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已正式立法!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并不是新鲜事物。 近年来,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数量居高不下,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离婚案件也在逐年增加。 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当事人若不积极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将导致人民法院财产调查的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如何应对当事人与日俱增的取证申请,如何及时完成繁重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成为家事审判无法回避的问题。 2016年4月,最高法在全国法院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被最高法首次明确提了出来。 2018年7月18日,最高法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第44条规定:
该条规定的内容与《婚姻法》相应条款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 从《婚姻法》和《民法典》的具体条文中,并未发现有关离婚诉讼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最高法关于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的意见,也仅仅是个司法指导性文件,连司法解释都算不上。 因此,如果将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直接认定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实际上缺乏法律依据。 当事人及代理人往往对人民法院试点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合法性存疑,并不积极配合。 由于没有对不实申报、拒绝申报制定相应的惩罚性措施,导致财产申报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在当事人不负有申报财产法定义务的情况下,“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 在具体案件中,对于不实申报、拒绝申报的情形,法官直接认定该情形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就比较大,因此,法官的积极性也不高。 故鲜有报道当事人因未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而被人民法院直接视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情况就不一样了。
其中,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在明确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后,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有了法律依据。 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 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当然,离婚诉讼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虽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里,该申报义务仍然属于夫妻双方的义务,并不仅仅针对男方当事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