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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错误按偷税处理!

 刘刘4615 2022-10-29 发布于北京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稽罚[2022]53号

案件名称 某某(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8年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中,“IT180A汽车板推广专案”等7个项目实际属于对原有材料的性能改善、提升等,而非新开发,不应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以上项目共列支研发费用7265814.06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按75%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449360.5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5449360.55元,涉及2018年企业所得税817404.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名称 ***(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0***5955K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造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为408702.04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0-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

图片

来源:无锡税务、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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