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8年6月入职某房地产公司,月工资10000元。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某房地产公司要求王某签订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王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房地产公司认可王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2018年6月至12月加班费12000元。 案情争议焦点
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为,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分析和建议 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签署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劳动者离职后认为放弃加班费的协议损害自身利益,会通过申请仲裁或其他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这样无疑会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增加诉累。在此我们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建议: 一、用人单位应当合理配置岗位,科学安排工作,避免不必要的加班。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不要求劳动者签署放弃加班费的协议。 三、因劳动者签署了放弃加班费的协议而导致未能取得加班费的,劳动者应当维护自身权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END 作者简介 梁宝琪 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纠纷解决 企业法律顾问 济方家族律师团队 济方家族(企业)律师团队由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振锋律师于2014年开始牵头组建,专精于家族(企业)治理,家族(企业)财富保护、管理与传承,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企业投融资结构设计与安排,企业并购重组,家族信托,家庭建设与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等服务,独到地以丰富的企业合规、家事、私人财富顾问等法商经验融会贯通为家族成员、家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财富保护、管理与传承的整体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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