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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化用语用于描述生产设备是否构成违反《广告法》第九条?

 单位代码信息 2022-10-28 发布于吉林

就在上个月,市监部门上门固定证据,称接到举报我司官网部分页面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第一次碰上这种情况还是有点慌的。

经过一番调查,发现我司官网的确有一句“不仅制造设备全部为德国、瑞士最高端的五轴数控磨床”。

这个事情发生的比较早,在我来之前就有了。于是开始和同事查资料、想对策,最后起草了一份函发给了市监局,大致内容是这样:


根据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在其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新旧广告法衔接实施中执法疑难问题口径》中指出:“……第二,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的是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如果绝对化用语指向的不是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则不属于禁止范围。……” 

另,根据(2021)辽11行终26号判决书,二审法院认定:“行业最先进的高端检查分析仪器和研究设备”该广告语“最先进”指向的是生产设备和仪器,并非是直接或者间接针对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描述,与我司官网展示的“不仅制造设备全部为德国、瑞士最高端的五轴数控磨床”中的“最高端”语境相同、指向对象一致。

同时,因相关生产设备“五轴数控磨床”实际并不由我司独占使用,我司也从未声明独占使用,故并没有损害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能,也不具备排他属性或竞争性。

综上,并不是所有的“最”都构成《广告法》第九条所指的绝对化用语。

望市监部门根据《广告法》立法精神、总局释义、司法判例与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执法尺度。


一个月过去了,目前还没有收到处罚决定,不知道这份函管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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