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12月2日,国际海事组织(IMO)第29届大会在伦敦召开。在24日的会议上,印度尼西亚代表向IMO提交了加入压载水公约的文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Koji Sekimizu随后就此发表声明称,据IMO最新的船舶吨位数据显示,印度尼西亚通过《压载水公约》意味着该公约已满足其生效条件——即获得不少于占全球商船吨位35%的至少30个国家批准后一年生效。在经过进一步确认IMO的统计数据后,Sekimizu宣布,《压载水公约》确定将于2016年11月24日正式生效。 为防止外来水生物随船舶压载水传播,2004年2月13日在IMO总部通过了《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众所周知,船舶运输是全球物流链中的重要一环,国际贸易80%的货物通过船舶运输。为了保证空载时船舶的平衡稳定性,需加装压载水航行,以达到降低船舶的重心。船舶在加装压载水的同时,亦会将当地的水生物装载到压载舱中,直至航程结束后随压载水排放到目的地海域。 正是压载水的排放问题,导致《压载水公约》的出台。压载水的排放过程,会携带各种水生物,主要包括细菌和其他微生物、小型无脊椎动物和其他物种的卵及幼虫,甚至一些大型鱼类。据国际海事组织(IMO)资料,每年有10亿吨船舶压载水被搬运,每天可有3000多种动植物随压载水被运到世界各地不同海域,这导致异地海洋生物入侵当地水域并大量繁殖扩散,破坏当地水域生态平衡,危害渔业资源,甚至影响公众健康。压载水水生物一旦入侵和落户当地水域,几乎无法消除,它们不像油类污染物,可以被清除或被海洋吸收。全球环保基金组织已把船舶通过压载水将有害生物引入新环境并产生影响列为海洋的四大危害之一。 为了控制和防止船舶压载水传播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IMO于2004年通过《压载水公约》,并规定将在获得占全球商船吨位35%的30个国家批准后一年生效,目的正是为防止船舶压载水中水生物的扩散对海洋环境造成毁灭性打击。 为了便于当事国加入并实施公约,IMO先后通过了15个技术导则,包括于2014年10月由海上环境保护委员第67届会议通过的《船舶压载水公约下港口国监督导则》。 同时由于公约具有追溯性,2009年以后的新建造船舶按公约要求也需配装压载水处理系统。截至2014年10月共有51种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获得型式认可,50种获得IMO的基本批准,36种获得IMO的最终批准。中国有11种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获得型式认可或产品认可。
附:中国船级社关于压载水公约实施的应对意见1. 船东/管理公司
a) 新造船 在公约生效后(2016年年初左右,以下同)建造的新造船必须满足D-2标准(“建造”系指安放龙骨日期,详见公约第A-1条“定义”)。因此对已签署、准备签署或将来签署新造船合同的船舶,若船舶计划安放龙骨的日期在2016年年初以后,必须考虑安装BWMS。
对现阶段已签署或准备签署新造船合同的船舶,若船舶计划安放龙骨的日期是在2016年年初,建议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船东/管理公司尽快与造船厂(或/和设计单位)协商后续应对措施(包括根据具体船舶情况、航线等信息修订原有设计,订购、安装BWMS等)。若船舶计划安放龙骨的日期是在2016年之前,建议此类船舶在现阶段对BWMS进行预选型并修订现有设计(当设计时未考虑BWMS时)以便为日后的改造作准备,也可考虑在建造阶段就安装BWMS(尤其是安放龙骨日期接近2016年1月1日的船舶)。 对目前已安放龙骨处于建造阶段的船舶,根据A.1088(28)的规定,在建造完工进行初次检验时无需安装BWMS(可延至首次IOPP换证检验),但建议此类船舶在现阶段对BWMS进行预选型并修订现有设计(当设计时未考虑BWMS时)以便为日后的改造作准备,具体可参见中国船级社发布的“压载水公约实施指南(2014)”
b) 营运船 1) 对于压载水容量在1500-5000 m3且在2009年1月1日前建造的营运船对在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需进行IOPP换证检验的船舶 考虑基本上应在公约生效后立即或最迟两年内满足D-2标准,建议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船东/管理公司尽快与修船厂(或/和设计单位)及BWMS设备生产厂家联系,尽早确定改造方案和设备选型工作。此类船舶基本都是在2005年7月——2007年12月期间建造(或以5年为一个周期往前推算的类似船舶)。 对IOPP换证检验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船,尽管是在2018年或以后进行IOPP换证检验且在此时才需满足D-2标准,建议此类船参照B.1.a)第3段执行。 2) 对于压载水容量小于1500 m3或大于5000 m3且在2009年1月1日前建造的营运船 当船舶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需进行IOPP换证检验且该换证检验日期是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之后,此类船舶应在IOPP换证检验时满足D-2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按目前的预计公约将在2016年生效,因此对IOPP换证检验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且该换证检验日期是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之后的船舶,可能面临“必须在公约生效前满足D-2标准并完成检验发证”问题:即便公约生效日期(假定最迟为2016年12月31日)是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或IOPP换证检验日期之后,此类船舶仍应在IOPP换证检验时满足D-2标准,且在公约生效前必须结合IOPP的换证检验完成压载水公约的检验发证工作,除非船舶提前申请IOPP换证检验且此项工作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之前完成。此类船舶基本都是在2005年7月——2006年12月期间建造(或以5年为一个周期往前推算的类似船舶),对此提请船东/管理公司提前应对。
对于IOPP换证检验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之间的船舶,考虑基本上应在公约生效后一年或最迟两年内满足D-2标准,建议参照B.1.b).1)第1段执行。此类船舶基本都是在2006年7月——2007年12月期间建造(或以5年为一个周期往前推算的类似船舶)。 对IOPP换证检验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船舶,尽管是在2018年或以后进行IOPP换证检验且在此时才需满足D-2标准,建议参照B.1.a)第3段执行。 3) 对于压载水容量小于5000 m3且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且现已投入营运的营运船 对在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需进行IOPP换证检验的船舶,考虑基本上应在公约生效后立即或最迟两年内满足D-2标准,建议参照B.1.b).1)第1段执行。此类船舶基本都是在2010年7月——2012年12月期间建造。 对IOPP换证检验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船舶,尽管是在2018年或以后进行IOPP换证检验且在此时才需满足D-2标准,建议参照B.1.a)第3段执行。 4) 对于压载水容量大于等于5000 m3且在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营运船 当船舶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需进行IOPP换证检验且该换证检验日期是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之后,此类船舶应在IOPP换证检验时满足D-2标准。 对IOPP换证检验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且该换证检验日期是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之后的船舶,同样可能面临前述B.1.b).2)第2段所述问题,此类船舶基本都是在2010年7月——2011年12月期间建造,建议做相同处理(其中极少部分船舶会在公约生效后一年至两年内满足D-2标准,对这部分船舶建议参照B.1.b).1)第1段执行)。 对IOPP换证检验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船舶,尽管是在2019年或以后进行IOPP换证检验且在此时才需满足D-2标准,建议参照B.1.a)第3段执行。 5) 对于压载水容量大于等于5000 m3且在2012年1月1日及以后且现已投入营运的营运船 对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需进行IOPP换证检验的船舶,考虑基本上应在公约生效后一年或最迟两年内满足D-2标准,建议参照B.1.b).1)第1段执行。此类船舶基本都是在2012年1月——2013年1月期间建造。 对IOPP换证检验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船舶,尽管是在2018年或以后进行IOPP换证检验且在此时才需满足D-2标准,建议B.1.a)第3段执行。
2. 修/造船厂、设计单位 对于新造船,按B.1.a)中所列3种情况分类进行处理。对BWMS的选用、船上布置、应船东/管理公司要求对现有船的改造等,参见我社发布的“压载水公约实施指南(2014)”,同时配合船东/管理公司及时申请我社检验发证。 3. 设备生产厂家 截止2014年4月4日,全球共33个使用活性物质的BWMS获得IMO的最终批准,42个BWMS获得主管机关/船级社的型式认可(包括非活性物质的BWMS,其中中国共11个,生产能力能够满足我社入级船舶)。
相关信息 压载水公约对航运公司的实际影响 履行公约要求给航运公司(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带来的巨大影响。 1、满足D1——置换操作 为了满足D1,需船舶压载水置换,就现有营运船舶操作而言,对某些航线难以满足置换区域(距岸200海里和200米水深)的要求,同时置换操作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事项和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如下各项: (1)完整稳性按装载手册适用的稳性标准。
(2)总纵强度校核,静水剪力与弯矩不超过装载手册中规定的许用值。
(3)螺旋桨浸没率大于100%
(4)驾驶室可视范围 根据可视范围要求,从驾驶位置所见的海面视域,自船艏前方不应有两个船身以上的长度或500 米(取其小者)遮挡。
(5)艏部抨击 对装载手册有明确要求最小艏吃水的船舶,压载水交换过程中的艏吃水不得小于装载手册规定值。 进行置换操作过程中,有时难以完全满足船舶的全部衡准值要求,并可能将船舶置于潜在的危险与安全隐患之中。除此之外,置换操作无疑会增加船舶的人力资源和能源消耗。同时,船舶压载舱可能处于欠压或超压状态。 所有这些都对船舶安全和操作带来威胁。
2、满足D2——装设BWMS 为了满足D2,船舶必须安装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现有船舶改装不可避免地面临如下困难: (1) 安装时间受限。现有船舶只能在距离满足要求时限的最近30个月的坞修中进行; (2) 空间及管路布置的限制。现有船舶建造时并没有考虑到预留空间,部分化学品船,LPG,LNG难以改装; (3) 压载泵扬程很难满足改装后系统的要求; (4) 船舶电站容量可能不足; (5) 船体结构及应力可能不符合规范要求; (6) 船舶自动控制系统受影响并可能需要改换; (7) 使用活性物质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应涉及防曝、人员保护等; (8) 船东面临改装成本,包括新装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成本在内的巨大压力。
对航运公司的建议和提醒 1、新造船BWMS安装 对公约生效后建造(安放龙骨在2016年后)的新船,建议考虑安装BWMS。对BWMS选型请参考船舶入级船级社的相关指导文件。
2、现有船改装 根据船型、压载舱仓容、船舶结构和管系布置特点、服务年限,换证周期及现有规则进展等综合考虑决定是否改装BWMS。
3、现有船改装注意事项 (1)BWMS质量保证条款 鉴于对依据G8进行型式认可和压载水排放性能标准D2存在十分激烈的法律和技术争议,考虑到正在开展对G8进行审议,同时考虑到一旦公约生效可以立即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对公约及附则进行修正以及将来开展PSC检查中对船舶管理不符合的处罚实施的不确定性,当签订BWMS购买合同时可否加入质量保证条款,要求卖方提供质量保证并预先支付押金,即要求产品供应方在产品取得型式认可证书的情况下,做出质量保证,一旦将来在PSC检查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不是因操作不当)而造成买方(船东)损失,该损失由供货方承担或通过购买第三方保险进行。
(2)BWMS选型 选型按照技术可行,安全环保,经济耐用的原则进行。实际操作建议考虑下列因素: ①压载泵流量和BWMS额定处理量是否匹配; ②BWMS本身的技术原理及适用范围; ③电站容量; ④BWMS尺寸及布置空间; ⑤特种船的防爆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 ⑥BWMS电力系统、控制系统及其安装; ⑦BWMS本身的技术原理及适用范围; ⑧使用活性物质的BWMS的人员保护; ⑨船级社规范。
(3)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的更新。 船舶安装BWMS后,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应做相应修改并重新审批。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修改时,应特别注意BWMS的操作限制及人员安全事项。
(4)贴牌产品的潜在风险 有些航运公司或船舶购买BWMS后贴牌使用,而相应的技术手册或产品说明不作相应变更。这势必造成产品名称、制造商与型式认可证书及技术说明书不符,因此可能导致PSC检查中造成船舶滞留的明显依据。
4.船舶操作和管理注意事项 (1)船舶压载水管理按照经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批准的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进行,各项操作应记录在船舶压载水管理记录薄上。
(2)进行船舶压载水管理人员的培训并保留记录。
(3)关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单边船舶压载水管理措施。部分船级社提供了相应指导,相关文件可做参考。
(4)生物污垢管理计划。美国联邦法案要求进入美国水域的船舶配备生物污垢管理计划。该计划可以合并到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或单独成册。如果合并到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则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需重新审批。如果单独成册,则无须批准。
公约要求及实施时间表
表1 船舶压载水排放性能标准(D2标准) 1、公约要求 公约附则B-3要求,国际航行船舶对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进行管理。常用方式是压载水置换或处置。在附则D中给出了压载水置换标准D-1,及压载水性能标准D-2。
D1要求达到体积置换率的95%,或用溢流法置换3倍舱容的水量。同时规定进行压载水置换的地点应距最近陆地至少20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如无法满足则须在距最近陆地50海里,水深200米的地方进行压载水置换。D2要求如表1所示。
表2D2标准实施时间表
2、实施时间表 IMO于2013年12月4日通过的A.1088(28)号决议,对不同建造年限的船舶实施D2标准修正如表2所示。 注:首次换证检验系指MARPOL公约附则I的换证检验。D2标准实施日期之前船舶应满足D1标准。 交船周年日系指与IOPP证书中“交船日期”对应的每一年的月份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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