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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应着重把握的若干问题

 初心阅读室 2013-01-30

食品流通许可是依据《食品安全法》设立,由工商部门对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依法核准许可的行为。这是为实现法律所要求的从“农田到餐桌”、监管全覆盖、达到分段监管、无缝衔接的重要一环。这也是体现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障食品从“卫生”到“安全”,从而提高食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举措。对于工商部门来说,既是一项光荣的使命,也是责任重大,面对困难和挑战的全新职能。《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后,由于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范围、对象以及把握的原则等方面没有详尽的规定,这就需要我们的执法人员依据法律的精神实质去把握,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摸索,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确保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切实做好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以便更好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能。

一、核发流通许可证的基本原则

 一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

 二是遵循“统一指导、属地审核,谁许可,谁监管”原则。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遵循“坚持先证后照,证照分离”原则。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二、食品流通的许可条件

食品流通许可要严格执行准入条件的规定,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基本条件: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与食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即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申请名称预核或变更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提交)。7月19日《衢州市工商局明确过渡时期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食品经营企业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对个体工商户不作强制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因变更地址或增加食品经营的或《卫生许可证》到期或未到期申请人要求换证的,应当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按食品流通许可设立条件和程序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3、委托人及指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张(企业或个人有指定委托的提交)。针对这点,我们原则上要求个体工商户自行申办,不得指定委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可以指定委托,但原则上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签名,并同时提交其他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4、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健康证明的同时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要有两个以上人员有健康证明(包括负责人)。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各1份(批发、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或经营散装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提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主要是要求申请人提交经营设施空间布局照片或设计图;操作流程文件,我做了一个模板,各所可以参考,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模板内容结合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目的无非是通过模板的制作,规范、约束申请人的经营行为和食品安全意识。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我们也制作了模板,各所可以参考,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模板内容结合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7、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为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这一点是和注册一样的。

   8、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批发、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或经营散装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提交)。工商所要在告知书上盖章,申请人要在承诺书上签名。目的是通过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促使工商行政许可职能工作和经营者责任意识有机结合。

   9、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有限责任公司提交)。

  10、特许经营协议复印件和特许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加盟商店和企业提供)。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吊销食品生流通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对象、范围

 (一)食品流通许可的对象。

 1、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核准的范围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2、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3、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范围

 1、取得食品加工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3、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主体。

 4、销售食品添加剂的经营主体。

 5、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四、食品流通许可事项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合法凭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主要事项是: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名称应与食品经营者在工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二)经营场所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具体地点。

(三)许可范围包括食品经营者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四)主体类型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已经颁布的市场主体分类标准填写,与登记注册的类型一致。具体分为:1、内资企业;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4、个体工商户;5、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六)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七)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许可准予时间始,有效期为3年,期限时间由许可机关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核定标注。按照实际许可的起止日期填写。

五、食品流通许可程序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工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查。

 审查方式为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1、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对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对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

(1)《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是否按照规定填写。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是否与申请书一致;新增食品经营项目的,审查该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审查申请许可的经营场所是否具体明确,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的经营场所证明的地址是否一致,相关产权或租赁方是否签字或盖章。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健康证明和身份证明。审查健康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是否提交。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是否提交,清单清晰、明确。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审查是否提交。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规模较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将有关制度合并。

(8)食品流通安全责任承诺书中是否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9)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的重点对象:

(1) 零售散装食品的经营主体;

(2) 对在县城以上经营食品批发或批零兼营的经营主体。

 进行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一式三份,经核查人员、申请人、工商局(或所)负责人签字,加盖工商所印章后,许可机关、工商所、申请人分别存档。负责现场核查的有关责任人,要将现场核查情况及时录入电脑。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批。

 审核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对申请者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后,由审核人员出具《食品流通许可审核意见表》,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意见表的情况,审批食品流通许可。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如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二十天期限内。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变更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注销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撤销、注销及吊销

(一)变更。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凡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在其许可证的有效期内:

  1、名称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然后向食品流通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

 2、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负责人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食品流通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证变更事项涉及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变更后,依法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撤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1、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2、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3、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4、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5、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三)注销。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的情形: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后,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变更,或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四)吊销。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至九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延续。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新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六)补证。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流通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要加强对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但不得强制要求其换证。对于原卫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要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对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责令停止经营,督促其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责令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食品流通许可与监督管理档案

 (一)建立健全食品许可档案管理制度。许可证的管理档案包括许可档案、信用档案,将许可档案与登记注册、市场巡查、经济户口和食品安全监管等信息衔接,作为信用分类监管的参考依据。按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文书档案工作机制。档案资料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变更许可申请、注销许可申请)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等涉及的相关原始资料,及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同时,要加强食品许可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严格管理责任,切实保障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

(二)建立健全许可管理数据库。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等许可管理数据库。积极推进食品流通许可信息化管理,应用食品流通许可软件,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受理、审核、发放管理等工作。

(三)整合管理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要创造条件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网络管理,整合资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应当整合食品流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加强对各类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管理情况内部通报制度,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把撤销、注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名单以及相关处罚等情况,告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核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

    (四)利用网络平台,加强信息沟通。通过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定期公告取得或注销、撤销和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名录。同时要加强与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流通许可的有关信息。对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食品市场主体,要在工商行政管理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及时予以公布。

九、监督检查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否则,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34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有上述行为,依据《许可办法》34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6、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7、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8、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进行检查。

 

 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4号公布);

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3号公布);

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和第三十三条;

5、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2009年05月22日 发布;

6、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商建发[2005]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5号《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经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8、国家质监总局2007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

9、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

10、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11、2009年11月30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饼店行业申办生产经营许可意见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1048号);

12、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修改单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9>588号)。

13、2002年3月5日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14、2003年9月,浙江省政府第163号令《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对食用农产品的范围作了界定,“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牛奶、畜禽、水产等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15、农业部2009年2月6日发布的农质发[2009]2号《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中出现了“鲜食农产品”概念,列举蔬菜、水果、茶叶等属于“鲜食农产品”范围。(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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