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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不再需要单元全体业主同意 河北正修订相关指导意见

 2018MZYS 2022-10-29 发布于河北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根据相关条款,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修订,起草了《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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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条件将有变化

记者通过对比修订前的指导意见,发现修订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再需要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同意。

《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消防等相关标准。

(三)单位产权的房屋加装电梯须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拟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2.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3.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

4.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等设施的,应由设施相关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六)符合现行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相关规定。

明确资金筹集来源于五方面

《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资金筹集渠道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

(二)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三)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特困救助供养、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四)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给予专项政策和财政支持。

(五)可利用社会资本投资等合法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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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

《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

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

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者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居民协调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正确引导。

《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实施涉及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联合审查、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等多方面。

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

《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按整个小区或整幢住宅楼为单位进行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专项设计应包含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重点评估是否能够满足规划、消防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建筑自身及周边现有住宅日照,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

专项设计还应包含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进行审查。

规划审批手续实施联合审查

《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各地行政审批局应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指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

建设单位应当持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加装电梯协议、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相关书面材料,到当地受理窗口办理加装电梯手续。

行政审批局应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局反馈书面意见。

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在加装电梯小区、单元范围内依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申请人与持异议的业主协商一致的,由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加装电梯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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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后可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向属地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电梯安装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申请电梯监督检验。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加装电梯申请人应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政策支持

《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政府要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报指南,明示办理流程、申报资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和电话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有关审批和备案工作。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张蕾

■编辑/裴红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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