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炜衡视点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争议问题厘清

 激扬文字 2023-10-18 发布于四川
图片

文/周向阳

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为专属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八条对《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作出解释,即确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司法实践在适用该条时,对于同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下第四级案由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为专属管辖存在争议。

(一)赞成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93号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再13号民事裁定书。

(二)反对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仅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同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下属的子案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参考案例:(2022)苏0507民初2959号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辖终54号民事裁定书、(2022)皖02民辖64号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2民初8290号民事裁定书。

本文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筑工程范围,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经常在于工程量的结算及工程质量这两项专业性问题,往往需要通过现场勘验、审价鉴定程序来处理,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二、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是否需要相应资质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筑工程的一种,因此,无论是工业装饰装修或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简称“工装”或“公装”),还是家庭住宅装饰装修(简称“家装”)施工人都应当取得相应建筑装饰装修资质。

住建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4版)规定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施工资质,各设一、二两级。2022年住建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施工资质合并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施工资质,设甲、乙两级。

三、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无资质合同是否无效

虽然公装、家装都需要施工人具备施工资质,但是一般来说,资质对两类装饰装修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同。对于公装因具有公共建筑属性的特点,建筑的质量、安全等涉及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利益。同时,当事人就公装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往往涉及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等建设工程施工内容,故对于公装适用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予以强监管。如施工人无相应资质则违反了民法典、建筑法和《建工司法解释(一)》强制性规定,认定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工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对于家装,在早期个别地方司法实践中有因施工人无资质而认定装饰装修合同无效的情形。如在(2015)兰民一终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九创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情况下,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建工司法解释》(2004)第一条规定,原审认定涉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在(2021)粤06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即装饰装修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类,现有证据不能反映龙金华具备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资格,因此双方事实上形成的装饰装修合同是无效合同。

现从各地发布的地方性司法文件来看,一般观点还是认为施工人无资质不影响家装合同的效力。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不影响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但装修活动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法律、法规要求承包人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条规定,家庭室内装修……,当事人以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原因在于,家装则具有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装修人个性化需求多等特点,如果将其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围,将耗费大量的行政管理资源,因此对于家装更多地交由市场自由调节。

四、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承揽合同规定

《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第389页载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原因在于:1.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城乡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属于《建筑法》调整范围;2.住建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并未以《建筑法》作为制定依据,该办法所称“建筑活动”应理解为广义的建筑活动,同时该办法不禁止个人承接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3.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意见中,也明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纠纷适用承揽合同规定。

本文认为,上述观点的论证逻辑和理由均存在问题。首先,在《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第383页,已论证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装修装饰工程(没有区分家装/公装)属于建筑活动/建设工程范围,后面又论述家装不属于建筑活动,显然前后矛盾。其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没有列明办法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并不能当然得出办法未以《建筑法》作为制定依据的结论。最后,本文以“家庭住宅(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作为关键词,在威科现行法律法规中进行检索,仅检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这一地方司法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不能以此论证观点的合理合法性。因此,本文认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首先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章的规定。

声 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