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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C案例|固定CO2灭火系统钢瓶配备不足

 昵称70493411 2022-10-28 发布于北京

船舶概况

船名

华XX

船长

150米

总吨

11031吨

航线

近海航行船舶

船舶种类

散货船

主机功率

3300KW

龙骨安放日期

200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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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状况及开具缺陷

检查情况

2022年08月,泰州海事局安检员对某轮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发现该轮CO2间机舱遥控释放启动钢瓶数量为20瓶,与CO2灭火系统计算书要求的机舱需42瓶CO2不符,不满足规范要求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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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控释放气动活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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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舱的遥控释放CO2启动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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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CO2灭火系统计算书

缺陷开具

1.缺陷代码:0725

缺陷描述:CO2间机舱遥控释放启动钢瓶数量为20瓶,与CO2灭火系统计算书要求的机舱需42瓶CO2不符,不满足规范要求数量。

2.处理意见:30(滞留船舶)

3.行动代码:70(通知船舶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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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一)第4篇第2-2章1.4.1(6)条:对于任何经常有人员在内工作或出入的处所,应设有施放灭火剂的遥控声响报警装置。它应在灭火剂施放前一段适当的时间发出报警。

(二)第4篇第2-2章1.4.2(2)条:机器处所应备有足够的二氧化碳量,放出的自由气体体积至少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 40%;此容积算至机舱棚的一个水平面为止,在这个水平面上,机舱棚的水平面积等于或小于从双层底至机舱棚最低部分的中点处水平面积的40%;

2.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包括机舱棚在内的全部容积的 35%。

(三)第4篇第2-2章1.4.2(8)条:应配置 2 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报警装置的动作。其中,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所储存的容器中排出,另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开启安装在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

(四)第4篇第2-2章1.4.2(9)条:二氧化碳瓶应根据各被保护舱室对CO2的需要量进行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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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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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该轮龙骨安放日期为2004年8月2日,总吨为2142吨,适用于规范《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查阅历次修改版本,该条并没有从轻条款,因此该轮应满足“海04/4篇/2-2章1.4关于固定灭火系统的要求”。该轮CO2间固定式CO2系统的控制装置有:CO2机舱遥控释放控制箱、人力手动拉索开启瓶头阀与管路阀门选择释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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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

✔️(一)机舱遥控释放控制箱内是由两组压缩氮气驱动瓶、释放报警行程开关、CO2释放延时气瓶构成。一组压缩氮气驱动瓶由管路连接到气动活塞(如图2所示),由气动活塞控制串接在钢索上的瓶头阀启动手柄;另一组压缩氮气驱动瓶应用于开启安装在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通过图3可以看出,仅有2组共20个钢瓶的瓶头阀通过钢索与气动活塞连接,这意味着CO2机舱遥控释放控制箱仅仅能启动20组CO2钢瓶,通过核查该轮的CO2灭火系统计算书(如图4)可以看到该轮机舱灭火需42瓶CO2。CO2钢瓶的分组不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海04/4篇/2-2章1.4.2关于固定式CO2系统的要求。

✔️(二)人力手动拉索开启瓶头阀与管路阀门选择释放控制。通过人力手动拉索开启瓶头阀与管路阀门选择释放控制共可以向机舱释放66个钢瓶。虽然手动释放CO2钢瓶数量满足机舱释放的要求,但是通过CO2钢瓶安装架上拉环箱的开启实现CO2释放报警,并不能实现法规中“任何经常有人员在内工作或出入的处所,应设有施放灭火剂的遥控声响报警装置且应在灭火剂施放前一段适当的时间发出报警” 的要求。因此,该种释放控制方式不能作为机舱处所CO2释放控制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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