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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金沙江螳螂川(安宁段)流域这些水域禁止垂钓

 蘸水苦菜 2022-11-01 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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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安宁市金沙江螳螂川(安宁段)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巩固“十年禁渔”成效,规范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关于规范昆明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昆明市金沙江(昆明段)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昆明市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安宁市金沙江螳螂川(安宁段)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金沙江螳螂川(安宁段):起点从西山区海口街道青鱼社区与安宁市金方街道浸长村委会交界处(黄塘村),终点到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委会(马鹿塘附近)与西山区团结街道律则社区交界处止,全长59.7公里。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二、垂钓行为

本通告所指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三、禁钓区和禁钓期

本通告所称禁钓区:金沙江螳螂川(安宁段):起点从西山区海口街道青鱼社区与安宁市金方街道浸长村委会交界处(黄塘村),终点到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委会(马鹿塘附近)与西山区团结街道律则社区交界处止,全长59.7公里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

禁钓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此时段为天然水域鱼类自然繁殖期,在金沙江螳螂川(安宁段)流域禁捕水域(59.7公里)范围内禁止一切垂钓行为。

四、垂钓区和垂钓期

(一)垂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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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告所称垂钓区为允许垂钓的水域。

垂钓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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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方街道办事处从千户庄村委会通仙桥大桥起至昆钢六高炉止,全长1.8公里区域范围内;

连然街道办事处从大屯社区烧结厂大桥起至小菜园社区东湖第一城螳螂川大桥止,全长2.4公里区域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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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街道办事处从羊角社区渡船房起至温泉社区小贵甸止,全长4.06公里区域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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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街道办事处从白塔村委会石门村前段至赵家庄村委会祥丰金麦二级水电站止,全长6.5公里区域范围内。

(二)垂钓期

本通告所称垂钓期为每年7月1日0时至次年2月28日24时止、上午9时起至下午18时止允许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休闲垂钓行为。其余时间段禁止一切休闲垂钓行为。

五、垂钓主体管理

在金沙江螳螂川(安宁段)流域禁捕水域允许休闲垂钓的区域和时间范围内从事休闲垂钓的个人,应持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安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地址:安宁市金晖路1号宁湖大厦1315室,电话:0871-68694436)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备案内容应包含休闲垂钓时间、地点、钓法、钓饵等信息。

举办团体性休闲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安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目标鱼类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

休闲垂钓人员应当注意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应符合能够从事休闲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禁止在桥梁、输电线路、变压器附近、恶劣气候条件、人迹罕至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垂钓。

垂钓人员应当强化自律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垂钓区域生态环境,乱扔垃圾,做到文明垂钓、生态垂钓、安全垂钓,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六、钓具钓法管理

在允许休闲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只能使用报备的钓具、钓法进行休闲垂钓,不能转让报备的钓具、钓饵。只允许以“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进行休闲垂钓,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休闲垂钓:国家、省公布的禁用钓具、钓法;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

七、钓获物管理

严格控制钓获物数量,每名休闲垂钓者每天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3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重量超过3千克的,可以留取,其它的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范围。

严禁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和省级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达不到食用规格(≤10厘米)的钓获物,钓获上述钓获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禁止销售、收购金沙江螳螂川(安宁段)渔获物,严禁渔获物买卖交易。

八、执法管理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汇同安宁市公安局、安宁市水务局、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方街道、连然街道、温泉街道、青龙街道等部门开展金沙江螳螂川(安宁段)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相关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工作机制,适时开展金沙江螳螂川(安宁段)禁渔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非法垂钓等行为。

违反本通告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安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九、其他事项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云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批。

鼓励广大群众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捕捞、违规垂钓行为。

举报电话:

安宁市公安局:(0871)—110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0871-68694436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871—68688315

安宁市水务局:0871—68697883

本通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安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31日

美编:杨 鸿 审核:白 海

发布:安宁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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