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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如毒药,不知不觉腐蚀含恨者的周遭 | 土城·早茶夜读

 早茶夜读 2022-10-28 发布于北京

 

第1161夜

文 / 土城

因为办案的需要,最近比较关注被害人权益理论。

刑事辩护律师,天然地都重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刑事诉讼制度也是如此设计,它把被告人权益作为刑事诉讼最重要的基石之一置于诉讼价值序列。

被害人权益,则不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那部分。形式上,被害人权益被国家公诉制度所承载,国家权力置于前台,代替被侵犯的法益发声。

这种情况不可避免地让刑事辩护律师背上没有同情心,甚至道德可疑的包袱。

我办理过的一个案子,我的当事人恰好,非常奇怪地,具备了双重身份,也就是说,他既是被害人,又是犯罪嫌疑人。

国家为什么在制度设计的时候,无论东方、西方,都好像在故意“忽略”被害人的权益?

不过,坦诚地说,被害人权益保护,至少从形式上说,我国比西方国家做得更好。我国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一些特殊的途径展示、部分实现其诉求。我们赋予了被害人信访、控告、举报等多种途径去表达他们的声音。在法律诉讼程序之外寻求救济的人,最多的一类即习惯上说的访民,访民历史悠久,自古至今,没有断流。

回到前面的问题,为什么现代文明国家在设计刑事诉讼制度的时候,没有将被害人权益提高到更高地价值追求中去呢?这是文明国家对被害人的集体陷害吗?

在翻阅文献的时候,我找到一篇文章,它用几页文字表达了为什么美国不能在宪法中增设被害人权益的修正案,可以找到部分答案的解释。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原则之一,是被告人权利中心原则。

实际上,对强调被告人权利中心原则,很多知名人物也颇有微词,美国知名大法官卡多佐曾说:“正义,尽管是针对被告人而言的,但也适用于原告。公平的概念必须对其加以扩展,直至精确到毫厘之间。需要将这种衡平落到实处。”

美国被害人权益运动,是一股政治力量。他们通过参议院、州立法部门、司法部等表达这种权利请求。

他们请求的被害人权利包括程序性权利和实质性权利。参议院司法委员会通过的《犯罪被害人权利修正案》中列举的程序性权利有16项,实质性权利有3项。程序性权利包括:公开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通知;参与公开的刑事诉讼程序;出席释放被告人的程序并发表意见;对决定释放被告人提交书面意见;出席辩诉交易程序并发表意见;决定接受辩诉交易中提交书面意见;出席量刑程序并发表意见;在决定量刑程序中发表书面意见;获得被告人假释程序的通知;参与假释相关非公开程序、出席假释相关非公开程序时发表意见;对假释相关非公开程序提交书面意见;获得罪犯释放的通知;获得罪犯逃脱的通知;获得本修正案相关权利的通知;主张本修正案权利的权利。实质性权利包括:及时合理考量被害人利益;获得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决定释放时考量被害人的安全。

支持者认为,“如果宪法中没有规定与犯罪人同等的权利,犯罪被害人将永远属于二等公民,并且他们的权利永远不会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我提到的这篇文章《被害人与报仇雪恨:为什么被害人权利修正案是潘多拉的魔盒》,表达了对上述观点的反对。

它指出,美国被害人权利运动的道德基础在于:“二次受害”;“这个制度(现有制度)不向着被害人,而是向着杀人犯”;“丧失了至关重要的实质平衡。”

作者先从宪法实施角度指出修正案存在的问题。

美国被害人权利运动的一个目标是在宪法中规定赔偿条款,用犯罪人支付的罚金补偿受害人。作者认为,这种方式将会危及宪法,由于宪法规定的刚性会反噬宪法制度。

目前,美国大多数州实际上都允许将赔偿作为适用缓刑的一个条件,执行起来也相安无事,比较顺畅。但一旦将该规定列入宪法,等于说,赔偿成为了释放或缓刑的强制条件。这意味着,无力赔偿的被告人将被关在监狱里,而本来他们可以采用社区矫正方式回归社会。这种方式,甚至可能增加被假释者的人身危险性。

如此设计宪法制度,无疑得不到落实,注定失败。

除了制度设计的问题,作者还指出美国被害人权利运动道德基础本身的问题。

他说,“这个制度(现有制度)不向着被害人,而是向着杀人犯”,该判断没有事实依据,全美几十万被羁押的人不会认同这一点。

事实上,每时每刻,警方、检方、法院、监狱、假释委员会等国家机器都在用来压制犯罪人的罪行。

同时,对被害人来说,他还拥有法定的民事诉讼权利,这是完全开放的二次救济制度。辛普森案就是极好的例子。

在文章后面,更震撼我的一个词出现了。这个词比前面的反对理由都更有情感力量。

这个词叫做:“腐蚀性”。

在形形色色的美国被害人权利运动组织中,有一个分支是复仇权游说团体。

作者说,对于被告人的最愤怒的声音,不是来自亲身遭受暴力犯罪的受害人,而是他们的家人。当然,有时候这种情况是因为受害人死亡或精神创伤无法发声。

文章引用被害人保护论者、精神病学家弗兰克·奥赫博格的话说:

犯罪幸存者通常不会像人们臆测的那样苦大仇深……更多时候,反而是对犯罪感同身受者,也就是伤者或死者的亲朋好友,被惹恼激怒,主张复仇”,“难以释怀的仇恨,具有高度的腐蚀性。

略为可惜的是,文章没有进一步就这种复仇的腐蚀性进行论述。

对于仇恨腐蚀性的探讨,前两年有一部很精彩的法律题材电视剧《巡回检察组》,进行了惊心动魄的演绎。一个在亲人、朋友看来无比崇敬的“好人”,一个尊崇关公的尚武、正直的“好人”,借鉴日本推理小说大师天树征丸的《电脑山庄杀人案》,精心设计了一系列无在场证明的杀人案。杀人案设计者,以关公为偶像,遵循“忠”的道德信条,其本质上是复仇者信条,将其养母养父不幸去世的仇恨化作偏激的行为方式,给自己的人生和他身边人的人生造成一系列的悲剧。现代法治文明,一个普遍认可的公法原则就是反对私力救济,和私人报复绝缘。

最后,文章作者或许为了平衡,做了一个政治正确的收尾。他认为,美国被害人权利运动者们,与其就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入宪进行讨论,不如为了被害人的医疗、工资损失、心理治疗等社会性权利而斗争。

这倒契合法律人的选择:让法律的归法律。法律之外的,力不从心。

本文提到的书目为《罪与罚:关于公正的19场激辩》,【美】布鲁斯·N.沃勒,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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