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 一批新规新政将正式施行 事关教育、食品、驾培等方面 你最关心哪一项? 赶紧来看看~ 1 为个体工商户发展 提供更多保障 由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依据《条例》: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2 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以下简称《通则(2022版)》),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通则(2022版)》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 ☑ 在现场核查方面,明确了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各种情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 ☑ 在审查结果与整改方面,规定了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及时作出食品生产许可决定,要求申请人自通过现场核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3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需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 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 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 ☑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 三项国家标准 保障中小学数字教材质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小学数字教材三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三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分别为《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基本流程》《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元数据》《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活动的基本流程,对中小学数字教材提出了质量要求,给出了检测流程和检测方法,并提出了能够兼容教育领域和出版领域的整体方案。 6 定期开展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 由国家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新规进一步加强了对教练员的全流程管理。 ☑ 明确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果,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7 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从11月1日起实施。 依据《公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媒体来源:厦门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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