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涉台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厦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台湾地区台中市东区**街**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里**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乙,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3 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到厦门市海沧区**小区偶遇杨某某,约好当日晚在海沧区**路**号杨某某所经营的咖啡厅内见面,两人在聊天中杨某某向陈某甲询问是否有购买大麻的渠道,陈某甲拿出一支其本人使用过的装有大麻油的电子烟,称携带方便、隐蔽性强,不易被查获。同月20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陈某甲向其购买装有大麻油的电子烟,因陈某甲没有全新的电子烟,杨某某遂要求陈某甲将那支使用过的电子烟卖给其。同月20日21时许,两人在**小区**停车位上见面,陈某甲将该支电子烟交给杨某某,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人民币给陈某甲,陈某甲先是不收钱,后在杨某某的坚持下收取了200元。 2018年12月21日,海沧公安分局接杨某某举报陈某甲贩卖毒品的线索,侦查人员将杨某某提供的电子烟内的黑色液体进行称重提取送检。经检测,该支电子烟内的黑色液体净重0.15克,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同年12月24日8时许,民警在厦门市海沧区**小区**号**室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甲。 案发后,缴获的毒品已依法缴交相关部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电子烟、手机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钱包转账信息、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现场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称重笔录等笔录; 7.台胞证签发信息、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陈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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