是老子所追求的“小 国寡民”,而他这种理想的生活方式只能存在于没有经过文明洗礼的原始社会。老 子认为社会的发展是历史的倒退,希望能回到远古的“小国寡民”时代,这是典 型的历史倒退论。他认为“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老子·第十八章》)“民多利器,国家落空;人多技巧,奇物滋超”。(《老子·第五十七章》) 也就是说物质文明导致了人们道德的倒退。老子认为要“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 能知古始,是谓道纪”。(《老子·第十四章》)既是运用自古的规律来理解今世 的现实,他所追求的就是退回到小国寡民的原始自然状态。

相比较于老子的“小国寡民”而言,庄了的复古倾向更进一步。老子希望摈 弃文明的渲染,而庄子追寻一种“道”,认为“道生万物”,包括植物、动物甚至 是人。因此,既然人与天地万物都是由“道”所生,那么,人与动物、植物之间 都没有区别了。庄子所追求的理想世界甚至到了人畜末分的“天人合一”的状态。 庄子写道:

“故至德之世,其行填填,其视颠颠。当是时也,山无溪隧,泽无舟梁;万 物群生,连属其乡;禽兽成群,草木遂长。是故禽兽可系羁而游,鸟鹊之巢可攀 援而窥。夫至德之世,同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恶乎知君子小人哉!”(《庄子·马 蹄》)

这段话描写了庄子所追求的“至德之世”,很明显,这就是那种人畜未分的史 前时期。庄子的复古倾向源自于他对“道”的追求,对人类自然本性的释放。“道”, 就是自然的本性,也是人的本性。这种本性是一种纯天然的真善美,应该得到保 护。人们要想恢复到自己的本性,就要抛弃一切知、情、欲,融入到自然,与动 物无异。庄子的历史退化观已经发展到历史虚无主义了。

儒家、墨家和法家相比较,老庄道家对社会现实表现得漠不关心,排斥现代 社会的物质文明和道德文化,他们的历史观是一种倒退的历史观。庄子的历史观 甚至体现出一种历史虚无主义。而儒家面对社会现实,宣扬仁爱,想要通过恢复 “周礼”来挽救礼崩乐坏的时代。墨家在功利的基础上更为注重社会现实,有强 烈的社会实践精神。老庄道家倒退的历史观或多或少也影响到了法家,比如法家 也承认历史也有倒退的现象。但是,不同于老庄道家消极避世的态度,法家对于 社会发展的态度是积极的,认为历史的发展是不断进步的,虽然的确有倒退的现 象,但是历史向前发展的方向不会转变。老庄道家社会退化的历史观是对当时社 会状况不满的集中反映,老子的“小国寡民”以及庄子的“至德之世”只是他们 的美好愿望,社会的发展是再也不会回到老庄所追求的原始时代的了。所以,他 们的这种复古倒退的历史发展观不符合时代发展趋势,最终没有被统治者所采纳。

(四)与阴阳家循环历史观相比较

对于历史和社会的发展,大多先秦诸子都倾向于把人类的历史看作是循环罔替的过程,他们基本上都持有循环或者复古的历史观。循环史观认为历史的发展 就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不会前进也不会倒退。前文孟子“五百年必有王者兴” 的话中就已经表现出这样的历史观了。阴阳五行家是持有循环史观的最具有代表 性的一派,主要便现在邹衍的“五德终始说”。邹衍用金木水火土五行之间的相 生、相胜来推演历史的兴衰和王朝的更替,并用“五德转移”来解释历史的发展。 邹衍的五德终始说采用这种五行相生相克说,认为土、木、金、火、水五行之间 循环往复。顺序是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木克土,土克水, 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从土开始相生相克,最后又到土重新循环;而邹衍的 “五德”就是指五行的属性,根据五行是为土德、木德、金德、火德和水德。再 根据五行相生和相克的关系,将历史上的王朝联系起来。邹衍为每一个朝代安排 了一个五行的属性,并通过这些朝代所联系到的五行属性来推演朝代的相生和相 克,安排历史王朝的更替。五德终始说以黄帝为土德、夏禹为木德、商汤为金德、 周文王为火德,因此周文王之后新的王朝应该是由有水德的帝王承接,之后再循 环到有土德帝王的朝代。历史的演变和发展都是“五德”的发展、交替与循环的 过程。他认为每一个历史朝代都有一个五行之中的某一行与之相对应,而每一行 都有一个支配这个时代的“德”,历史就按照这五行相生相克的原理循环交替。邹 衍说:

“睹有国者益淫侈,不能尚德,若《大雅》整之于身,施及黎庶矣。乃深观 阴阳消息而作怪迂之变,《终始》、《大圣》之篇十余万言 .称引天地剖判以来, 五德转移,治各有宜,而符应若兹。”(《史记·孟子荀卿列传》)

阴阳家的历史观与法家的历史观都认为历史的发展有其规律性,但阴阳家用 阴阳五行来解说和推演人类历史,完全忽视了社会的发展取决于生产的发展和人 的发展的规律,把社会历史看成是机械运动的结果,这很明显是一种历史循环论。 法家的历史观则认为社会是向前发展的,看到了社会发展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 系,是社会进化的历史观

战国时期奴隶制度崩溃,天下大乱,这种社会巨变却孕育着更具有生命力的 封建主义制度,开始由诸侯争霸的分封制王朝到新的中央集权式的统一王朝的过 渡。在礼崩乐坏、诸侯兼并争霸的社会现实面前,儒家希望通过以克己复礼的“仁 义礼制”来治理国家,缓和社会矛盾;道家则以消极的态度,对社会现实漠不关 心,追求“道”,希望人们返璞归真;墨家“兼爱”、“非攻”、“尚贤”,而且表现 出了强烈的社会实践精神,但这些都只是他们的空想。他们的思想都很保守,否 定了社会历史的发展性。而法家,他们敏锐地看到了社会的发展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深刻地理解了社会的现实,顺应了历史的潮流。他们是真正的历史进 化论者。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法家社会进化的历史观仅仅从表面上看到 社会的变化发展,没有深刻地认识到历史发展的本源、动力,而且忽略了历史的 传承性,一味否定古代,并不完全科学,是具有片面性的。

三、先秦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评析

先秦法家学说的历史地位及其思想价值,体现在它对历史和现实的作用和影 响上。法家在国家、社会、经济、军事等各个领域,特别是对于法律思想上的重 要贡献,都是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瑰宝。法家在诸子百家中最具有实践精神,最 符合当时社会的实际需要,对封建制度的巩固和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法家的变 法改革和法治理论,促进了秦国完成了中国的统一。日本学者蒲阪圆在《增读韩 非子题辞》中言:“诸子中,唯韩非书最切世用。”周孔教重刻《韩非子序》说: “韩非子之书,世多以惨刻摈之,然三代而降,操其术而治者十九。”在中国的 历史之中,自秦以来,各个朝代的治国思想和政治手段,都没有抛弃法家的思想, 而是将法家的治国之术与儒家的“礼制”相结合,形成了“外儒内法”的中国治 国文化传统。

(一)先秦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具有历史上的进步性

先秦法家是朴素的唯物主义者,持有的是因时制宜的进化历史观。他们重视 政治社会实践,主张以法治国,要求进行与时俱进的改革,从深层次推动了秦的 富强,为秦的统一奠定了基础。商鞅变法,不过十年,秦国便“道不拾遗,山无 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因为富强之故,“天子致 胙于孝公,诸侯毕贺”,随后又数次击败强魏,迫其东迁。数十年内,便一跃成 为诸侯之首,傲视群雄。这样的成绩是法家治国的结果,对后世有着极大的借鉴 意义,而法家的社会进化的历史观也被后世继承下来。秦朝之后,汉代虽有“罢 黜百家,独尊儒术”,但并没有抛弃法家的社会进化的历史观,而是继承了先秦法 家“法与时移则治”的变法思想。汉代的政治制度大多继承了秦代的体系,历史 上称为“汉承秦制”。

宋代王安石是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立意变法,崇尚法治。其变法实践与 变法思想都受到了先秦法家的影响。从法律思想来看,王安石继承了法家的变法 理论及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为了挽救北宋王朝内外交困的局势,王安石提出了 “三不足”的变法理论:“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宋史·王 安石列传》)即不需要害怕天象的异变,不一定得效法前人制定的规矩,也不必要 过多担心人们的议论。王安石主张“变风俗”、“立法度”,要求“大明法度”。王 安石认为,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使天下安宁,国富民强。夏商周三代不拘泥于前代的法律制度,而根据当时的国势民情立法。因此,我们也不必固守祖宗之法, 而应该根据现在的社会现实因世制宜、因时制宜地建立法律制度。如果要效祖宗 之法,则只能法其意,即效法其制定法律的宗旨。王安石“三不足”的变法理论 是对先秦法家变法思想的总结、升华,显得相当彻底和完整。

明代政治家张居正也受到社会进化的历史观的影响,崇尚先秦法家的法治主 义,力主改革。张居正任相时正值明朝中后期,社会动荡,军政腐败,农民起义 此起彼伏,明朝的统治陷入了深刻的危机当中。为挽救颓势,张居正改革时政, 推行“一条鞭法”以图重振纲纪。张居正十分强调变法的必要性,认为社会制度 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国家法律制度也必须不断更新,而建立法律制度必须 以宜于民情时用为原则。“时宜之,民安之,虽庸众之所建立,不可废也;戾于时, 拂于民,虽圣哲之所创造,可无从也。”意思是说,如果法令符合时宜,能够顺 应民意,即便不是圣主明君所创立的,也不应该去废弃;如果法令不符合时宜, 并不顺应民意,即使是明君圣贤所创立的,也不应该去遵从。张居正认为,法令 制度不可以轻易变革,但也不能一味因循守旧。因循守旧,“则承敝袭舛,有颓靡 不振之虞”;轻易变法,“则厌故喜新,有更张无序之患”。张居正看到了变法改 革应当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因此要循序渐进,不可一蹴而就。他的这种“极则必 变,变则反始”的变法思想,显然是受到了社会进化的历史观的影响,对于推行 他的“一条鞭法”改革,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自秦以降,法家的历史观不断被继承和发展。先秦法家的变法理论和变法实 践也给历史很大的影响。法家的变法改革,直接为秦翦灭六国、建立大一统的封 建专制主义的君主集权制国家,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根据。可以说,法家的变法思 想直接促进了在中国延续达两千年之久的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把中国的历史推 进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尽管先秦法家为了推进改革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但是他 们所付出的努力和得到的成效也终被后人所认识,他们变法改革取得的成就是不 容抹杀的。这些持社会进化历史观的先驱们推动了国家的富强和社会的进步,激 励着仁人志士不断进取。先秦法家的变法理论、变法措施及成果,决定了秦以后 二千多年的政治;法家的社会进化的理论及变革精神,也影响了一代又一代进步 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中国先秦法家最早创立了适应当时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环境 的法学体系,在法律思想学说方面被认为可以比肩古希腊,被称为是古代东西方 两座对峙的高峰。“在两千多年以前就有那样成系统精密深奥的学说出现,也不能 不说那时我中国民族的智力已发展到很足警人的地步。”

(二)先秦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具有现实的操作价值

法家在历史转型的特殊时期,以社会进化的历史观来看待现实,提出了独特 而深刻的政治法律思想。虽然秦朝仅二世就灭亡,但是作为秦朝统治思想的法家 思想并没有被后人抛弃,他们思想的精华被继承下来,在历史中不断发展和丰富。 法家的追随者们以社会进化的历史观来看待问题,积极推进变革以适应社会条件 的变化,给后世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先秦法家学说易于被人们理解和运用。 法家的整套理论都是为其治理国家、变法革新服务的,具有强烈的实践导向。对 于维护国家统治和稳定社会秩序来说,法家的学说无疑更具有可操作性,其功效 往往也来得更快、更为实际。对于先秦法家学说的现代价值如下的描述是十分恰 当的:“如果我们暂且褪去其中浓烈的阶级、时代烙印,而从单纯政治学原理的学 术意义上加以探讨,那么就不得不赞叹法家的卓越文化贡献了:健全的法律制度 (法),正确的政策策略(术),再加上领导集团的权威(势),直到今天,不还是任 何一个希望安定发展的社会所孜孜以求的吗?”

先秦法家学说具有其不容低估的现代价值。法家所具备的进化的历史观、提 倡“以法治国”和“不法古,不修今”、“世异则备变”的改革思想,与时俱进的 精神,以及如“权”、“术”、“势”等政治策略的正确运用,都是宝贵的精神财富, 值得我们去研究借鉴。研究现代化问题的学者们认为,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如果没 有一群政治上能够接受革新观念的领导人物的支持,是难以实现的。先秦法家的 变法理论和变革精神,正是全体中国人特别是各级领导者所应该继承、发扬的。 近代的历史观主要与达尔文物种进化论相结合,并加入社会发展观相关的因素, 例如生产力的因素等。相比较于古代的历史社会发展,他们都认为社会的发展是 一种趋势,承认社会的进步,这是近代进化的历史观与古代社会进化历史观的相 似之处。但对于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路径,他们的认识是不同的,这也决定了 古代社会进化历史观与近代社会进化历史观的不同之处。古代进化论粗略地看到 社会进化,对于社会进化的动力没有认识清楚,韩非也只是粗略地意识到与人的 数量、社会物质资源有关系。而近代的社会进化论则将物质生产发展与人的发展 考虑在内,重视科学技术的作用,更深层次地探究社会发展进化的本源性问题。 法家的社会进化历史观中是中国传统文化中较为合理和科学的成分,在近代通过 与西方的科学理论结合,形成了符合社会需要的新的东西。在西方文化冲击中国 的清末时期,中国传统的历史观与达尔文进化论结合起来形成了近代的进化史观。 如康有为的“公羊三世”说认为社会历史演进经历三个阶段:社会最初由暴君统 治的酷政时代——“据乱世”进入实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度的时代——“升平世”,再进入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时代——“太平世”。严复的“力今胜古” 说认为中国人“好古而忽今”,西方人“力今以胜古”,进化论的古代到今世的转 变就是要我们从“好古”转变到“力今”。章太炎的“俱分进化论”认为人类社 会的进化不但包括好的方面,也包括不好的方面,提出社会是向善与恶、苦与乐 双向演化的俱分进化。孙中山的“民生史观”认为社会进化的动力是民生问题, 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是社会进化的主要方面。这些近代的社会进化论思想都是中国 传统的社会进化史观与西方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相结合所产生的,他们的内容虽然 各不相同,却都能启迪国人,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中国的传播奠定了 思想基础。因此,现代的历史唯物主义也应该与传统的先秦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 相结合,形成符合我们现在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新的历史观。

社会进化的历史观告诉我们,社会在不断发展,历史在不断前进,而治国的 政策措施在制定出来后有一定的稳定性,因而总是会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所以对 这些政策措施的变革是不可避免的。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制定新的适合现实需要 的政策措施才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但是那些真正坚持社会进化历史论的 改革家们,总是受到守旧派顽固派的重重阻挠。纵观中国历史上各朝各代的改革, 我们就能看到,改革总是要付出代价的。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力主改革, 他们进步的思想和做法却不被当时的人们所理解,商鞅死在自己所制之法,甚至 还为当时所笑。改革家们为此付出的代价是惨痛的,但是我们又不能因此而在改 革面前裹足不前。进行改革,应该有思想上的准备。法家社会进化的历史观作为 我们文化传统中有益的成分,与现代的历史观相结合,以便营造改革进取的文化 氛围,逐渐改变在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保守思想,提供变革精神,使大家能普遍 接受与现代相适应的改革。有了人们思想上的解放,就能削弱守旧势力,推进社 会的变革。因此,先秦法家社会进化的历史观和进行改革实践的经验教训,对于 我们当下进行改革开放,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和现实的操作价值。

(三)从社会进化历史观评“法家亡秦论”

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具有强烈的实践精神,在各诸侯国都积极实行变法,如 齐国任用管仲为相,郑国子产铸刑书,秦国的商鞅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魏国 的李俚变法。这些变法实践在当时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其中,秦国的商鞅变法 是最彻底,最富有成效的。通过商鞅变法后秦国很快富强起来,继而横扫六国, 一统天下。但是在秦朝统一后,却二世而亡,其间原因令人深思,对于指导秦朝治国的法家思想,后世也褒贬不一,不少学者认为秦朝的速亡就是因为施行法家 的治国之道而导致的。他们论及秦朝灭亡的原因,往往将责任归于法家的“以法 治国”和“重刑主义”。

陆贾在《新语》中指出:“事逾烦而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兵马益设而 敌人逾多,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众而用刑太亟故也。”“秦二世尚刑 而亡。”即是说,政令越多,法令越密,而社会却越加混乱,军队越多反而敌人 也越多。秦朝并不是不想治理好国家,只是因为举措失误,用刑太重的原因。秦 二世因崇尚重刑而导致亡国。贾谊在《过秦论》中认为秦朝速亡乃是因为“仁义 不施,攻守之势异也。”?《汉书·艺文志诸子略》曰:“法家一断于法,赏罚分明, 此其所长也。但法家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伤害至亲,伤 恩薄厚。”

目前基本上都认同:秦朝推崇并奉行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以及重刑主义 是导致秦朝速亡的根本原因或重要原因。笔者以为这种评论是不客观、不公正的。 秦朝二世而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将速亡的责任简单地归结于法家的思想和实践 缺乏根据。在秦国当时所处的社会大变革背景下,实行法家的思想是符合时宜的, 也得到了很好的成效,对社会的发展和秦国的富强有着积极的意义。实际上,秦 朝灭亡的原因很多,章太炎在探讨秦朝速亡的原因时指出,“亡其国者,非法之过 也”。在这里,笔者认为秦朝的速亡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秦朝统治者没有看到 天下统一后的新形势,而是墨守成规,不懂得用新的统治方法来适应新的社会状 况。而且过度滥用法家学说,一味追求重刑,走向极端。因此,对秦统一后的法 家思想要重新客观的评判。

秦国在商鞅变法后,原有的制度措施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是历史在继 续发展,社会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如果因为看到了以前的政策措施有效果而一 味地去继承,墨守成规,就会裹足不前,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秦朝看似是在实 行法家的治国之道,其实是违背了法家要求的法律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相 应地变化发展的社会进化历史观。秦朝一味继承重刑,甚至加大重刑,必然会走 向极端。法家“以法治国”、“重法尚刑”本身没有错。法家的重刑论,是为了适应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而提出来的,是有其合理性的。商鞅变法要求“礼法以时 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商君书·更法》),联系到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是战国时 代,而秦国地处西部,经济落后,民风彪悍。要想使秦国尽快改变落后的情况, 达到国富兵强,就必须变法改革,运用法家治国之道。那时候推行“重刑”是较 为符合社会现实的,这正是法家所要求的“法因时而变”的社会进化历史观的表 现,即所谓“乱世用重典”。

但是秦王朝建立之后,常年的战争导致人民疲惫,急需休养生息以恢复和发 展国力。此时的秦朝统治者应该轻徭薄赋,蓄养民力,促进经济的发展,以满足 新的封建统一王朝时代的历史需求,但是秦朝统治者却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秦国 统一后,疆域增大,问题涉及到全国范围,因而统一后的政策决定着秦王朝能否 长治久安。而秦统治者却继续使用统一前的兼并争霸之论,继续对外扩充疆土, 最内施行严刑峻法。秦始皇以统一天下前所实践的法家思想理论来统治国家,却 没有看到时代的发展,社会的环境已经和以往不同,过去所运用的治国之道可以 很好地统治秦国,甚至还可以兼并列国,一统天下。但秦国统一天下后,已经不 再是那个曾经偏于西部的诸侯国了。事实上,统一的秦王朝建立后,在政治、经 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面临的社会现实比以前的秦 国要复杂得多,而秦始皇却没有顺应时代和社会的变化,仍然运用以前的政策措 施,正是违背了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不法古,不循今”、“随时而变,因俗而动” 的原则。例如,商鞅变法时确立了“利禄官爵专出于兵”(《商君书·赏刑》)的政 策,以军功作为官员选拔的主要依据,这一做法在当时诸侯争霸非常激烈的情势 下有其合理性。但秦朝统一六国后,战争已经不是国家的主要职能,以军功授爵 的做法显然已不合时宜,而秦朝没能创立一种新的符合社会需要的官员选拔制度, 这引起了社会精英阶层的普遍不满。陈胜、吴广揭竿而起,秦王朝顷刻土崩瓦解。 在推翻秦朝统治的社会运动中,社会精英和士人也扮演了至关重要的倡导者与组 织者的角色。秦朝所推行的重刑路线表面上看是遵从法家在秦国的法治主张,是 对法家思想的继承和弘扬,而实际上可以说是墨守成规、守株待兔。

法家看到了“重刑”在推行新法时的必要,是“治乱”所必须的。但是一个 国家并不是一直处于“乱”的状态,在“治”的时候再使用“重刑”,显然不合时 宜,甚至有相反的作用,而且法家并不是一味主张严刑重罚。韩非的“圣人之治 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 《韩非子·心度》表达了他以刑去刑的目的,在于爱民。“重刑论”是法家在战国时代为了应对诸侯兼并和社会大变革而提出的一种治国手段。秦国根据自身的 现实条件采取法家的“以法治国”和重刑思想,是符合当时的客观要求的。

而秦国灭掉六国之后情况就不一样了,秦朝统治者仍然运用战国时代的治国 策略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了。班固认为法家严刑重罚,刻薄寡恩,将秦朝 的灭亡归因于法家的“以法治国”和重刑主义,是因为他只见到了秦国灭亡的表 面而没有看到客观上的根源。

从客观方面看,秦国统一天下后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封建 王朝,所面临的社会形势和历史环境是全新的,没有经验可以借鉴。秦朝的统治 者在这种新形势下没有采取正确的政策措施,没能适应新的历史环境,导致社会 矛盾激化,二世而亡,这与法家思想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在《历史哲学》 一书中,牟宗三所说,“任何国家不能无法,任何政治思想亦不能不重法,儒者亦 不忽视法。唯于法家思想中,君之深潭与社会间隔不通,而唯赖法以下达,则套 于此系统中'法’始成为莫大之罪恶。质言之,罪恶不在法本身,而在阴森之深 潭也。”秦王朝的统治者以自身利益出发,断章取义,极端化的运用法家的思想, 导致严刑峻法,刻薄寡恩。秦始皇死后,秦二世对法家思想的极端化更甚,丞相 李斯曾向二世进献“督责之术”,他说:“名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 而独擅天下之利也,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 “督责之术”就是严刑酷法加上君主的独断专制,用“轻罪重罚”的办法来镇压 臣下和百姓,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秦朝统治者颁行法令任意而为,因而往往与 现实相冲突,在法律实行的过程中引发了大量尖锐的社会矛盾。秦朝的“法治主 义”已经完全背离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的初衷,而成为秦朝统治者 骄奢淫逸,滥用民力的统治工具了。《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

“秦王怀贪鄙之心,行自奋之智,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立私权, 禁文书而酷刑罚,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夫并兼者高诈力,安定者 贵顺权,此言取与守不同术也。秦离战国而王天下,其道不易,其政不改,是其 所以取之守之者无异也。孤独而有之,故其亡可立而待。”(《史记·秦始皇本纪》)

法家的社会进化历史观要求要看到社会的变化和历史的发展,强调国家制定 律令措施必须要从社会现实出发,能够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而秦朝建立后秦 统治者仍然用原来的治国手段,表面上是在运用法家思想,实质上是违背了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里“法与时转则治,治与时宜则有功”的要求。将秦朝的速亡完 全归因于对法家思想践行是有失公允的。“法家关于法治理论的历史进步性是必须 肯定的。那种将法家的法治理论说的一无是处,并予以彻底否定的观点,是不符 合历史事实的。”在秦王朝短暂的十五年里,商鞅为秦国奠定的那种“一断于法” 的“法治”政体,到秦始皇父子手里,仍然没有改变,而且变本加厉,最后成为 赤裸裸的暴力专制,以致违背了历史发展的潮流,秦朝的二世而亡也证明了这一 点。

四、先秦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对我国当代法律改革的启示 

中国是由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直接过渡到社

会主义社会,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社会的充分发展,因而经济基础十分薄弱。落后 的经济基础导致了落后的法律制度,这必然会影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因此, 通过法律改革促进政治和经济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既是我 国保持活力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前提条件。在经济全球化 的背景下,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对我国法治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新形势下我国法律改革的必要性

民国时期继承和发展了中国传统的法家思想,形成了“新法家”。新法家的代 表人物包括陈启天和常燕生等。陈启天认为近代的中国所处的世界格局与两千多 年前的战国时代有相似之处,他将现今中国所处的时代称为“新战国时代”,提出 现代中国必须要继承和发扬法家的思想,才能适应“新战国时代”的历史变局。 陈启天1936年在《中国法家概论》一书中指出:到了近代,世界便大大起了变化, 在各种大变化之中,其关系最为重要的,似莫过于国际环境的大变化。因国际环 境的大变化,于是又引起国内政治、经济、教育、文化以及一切有形和无形的大 变化。这种种大变化对于中国历史的影响,可以说是空前绝后,退一步说,至少 也有与由“周”变为“秦”的战国时代的变化相似的重要性。.....所以以前的 中国人每每自诩为“天朝”,鄙视外国为“鄙夷”,这是近代以前的中国环境。不 过到近代以后,世界有了大变,因而中国的环境也为之大变。陈启天认为近代国 家的特点,用一个名词来简单标明近代的国际格局,这就是“新战国”。

陈启天认为近代中国的复兴,其总因“不外于近代中国历史的大变”;其总关 键“全在闭关的国家,已经被逼加入了新'战国’的世界。”近代中国实现复兴的 途径在于“中国必须在国家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实行民主宪政法治,强化国民的 国家观念,图谋富国强兵与民族独立,以建成为一个强大的'近代国家’。惟有如 此,中国才能立国于'新战国’之林。”常燕生先生指出“今日的世界又是一个 新战国的时代,中国的今日是一个战国以后最大的变局,我们将要从哪一条路去 挽救国家的颓运,是值得郑重考虑的一件事。”常燕生认为法家思想“现在正切 于中国的时势需要”,“我们生活在现代,一切传统思想都在应该重新估定价值的 时候,对于旧日因袭的对于法家的误解,不能不纠正一下。”常先生认为,法家为秦朝的建立和中国的统一做出过很大的贡献。新法家主义借鉴了法家社会进化的 历史观,认为不同的时代都有自身的特殊情况,治理国家的方法也要因变化而决 定。民国新法家的代表提出:“将我国旧日法家理论,加以整理,采取适合今日国 情的部分,与当代新说,现行国策相融合,建立新法家,当有益于法治的推行。” 这种为顺应时代而对“旧法家”的继承和发展,正是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的客观 要求。

民国时期的新法家认为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新战国”的时代。其实,在经 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中国所面对的国际环境又何尝不是一个新战国呢?当代中 国所处的世界环境与战国时代有颇多的相似之处,而且更加复杂。自二战以后, 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以经济全球化为推动,文化全球化, 政治全球化也在不断发展。如今全球化使得国家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成为影 响世界经济和政治格局的最重要的力量之一。全球化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经济全球 化,影响着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时经济全球化、市场全球化也使得各国在政 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所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整个世界所 处的格局可以说是一个新的“战国时代”。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之下受到了很大的的挑战。 面对日新月异的发展趋势,中国一直在努力迎头赶上。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 展,我国受到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中优势地位的影响,面临的经济、政治、科技、 文化等各个领域很大的压力。在这种“新战国时代”的世界格局之下,中国必须 积极有效地去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否则可能会阻碍自身的发展。中国如何应对全 球化的新形势,根据法家的社会进化思想,最好办法就是改革。两千年前的战国 时代,法家以社会进化的历史观作为理论基础积极实行变法改革,使秦国实现了 富强。我们今天的中国在面临“新战国时代”的形势下,应该继承和发扬先秦法 家那种锐意进取的精神,以新的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进化的历史观为理论 基础,积极进行改革,以求得新形势下国家的发展和富强。

(二)我国法律改革应与国际环境相适应

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政治全球化,文化全球化也不断加深,法律开始出 现趋同化。世界范围内的法律趋同,使得各国调整的相同或类似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越来越接近趋于一致。这种法律的全球化,包括法律制度、法律观念、法 律服务等各个领域,各个国家的法律都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因此,在法律全球 化的趋势下,本国法律的发展应该与国际环境相联系,法律改革也必须与全球化 环境紧密结合。法律全球化推动了各国法律体制的转变。一国法制的变革对一国 的发展至关重要,先进的、符合时代发展的法律体系会推动一国的发展,反之, 会阻碍其发展。先秦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就是要求政策措施与所面临的社会现实 相适应。宏观上看,我国的法律改革所面临的国际环境发生了变化。我国法律发 展停滞的几十年就是因为没有看清楚我国所面临的形势,错误地分析了国际环境。 而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就是要求与时俱进,因此必须在法律改革过程中考虑国际 环境,与之相适应,才正是体现“法与时转、法与时宜”,才能与国际环境相适应。

从改革开放以来,世界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地变化,以苏联、美国为代表的 东西方阵营之间的冷战结束,国家之间的意识障碍越来越弱化。我国要进一步融 入世界,就必须认清楚世界的格局,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现在的世界仍然由西 方发达国家所主导,政治、经济全球化不断扩大,各个国家的市场越来越紧密, 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的广泛传播,给我国带来了全球化的压力。我国作为全球 化进程中的后发国家,必须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中与国际接轨,这也 要求我们的法律制度必须适应所处的国际环境。尽管在具体法律和制度上哪些应 该与国际化相接轨,怎么与国际化相接轨,仍然存在分歧,但积极学习和借鉴国 外的先进法律制度已成为共识。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西方国家建立了大量的殖 民地,并在殖民地实行西方的法律制度;二战后,很多殖民地获得了独立,但他 们大多将西方实行的法律制度保留了下来。全球化的扩大以及世界格局的变化更 是推动了各国对国外的学习。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后,很多国家在重塑其法律体 系的过程中都大量学习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可以说,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几 乎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能够完全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隔绝且不受其影响。”

我国学习国外先进法律制度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更好地认识和推动本国的法治建 设,而且也是为了应对国家化和全球化下的法律制度上的压力。通过学习和借鉴 那些先进的法律制度,并以这些新的制度来推进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建立,也 已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实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为了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 市场经济,积极签订或参加国际条约,大量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大多都取 得了较好的效果。

中国的法律改革必须要学习国外那些先进的经验,才能实现法律的现代化。 但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制度是在其长期的发展中形成的,根植于他们的文化环 境,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生搬硬套有可能达不到效果,甚至会得不偿失。 我国要推进法制现代化,就必须去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优秀的经验,吸取他们的 教训。认真分析所要学习借鉴的法律制度的社会条件、历史文化背景等因素,灵 活运用,使之与我国的社会现实条件相适应。改革者应当深切认识全球化对我国 法律改革的巨大影响,包括法律体制的民主化、法律行为的程序化、法律技术的 规范化等方面,必须更新观念,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确立全球意识,学习、 借鉴国外改革的成功经验,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修改,制定既符合本 国国情,又符合国际环境的新法新规。我国的法制改革应该完善本国的法律,建 立和本国社会条件和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发展模式和法律制度,并使其与国际规则 接轨,适应全球化的发展。

(三)我国法律改革要继承和发扬本土法律资源

虽然在全球化的推动下我国法律的改革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但我 们切不可丢掉本土的法律资源。本土的法律资源是从历史上一直传承下来的,不 断影响着人们的观念、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思想和制度。本土的法律资源相比较 于外来的法律制度而言,更能适合人们的认可和社会的需要。“法律文化的背景和 基础是不可能被移植的,中国今日的法治建设必须充分考虑本国法律文化的传统 所在。”③我们要继承原有的传统文化资源,使其为今天的现代法制建设服务。首 先,传统的法律资源是法律改革的基础。我们必须正视传统法律资源的价值,必 须仔细研究这些法律思想,寻找传统法律资源与现代法治建设的契合点,在继承 和发扬传统法律的基础上实现法律改革和推进法治的建设。其次,传统法律资源 可以在智力上为我国法律的改革提供支持,是一座对法治建设大有裨益的思想宝 库。我们进行法律改革,必须从传统的法律资源中吸收有益的成分,才能适应我 们的实际环境,使我国的法治建设健康发展。再次,传统的法律资源可以弥补法律改革的遗漏,为我国法治建设指引方向。我们传统的法律资源中,包含了很多 伦理道德的内容。在过去法律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急于去学习西方的制度,忽略 了传统的法律资源,其弊端已逐渐凸显。而要改变这一现状,就需要在一定程度 上继承和发扬适合自己社会条件的法律资源,回归传统。

我们强调传统法律资源在法律改革中的作用,绝非要完全照搬传统法律,而 应该去伪存真,有所扬弃。法家的思想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肯定不会完全是科学 的,有其精华也有其糟粕。取其精华舍其糟粕,将有益于我们现在的法治建设。 比如很多法律传统和习惯都是在我国的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形成的,这些法律资源 反映了我们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经过实践的证明是符合社会现实需要的,就应 当继承和发扬。法家社会进化的思想是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优秀的文化遗产 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法家认为社会的发展是直线性地前进和增长,从现代的唯物 主义历史观来看,社会的发展更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社会的每一步发展, 都是通过对以前知识的积累而从量变到质变的。民国时期的新法家继承和发展了 中国传统的法家思想,他们通过复兴法家思想以追求富国强民的目标,这是符合 中国近代的社会现实的。不过,对于法家的思想有其历史上的局限性,我们今天 所进行法律改革也必须要引以为戒。因此,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要用发展的眼光, 要考虑到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现实,从的实际出发,抛弃原有的落后的传统 法制思想,继承优秀的成分。

中国法律的改革是一个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律文化,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律文化, 并不断调和东西方文化的冲突,使之融合以适用于我国的过程。国际新环境的冲 击,直接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变革。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并不完全是由学习西方的法 律制度所推动的。“促成中国法制变革与现代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西方法律文 化的影响并不是唯一的终极的原因,甚至不是主要的原因。中国法制从传统向现 代转变的革命性进程,乃是内部因素与外来影响相互激荡的历史产物。从根本意 义上看,正是中国社会内部因素和条件的综合作用,形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运 动能力和运动方向。”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改革目标。 按照社会进化历史观的要求,我们法律的改革必须与要继承和发扬适合自己社会 现实条件的法律资源,使我国的法律改革与传统相适应,能够反映中国风格与民 族精神。

(四)我国法律改革要符合社会发展方向

在建国初期,国家一度轻视了法治建设的作用。新中国建国后以阶级斗争为 纲,倡导集体主义,压抑了个人的发展,以至于走了很多弯路。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重新认识到了民主和法治对于一国发展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的 民主和法制,法律制度和司法水平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我国的改革虽然初步确立 了市场经济体制,但这种经济体制是建立在生产力并不发达基础之上的,比较薄 弱而且并不完善,政治体制的改革仍然举步维艰。中国面临的首要任务仍然是深 化和完善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实行民主与法 治,从而满足我国推进改革开放和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到现在,我国提出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制改革应该要适应 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民 主和法治,以人为本,才能充分发挥法制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和谐社 会的建设。法律的改革涉及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各个方面的关系, 范围是很广泛的。改革的目标是为社会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制度。我们进行改 革,必须要充分反映广大民众的愿望和要求,要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立法只有 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才能显示其特有的生命力。否则, 逆历史潮流而动,注定失败。”①为此,中国将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社会的法 治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尽快形成完备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找到了自己前进的目标和方向,我们的法律改 革也必须要按照这个方向,明确依法治国,把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结合起来,不 断推进和谐的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

因此,在民主、法治和保护人权已经成为世界趋势的今天,我们法律的改革 应该顺应社会的发展,为其增添民主、法治和人权保护的更多的内容。“世异则事 异,世异则备变”,现在的社会现实已经不同于百废待兴的建国初期的状况,特别 是在我国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今天,要充分发挥法制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我 们的法律改革就必须要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必须要将民主、法治和人权保护 纳入中国法律改革和法制现代化,才正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对中国传统 文化中优秀因素的继承和发扬,符合社会进化的历史观。

总的说来,在新的形势下我国法律的改革,必须按照社会进化历史观的要求, 做到“法与时变”,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在与全球化环境紧密结合的同时,还要 与我国的传统、条件相适应,能够反映中国风格和民族精神。只有这样,我们才 能正确有效地进行法律改革,实现法制现代化,最终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结语

历史是一幕没有结局的戏剧。从春秋早期的改革家到战国的诸子百家,这些 闪耀着思想光辉的先驱们为了应对社会的巨变,在历史舞台上留下了一个个鲜活 的面孔。法家作为诸子百家中最重要的派别之一,为中国的思想宝库贡献了很多 有益的内容。传统的文化资源是我们的文化能够不断传承的基础。本文对先秦法 家思想进行分析,正是希望能使读者看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这些丰富的资源。先 秦法家相比较于其他诸子,敏锐地看到了社会发展的趋势,形成了社会进化的历 史观,为进行变法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先秦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是中国古代 历史观进步因素中的突出表现,它与朴素的唯物论、更与朴素的辩证法思想相结 合,反对历史观中的复古倒退论,强调社会历史的进步,并力图探寻历史发展的 规律性及其动因。因而法家的历史观是朴素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是进化的历史观, 具有历史上的进步性和现实的操作价值,不断推动着后人进行改革创新。法家社 会进化历史观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精华,理应得到我们的继承和发扬。有些 传统的也有可能是现代的,重新审视法家的社会进化历史观并加以利用,对于推 进社会的发展和解放人们的思想都大有裨益。

时至今日,发展已经成为了时代的主题。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 整个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思想得到了解放,似乎改革与发展的观 念已经深入人心了。我们都能够以社会进化的历史观看待问题,却并不都能按照 社会进化的历史观来解决问题。国家要不断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方向 是明确的,但是阻力重重,特别是政治体制的改革。最终能不能够真正地去打击 那些既得利益者与守旧势力,真正地完成改革,就要看领导者的勇气与魄力了。 改革总是要付出代价的,那些真正坚持社会进化历史论的改革家们,总是受到守 旧派顽固派的重重阻挠,但是改革家们变法改革取得的成就是不容他们抹杀的。 这些持社会进化历史观的先驱们以大无畏的精神勇敢地进行变革,推动了国家的 富强和社会的进步,也激励着仁人志士不断进取。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 不只希望有许多的社会进化历史论者,还希望有许多的实践社会进化历史论的改 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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