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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随手一阅 2023-03-18 发布于浙江


作者:蒋月

来源:蒋讲家事法

2022年10月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第67条规定:离婚诉讼当事人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该申报义务是一项新制度规定,是立法保护弱势配偶一方平等财产权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将对离婚诉讼审理产生重要影响。《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已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本文讨论该项申报义务立法的必要性和意义、立法理由与依据以及司法适用。

一、强制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我国居民个人拥有的私人财产的种类持续增多、价值越来越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争议也越来越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2-2021年,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一审案件收案数(件)每年在151万—177万件之间,其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一审案件收案数(件)每年在123万—144万件之间;[1] 夫妻共同财产争议是离婚案件争议焦点之一。依据既有相关制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成本太高,但查实结果又时常令当事人一方不服,部分当事人抗争多年,诸多这类诉讼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为及时准确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防范离婚案件当事人实施损害另一方财产利益的行为,化解该类诉讼中遇到的现实困境,促进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维护司法裁判分配的权威,低成本的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应运而生。

1.适应夫妻共同财产种类构成复杂且价值不断增大之需

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婚后所得五大类财产,都呈现出日趋复杂的态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中,“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是最复杂的财产种类,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及其收益,基金,保险、信托的收益,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租金等财产类型。

截至2023年1月20日,深交所共有上市公司2,779家,总市值约35万亿元;债券11565只,挂牌面值约2.8万亿元。[2]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上市公司2216家,总市值49万亿元;债券27094只,总市值159752.31亿元。[3] 截止到2021年12月底,深圳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2.8亿万户,而2011年底同项数不到1亿户。[4] 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无疑占这些上市公司投资中的一大部分,从一个侧面说明涉股权的夫妻财产价值之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作为兜底类型,涉及房产、车库等不动产,宅基地使用权,银行存款,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更多种多样。拥有较大或者巨额财产的夫妻添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来源复杂多样。夫妻共同财产所在场所比较分散,也有在不同地区或者国家的。

2.平衡离婚当事人双方财务能力和诉讼能力差异

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协商分割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分割,首先得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规则是审理夫妻财产认定争议的基本准则。凡一方主张某项或某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对方不认可的,主张配偶一方就得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审理中,相当部分离婚当事人心存侥幸,不主动承认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对方能证明的,就认;对方证明不了的,就不认。为使自己有朝一日面临举证责任时,能完成举证,夫妻平时就得各种“多留心眼”,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长此以往,婚姻信任易被逐渐侵蚀,家庭生活成本高得难以承受。

离婚案件审理中,处于财务弱势或者平时不掌管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主张认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举证困难。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财务能力相差明显的情形十分常见。掌管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一方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长时间诉讼拖延势必增大诉讼成本。在跨不同法域居民缔结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欲举证证明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因不了解对方的法律、社情等,更是难上加难。如果当事人双方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可以免于争议。

3.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离婚纠纷审理效率和公平度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离婚诉讼争议聚焦点,双方当事人备受讼累,法院投入的司法资源越来越多。一方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多而导致挽回婚姻的可能性小,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不再争执于离婚或者拒不离婚,转而聚焦于财产公平分割。加之涉案财产标的额大,当事人双方矛盾冲突激烈。另一方面,许多离婚当事人财产种类多样、财产权属复杂,查明繁琐,加之他们各自想着关照“自己人”,甚至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有些证据难辨真伪,有些争议因年代久远难以查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确定难”,“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断难”。 法官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查当事人财产,审理结果时常却不尽如人意。

4.弥补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等现行夫妻共同财产查明制度之不足

针对弱势配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知情少甚至不知情而遭遇举证困难,在婚姻法时代就有多种调整措施。例如,针对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夫妻另一方证明该方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证明难,其操作性不强。又例如,离婚后,原配偶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或者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为的,可以再次起诉请求分割,但对于举证能力弱者,其适用机率小。再例如,由法院调查取证。2022年3月22日修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2022年修正)》】有关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而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下列三类: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民诉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112条规定了书证提出命令,“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但要说服法院批准颁发该命令,申请人需要提出书证名称或者标题或者相关内容等明确、特定化的信息。如果不了解相关情况,申请理由将难以成立。

5.总结吸纳了近年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相关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开始允许全国118家中基层法院作为改革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实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家事调查等新做法。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法院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并告知当事人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法律后果。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4条确定了该申报制。

广东、山东等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本省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的文件规定了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等多种类型的离婚财产申报。不过,当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仅仅是法院系统内部实行的工作机制时,对当事人约束力不强。对于离婚当事人不及时申报、不如实申报的行为,法院很少认定为隐匿、转移财产而判决少分或者部分,故财产申报的实际效果不明显。《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确定为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既约束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也将约束法官。

二、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的理由和依据

强制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理由和依据有下列三个方面。

1.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是配偶双方平等享有共同所有权的应有之义

强制离婚诉讼当事人主动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这些财产本来就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当两个民事主体共同分享同一个财产所有权,无论当事人是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或者约定夫妻财产共同制,无论产权登记在配偶哪一方名下,也无论由谁保管,依法是配偶双方共有财产。因离婚而终止共同财产关系时,清算财产的前提就是实际保管财物一方应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财产文件。二位共同财产所有权人都应有责任编制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说明财产、债权、债务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这是身为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当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一方单独或者分别管理的情形下,管理人不报告的,另一方配偶很可能难以知晓财产详情。

该申报义务的基础,与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来说明,不如说它既是夫妻平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应有之义,是婚姻共同生活关系的常识。平等所有权包括了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各项权能,其强度明显超过知情权。

2.夫妻共同财产申报是欲解套举证责任困境,协助法院查明事实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权利;义务;责任。“权利观”认为当事人和法院享有针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明的权利,当事人享有主张和证明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的权利,主张和提供证据以及进行诉讼辩论,可以看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说”认为当事人有义务努力证明所有需要确认的事实,说服对方和法官;否则,诉讼结果将对其不利。“责任观”认为当事人的主张行为和证明行为是追求自己胜诉利益,诉讼当事人负有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当事人不实施这些主张和证明行为将导致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院将判决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实体后果。[5] 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责任观”,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认为证明责任不是义务,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不履行就会受到法律强制,但当事人没有举证,一般情形下,不会因此受到法律上的强制。《适用民诉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91条明确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中,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当事人承担着证明该请求权存在及其财产金额的责任。然而,欲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当事人一方常常因不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而陷入举证困境,如果主张分割财产的当事人一方提不出充分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可采信,或者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相比不具有优势,法官即可驳回其诉求。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不一定败诉。

3.域外法相关实践和经验

大陆法传统或者英美法传统的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都要求离婚事件当事人报告说明其全部家庭财产或者申报人全部个人财产;报告不及时或者不实的,将受到法院严厉处罚。

在德国,婚姻终止时,为查明配偶各自的初始财产和终止婚姻时的财产,化解请求权行使人举证困难,《德国民法典》第1379条赋予配偶任何一方在一方提出离婚、废止婚姻或者提前废止净益共同制时,请求另一方答复关于财产询问的请求权。对终结财产的询问内容包括在终结财产基准日拥有的实际财产,以及依法应计入终结财产的财产减少;询问权人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财产目录,要求参加该目录制作,还可以要求查明财产标的价值、债务,甚至可以请求由机关或者公证部门编制财产目录。[6]《德国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法》第206条规定“家庭财产事件的特别条款”,在家庭财产事件中,法院可以命令配偶双方在一定期间内为下列事项:(1)说明要求分配的家庭财产;(2)说明全部家庭财产情况并附上详细清单,或者对之前的说明进行补充;(3)就具体情况表明立场、补充个人说明,或对其他关系人的陈述发表看法;(4)提交票据证明“超过法庭指定期限才提交的情况说明,唯有当法院通过自由裁量认为处理该事项不会延误程序或配偶一方对于迟延提交有充分理由的,方可考虑;对于配偶未遵守指定期限或者法院对相关情形依法不应予以考虑的,法院无须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7]。

英美法传统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注重庭审前证据开示,其效果相比财产申报尤过之而无不及。证据开示是指在民事诉讼开始之后、事实审理之前,当事人双方各自向对方出示证据和要求对方提出所持有的证据,以此获得案件信息的程序和制度。以美国为例,家庭法都是州法,有关婚姻的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法也都是州法。按照证据开示程序的要求,离婚当事人双方都应向对方提供所有的财产文件。若一方不如实提供或者企图隐匿财产的,对方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强制提交和制裁动议。代理律师也有权直接向银行等相关机构发送传票,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案涉财产的文件。对于不主动提供的当事人,法庭会颁布命令,要求该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否则,法庭可以按照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案,并不允许不提供财产文件的当事人一方有反驳对方证据的权利,法庭还可以判不提供财产文件的当事人一方支付对方的律师费等等,情形严重的,法庭还可以制裁该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

强制主动报告全部财产状况,是保障离婚当事人财产公平分配的通行做法。

三、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的司法适用

1.适用的名称和情形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向诉讼当事人签发“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的诉讼义务和责任;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时,可以一并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19修订)》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既然《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第67条第2款赋予离婚诉讼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义务,与“申报令”相比,采用通知或者告知书应更妥当。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或申报清单应属于证据材料。

法院向离婚案件当事人签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依法适用于下列两类诉讼:一是适用于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程序开始后,无论原告或者被告,均应主动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其知晓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信息。不论被告是否同意离婚,也不论一审程序终结时原告的离婚请求是否将获批准。二是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离婚案件中,因夫妻共同财产复杂或者一时难以查明并分割的,法院批准原告离婚请求的同时,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剥离,要求当事人另案处理。此情形下,单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当事人双方依然应负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义务。

2.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内容及其审核

离婚诉讼中,《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文件是证据,应当受举证时限、证据交换约束,并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既应申报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权益等夫妻共同财产,又应申报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对于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其他登记于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保管,但双方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的财产或权益,也应一并申报。离婚财产申报终结后,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该申报的异议事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未按时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法律后果

故意申报不实,是民事欺诈,理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民法上,有意引起、强化或者维持他人不正确设想的行为,构成欺诈。欺诈,可以是明示告知不真实情况、隐瞒或者掩盖事实的行为,也可能仅仅是不提及某些事实。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承担报告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义务时,明知存在某项夫妻共同财产却不申报,无疑是欺诈。当事人无故拒绝申报,经核实为瞒报、漏报、少报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不如实申报,应当依法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故意不实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第67条第2款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特别说明:本文是<<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研究——以2022年修订的妇女法第67条为中心》(发表于《中华女子学报学报》2023年第2期,第52—61页)的圧缩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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