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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施工单位没有装饰装修资质,装饰装修合同依然有效

 世昌崇文 2019-01-24

案情简介

云昌煤矿与朱某某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朱某某承建案涉工程的装修工程。现朱某某以云昌煤矿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就朱某某及其工作室无装饰装修资质而签订的案涉合同郊力认定问题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某某及其经营的天创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故朱某某所持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综上,朱某某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朱某某的再审申请。

法律评析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都是遵照这一原则判决的。

如果是装修施工合同,是否也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有的法官认为,工程分包合同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列为两个不同的案由,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是为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而制定的。

那么,如果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施工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力?笔者认为,虽然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是工程类的合同,但对合同的行政监管、合同的结算和最终竣工验收都有明显的区别。在实践中,行政监管部分对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履行还是处于一种放任的状态。

因此,判断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不应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客观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经确认了笔者的这种观点-一不能以承包人有无资质来确定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938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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