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装饰装修合同承包人资质问题及合同效力法律分析

 lawyer9ac8cs7b 2022-10-29 发布于河北

      笔者在近期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多次遇到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是否因承包人没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而无效的问题。为此,笔者搜索有关法律规定及案例,试图获得正确的思路及解析。

     根据住建部2011年01月26日施行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亦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2015年7月14日,住建部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行政审批。虽然该通知已经下发,但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至今仍在实施,亦没有进行修改,不得不说让人迷惑。

图片

      在2015年7月14日之前,承接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获得相应的资质批准。2015年7月14日以后,由于取消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行政审批,意味着国家不再采用行政许可的方式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的承接人进行管控了。那是不是意味着承接所有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都不需要审批了呢?是不是所有的装饰装修合同都不会因为承接人无相应资质而无效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涉及招投标程序,业主对于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有资质要求的,相关企业要符合招投标的条件。不考虑业主要求等因素时,笔者试论述如下:

    对于房屋竣工验收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工程(不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不要求其承接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此类装饰装修合同不会因承接人无资质而导致无效。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将其作为承揽合同纠纷处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是看其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由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仅系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室内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因此此类装饰装修合同不因施工人不具备资质而无效。

      对于房屋竣工验收前的装饰装修活动及大型工装(涉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是典型的建设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其承接人须获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否则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

图片

附相关案例和司法观点:

相关案例:朱宏强与祥云县云昌煤矿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938号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宏强及其经营的天创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故朱宏强所持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各地法院司法实践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中第一条第6项明确:“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8)》中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改善家庭居室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由此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引发的纠纷逐步攀升,但此类纠纷如何适用法律一直是我国立法中的空白。所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注:现为《民法典》)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以上文章除法律规定、案例、相关公文、文件外,属律师个人分析及法律观点,错误或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