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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澜视角 | 室内装修项目中存在转包、无资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lawyer9ac8cs7b 2022-10-29 发布于河北

引言

实践中,常有室内装修项目的承包人将装修工程转包给一个或多个没有装修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施工。而根据《民事案由规定》中的划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划分在第115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这是否意味着室内装修合同的效力应该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的裁判规则进行效力认定呢?若是,则根据《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等相关规定,转包属于违法行为,合同无效。若不是,则此种类型的合同效力又该如何认定?

正文

该案件涉及的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起施行)第2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该法第45条还规定:“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住宅装饰装修一般分两个阶段:一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二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装饰装修。

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一部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可以看出,其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一致。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装饰装修,即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自行委托施工方对住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这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并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裁判规则予以认定。

对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自行委托施工方对住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合同效力,我们可以先看几个地方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6条规定:“……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第1条规定:“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第8项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以外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对合同效力以外的问题可以参照司法解释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第4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第4项规定:“……所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第1条规定:“合同效力……2.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房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自建低层住宅(二层以下、含两层)、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以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上海虽然未检索到明确的类似地方性文件,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裁判思路与我们的观点基本一致。例如,在上海百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周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百酷公司将从他人处承包的系争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周某个人施工,周某与百酷公司所签的《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中百酷公司与周某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适用情形。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案涉《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有效成立。


综上所述,对于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不适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因此,如果存在室内装修项目承包人转包给无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转包合同并不当然认定为无效

案例

上海百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周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2020)沪01民终6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百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某

[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周某一审本诉诉讼请求,支持百酷公司一审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合同合法有效,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认定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周某并未与百酷公司进行验收交接,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工程交付的最后日期为2019年2月1日,但周某直至2019年3月15日仍未完工,但业主方自行入住,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验收交接日为2019年3月15日明显不妥。即便如一审认定的验收交接日也超过合同约定的最后竣工日期,百酷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扣除10%的工程尾款并无不当。三、周某在约定的竣工日期前迟迟未能交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百酷公司有权要求周某承担自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的逾期竣工违约金。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及认定]

百酷公司在取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公路XX公路XX村XX号民宅的装饰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业务后,于2018年12月1日与周某签订了一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百酷公司将系争工程转包给周某,包工包料,总价款为24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工程总价及未付工程款。周某称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加了工程量,因此增加工程款29,364.70元,但未举证予以证明。因百酷公司否认周某增加工程量,而周某又未举证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周某关于增加工程款的意见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所签的《合同》认定工程总价为245,000元。周某已收工程款222,800元,剩余未付工程款为22,200元。关于系争工程的竣工时间。双方对系争工程未进行验收交接,周某也未举证证明已经于2019年2月1日前竣工。但双方均确认系争工程于2019年3月15日被实际使用,应视为该日完成验收交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系争工程的验收交接日为2019年3月15日。

百酷公司将从他人处承包的系争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周某个人施工,周某与百酷公司所签的《合同》无效。系争工程已经被实际使用,视为已经验收合格,故周某要求百酷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2,2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故百酷公司要求周某支付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百酷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造成经济损失21,500元,更未举证证明因周某违约造成百酷公司实际经济损失21,500元,故百酷公司要求周某赔偿21,500元的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部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周某要求百酷公司支付工程尾款的本诉诉请能否成立、百酷公司要求周某赔偿逾期竣工违约金和逾期竣工损失的反诉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百酷公司与周某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系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关于《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中百酷公司与周某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适用情形。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案涉《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有效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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