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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解读】压载水公约解读

 航海资料收藏 2022-10-28 发布于北京



对于《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控制和管理公约》船上都有,在公司发的法律法规也有电子版,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出台背景和生效情况及公约的构架,在此不做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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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压载水管理方式和处理标准

1.船舶压载水管理方式
  
根据压载水公约要求,船舶压载水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压载水置换和压载水处理。

压载水置换是指将开航港口的压载水在深海中予以置换,因为把有微生物的港口的水排放到深海中,微生活的生存环境和条件发生改变,而使微生物不易存活,为了就是减少或则避免对排放压载水的港口的水域环境的不利影响。

压载水处理是指对船上的压载水在排放到另一港口水域前必须对船上的压载水中的水生物进行灭杀处理,使其压载水的水生物存活的微生物数量有一定的限定标准,从而不会对排放港的水域造成不利的影响。

就公约而言,压载水的置换只是过渡期,最终压载水的管理是必须要对压载水进行处理,处理达到标准后,才能排放。

2.船舶压载水处理标准

1)D-1标准(压载水置换要满足D-1标准):是指船舶进行压载水置换,其压载水的容积置换率至少是95%。目前压载水置换方法有三种:分别为排空注入法;就是把舱里的压载水排空再重新压入新的压载水,已达到置换率为该压载水体积的95%。溢流法:是指将压载水压入压载舱让水从溢流口溢出,至少应以该舱容积的3倍水量溢出,才能确保置换率为95%。稀释法:是指从压载水的顶部注入同时以相同的流速从压载水的底部排出,至少应以3倍该舱容积的水流体积经过该舱,舱内的水位在更换过程中基本保持不变。

 压载水公约要求,为符合第D-1标准而进行压载水置换的船舶,凡可能时,均应在距最近陆地至少200海里、水深至少为200米的地方进行此种压载水置换,并应考虑IMO制定的指南。当船舶不能按上述要求进行压载水置换时,应考虑IMO的指南,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的地方,并在所有情况下距最近陆地至少50海里、水深至少为200米的地方进行此种压载水置换。在距最近陆地的距离或水深不足上述规定的海域,经与邻近或其它国家协商并考虑IMO指南,港口国可指定船舶进行压载水置换的区域。如船长合理地确定:由于恶劣天气、船舶设计或应力、设备失灵或任何其它异常状况,压载水置换会威胁船舶的安全或稳性、其船员或乘客,则压载水置换可不符合前述要求,在此种情况下,船长需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2)① D-2标准(压载水置换要满足D-2标准),即压载水处理标准,也称压载水排放性能标准。根据该标准,船舶进行压载水排放,应达到每立方米中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微米的可生存生物少于10个,每毫升中最小尺寸小于50微米但大于或等于10微米的可生存生物少于10个;指标微生物(包括有毒霍乱弧菌、大肠杆菌、肠道球菌等)不超过规定的每百毫升菌落形成单位。
② 关于D-2标准实施日期的公约B-3条修正案
MEPC71会议对公约B-3条关于D-2标准实施日期的条款修正案做出了最终决定。这个修正案既不是之前在MEPC69届会议(MEPC69)上已批准的修正案[基于A.1088(28)时间表],也不是在MEPC70会议上形成的替代方案,而是挪威协调巴西、印度、利比里亚等国向MEPC71会议提出的一个折中方案。

MEPC69方案基本要求是:
(1)在2017年9月8日及以后建造的新船,应在交船时符合D-2标准;
(2)在2017年9月8日前建造的现有船,应在此后的首次IOPP换证检验时符合D-2标准。

MEPC70替代方案则是将D-2标准的强制实施日期往后推迟2年,即:
(1)在2019年9月8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交船时符合D-2标准;
(2)在2019年9月8日前建造的船舶,应自该日期后的首次IOPP换证检验符合D-2标准。

而MEPC71折中方案则是将MEPC69方案和MEPC70替代方案折中,采纳了MEPC69方案中关于新船的要求和MEPC70替代方案中关于现有船的要求,即:
(1)在2017年9月8日及以后建造的新造船应自交船日期符合D-2标准(即MEPC69方案)。
(2)对2017年9月8日前建造的现有船,允许推迟2年至2019年9月8日或以后的首次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换证时符合D-2标准(即MEPC70替代方案)。
(3)尽管上述(2)要求,对于在2014年9月8日及以后至2017年9月8日前完成IOPP换证的现有船,则应在2017年9月8日后的首次IOPP换证检验时符合D-2标准。
(4)对于不适用于IOPP换证检验的船舶,应自主管机关确定的时间但不应迟于2024年9月8日应符合D-2标准。

该折中方案中新增加的关于在2014年9月8日及以后至2017年9月8日前完成IOPP换证的现有船的条款,实则是为了防止这些船舶利用2019年9月8日这个时间节点再次提前IOPP换证以进一步推迟D-2标准的实施。新增加的关于不适用IOPP换证检验的船舶的条款,则是为了覆盖那些不持有IOPP证书的船舶,如小船和非缔约国船舶等。

对于我们公司的船队,就公约而言,则必须要满足D-2标准

③ G8导则变成BWMS认可规则

MEPC70会议以MEPC.279(70)决议通2016年BWMS认可导则,并同意将G8导则变强制性规则。MEPC71会议审议批准了该规则草案及其MEPC决议,MEPC72会议将正式通过。该MEPC决议中明确:

(1)在2018年10月28日前按照 MEPC.174(58)决议批准的BWMS可在2020年10月28日前安装上船;(2)按照 MEPC.279(70)决议认可的BWMS应视为符合BWMS规则要求;(3)在现行IMO相关文件中指向的“G8导则”和“2016年G8导则”均应视为指向“BWMS认可规则”;(4)当BWMS认可规则生效时废除MEPC.279(70)决议。

基于目前的结论,根据MEPC.279(70)决议(经修订的G8导则)认可的BWMS等同于按照BWMS认可规则认可的BWMS。

应特别注意的是,上述的“安装上船”(installed on board)一词,在MEPC.279(70)决议以及上述决议草案中给出的解释为:系指压载水管理系统交付船舶的合同日期:若无此合同日期,则指压载水管理系统交付船舶的实际日期。但是,在船舶的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填写项中,压载水管理方式的“安装日期”通常是与完成船舶检验后签发IBWMC证书的行为关联的,这个安装日期一般是在BWMS安装上船并进行船舶初次检验过程中的安装调试验证的日期。这种理解已被MEPC71所接受。


二、压载水公约下的应急措施

当船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满足公约要求时(BWMS发生故障或判断排放压载水不符合D-2标准、船舶营运的水环境超出船舶操作限制,等等),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船舶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应该满足D-2标准而没有满足针对应该满足D-2标准而没有满足这种情况,亦会有多种原因:

(1)BWMS发生故障。加装/排放压载水需要通过BWMS进行处理时,BWMS发生故障而无法正常处理。
(2)船舶在港口加装的压载水水质会妨碍BWMS的可靠性。如水浊度太高造成滤器堵塞,或者影响UV透光率,或者盐度太低影响活性物质的产生等。
(3)船舶安装的BWMS本身的D-2标准可靠性不高,导致处理后的压载水超标。这在第一代BWMS中可能会出现。

对于上述几种可能不符合D-2标准的情况,可采取的应急措施,一方面可采取适用于D-1标准的应急措施如排放至港口接收设施、通过SRA方法免除等,另一方面可采用压载水交换的方式,通过提高压载水交换率和交换次数来满足D-2标准。但是,这种方式有很多局限性,一是压载水交换本身有条件限制,一些水域船舶本身无法采用压载水交换措施:二是压载水交换不能确保交换后的水都能满足D-2标准,这与进行交换压载水的水域本身水生物密度情况有关。

可以看出,上述应急措施的应用也是需要根据具体船舶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的,也不是能适用于任何船舶的。由于船舶的压载水操作与货物装卸作业密切相关,如发现船舶排放压载水不符合要求,不可能都采取停止压载水排放的方式。另外,在经验积累期内尚需要遵循“先行者不处罚原则”,不能要求船舶偏离其预定航线去按照D-1标准进行压载水交换。目前关于BWMS在船上实际应用所存在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获取信息。

针对目前船舶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MEPC71审议制定了BWM下应急措施指南。然而该指南目前阶段旨在提供基本原则,而非列举每种可能的应急情景和对应的措施。其核心是一旦船舶压载水不符台公约要求(D-1或D-2标准)时,由港口国和船舶之间协商达成可行的解决措施。并同意随着经验累积期获得的经验修订该指南。

在该指南审议制定中,很多问题被提出,如当船舶营运外界条件超过安装的BWMS的设计限制条件(如温度、盐度、TSS等),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紧急情况或者例外情况。会议认为该审议范围超越应急指南制定的范围,目前应急指南制定只针对发现船舶不符合D-1或D-2标准时应采取的措施。


三、船舶应持有的文件来满足压载水管理公约要求

1.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
船舶为符合压载水公约相关要求,应持有一份经主管机关或RO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船舶在不迟于申请初次检验发证时提交BWMP,供批准。此种计划应考虑IMO制定的指南,其内容至少应包括:(1)详述与压载水管理有关的该船舶和船员的安全程序;(2)详述实施压载水管理要求和补充性的压载水管理实践所应采取的行动;(3)详述沉积物处理程序。

2.压载水记录簿(BWR)
每一船舶均应在船上配备载有规定信息的压载水记录簿。每一压载水作业均应及时在压载水记录簿中作出完整记录。当发生压载水公约未予免除的压载水意外或异常排放时,应在压载水记录簿中作出记录,说明排放的情况及理由。每一记录均应由负责有关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每一页填写完毕均应由船长签字。压载水记录簿应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保留在船上至少两年。当船舶在港口或离岸码头时,PSC检察官可上船检查压载水记录簿。

3.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BWMC)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不包括浮动平台、FPSO等),应按压载水公约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主管机关应为其签发《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应进行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检验。有关证书的换新、展期及宽限期的要求与其它船舶法定证书基本相同。


四、船舶检验与检查

1.船舶检验
根据压载水公约,在船舶投入营运前或在首次颁发《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前应进行初次检验;在证书到期需要换发新证书时应进行换证检验;在证书有效期内应进行维持证书有效性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以及必要时的附加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的时间安排与大多船舶法定检验相同。当为符合压载水公约所必需的结构、设备、系统、配件、装置和材料的改变、更换或重要修理后,应进行附,应进行附加检验。

2.港口国检查
压载水公约第9条授予港口国对到港船船检查包括取样检查的权利。公约适用船舶在另约国的港口或离岸码头时,可能要受到该国经授权的PSC检查官检查,以确定该船是否符的载水公约。此检查应限于:(1)核实船上持有效证书;(2)检查压载水记录簿;(3)进行压载水取样(分析样品所需的时间不得作为延是舶作业、移动或离港的理由)。如果某一船舶夫有有效证书或有明确依据认为船舶或其设备的状与证书描述的细节有重大不符,船长或船员不熟基本的船上压载水管理程序或未执行此类程序,可进行详细检查。如排放压载水会对环境、人体康、财产或资源形成损害威胁,港口国应确保船不得进行此种排放。

由于压载水取样分析的复杂性和技术局限性,IMO制定了压载水公约下港口国检查导则[MEPC252(67)],该导则规定了PSC检查方式采用阶段检查法:(1)初始检查--主要对船上要求的文件检查及负责船员能力确认;(2)较详细检查-核查BWMS的运行符合BWMP并具有型式认可过程中验证的运行参数的自设监测功能(3)指示性取样分析-取样方式和方ー按照压载水取样分析试用指南;(4)详细分析一当指示性取样分析结果超过相应的判断阂值时,则进行详细取样分析。当取样分析结论证明船舶   符合压载水管理要求,PSCO可能采取警告、滞留   驱逐或授权离开进行修理等措施。

注意在公约中,对于压载水的估算量应以立方米估计,估计压载水数量的精确性是有待解释的,但记录压载水量为0的做法,公约是不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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