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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严萍:她山之石——十七世纪英国革命中的妇女|十七世纪英国革命专题系列六·拓展阅读

 老王abcd 2022-11-02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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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一般的历史叙述中,除了在光荣革命中被迎接回国的玛丽二世,英国革命中的重要人物无一不是男性,而议会斗争、内战、复辟、政变等重大事件的普通参与者也都以男性为主。但实际上,一些女性也参与到了革命之中,她们的行动甚至可以被视作近代西方女性争取女权的最早尝试。对女性这一群体的观察和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英国革命的独特视角。

她山之石:十七世纪英国革命中的妇女

 (原文标题:争取女权的最早尝试——17世纪英国革命中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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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严萍

江苏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

直到近代初期,欧洲人依然普遍信奉亚里士多德的格言:妇女涉足政治是不正常的。但是随着17世纪英国革命的爆发,英国妇女开始了对传统的反叛。她们不再满足于仅仅做一个唯丈夫之命是从的家庭主妇,而是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这场史无前例的革命,并且尽力争取男女的精神平等和世俗平等。在“1640-1660年期间,许多妇女在政治事务中扮演了公开的、积极的角色”。这应该是近代西方妇女争取女权运动的最早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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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年,英国长期议会的召开标志着17世纪英国革命的爆发,在这场改变英国历史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也改变了人类历史发展的革命中,妇女们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卷入其中,她们既表现了对政治革命的关注,也表现了对女性权利的关心,她们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参与革命。

一是向议会递交陈情书。通过陈情书向议会上传民情,表达个人或者某个团体的政治、经济、宗教态度,是17世纪英国革命、也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民众参与革命的重要举措,它既可以反映民意,也可以对议会施加压力。在17世纪英国革命中,妇女多次递交了陈情书,表现了她们积极的革命态度。“在17世纪的40年代,妇女以个人或者群体名义向议会递交了陈情书,表达了有关宗教、政治、和经济的愿望”。1642年1月31日,一群妇女向上议院递交一份陈情书,抱怨商业的衰退并要求结束宗教的争吵,并且在爱尔兰赦免新教徒;1642年2月妇女向议会递交请愿书,请求议会进行宗教改革。1643年8月两三千名妇女聚集在议会递交请愿书,反对战争,呼吁和平;1649年4月几百名妇女来到众议院,请求释放被捕的四位平等派领袖;1649年5月妇女们又一次递交了请求释放被捕的四位平等派领袖的陈情书⋯⋯在这些陈情书中,妇女们清楚明白地表达了自己对时局的看法和政治态度,并向议会提出了改革措施,甚至还表达了男女平等的要求,这与革命前英国妇女囿于家庭、不问政事的传统大相径庭。

二是参与选举和法律审判。1640年以前的英国,作为独立个体的妇女只在家庭内存在,她们只是丈夫的附属部分。那时“几乎没有女性作为个体属于英格兰,除非女王(这种情况通常是极为罕见的),或者是贵族的遗孀和女继承人以及少数的寡妇。”所以在政治领域里基本上看不到妇女的身影。可是在革命期间,部分妇女却走出家庭,试图打破历史上妇女的失语状态,参与国家的政治。由于英国“旧制度”的选举法只规定财产资格和身份资格限定,没有规定性别限定,所以在1640年长期议会的选举过程中,一些拥有地产的单身妇女直接或间接参与了议员的选举。当时妇女分散在各地参与选举,因为统计资料所限,我们现在无法知晓在整个选举中,究竟有多少妇女参加了这次选举,不过我们知道在伍斯特郡,托马斯·利特尔顿爵士的反对派曾经指责他,说他的投票点充斥着妇女、儿童和穷人,这至少可以说明当时参与政治选举的妇女不是个别现象。最引人注目的是萨福克郡妇女选举事件:当时萨福克郡的部分妇女直接去选举登记处登记,准备参加当地的选举。她们的行为也曾经被办事员所接受,但是后来此事被当地治安官发现,他认为妇女参政虽然没有被法律禁止,但是此种行为与传统相悖,是极不名誉之事,因此立即将妇女的名字从选举名单上划掉。这件事也影响了其他地区妇女的选举。虽然妇女自己参与选举没有得到社会的承认,但是还是有一些妇女通过自己的活动帮助自己的丈夫、儿子成功参加了政治选举:1640年,昂顿·迪琳夫人帮助她的丈夫组织了一次成功的选举活动;1642年夏,布里莲安娜·哈里夫人为儿子的选举四处奔走,费尽心机。

妇女们不仅直接或间接参与选举,而且还参与了法律审判。查理一世曾经宣布禁止妇女参加卡斯尔哈文鸡奸、强奸案的审判,因为这将“有伤风化”。但是妇女们却参加了1649 年对查理一世的审判,并有妇女代替自己的丈夫参与了公开唱票。

三是为革命募捐、提供情报。在整个内战期间,妇女们为了支持议会军的获胜,踊跃捐款、捐物。从中产阶级妇女到普通妇女们毫不吝啬地将自己的首饰、家中的金、银饰品等连同现金一起捐献出来,甚至孩子们使用的银汤匙也被捐献出来以武装军队,保卫革命果实。1660年以后,巴特勒·胡迪布拉斯回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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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妇女们还承担了战争所带来的物价上涨、政府增加的税收、士兵的给养和其他负担。劳动妇女还参与了暴动,几乎在所有因物价上涨和食物匮乏而出现的骚乱中,都可以看到妇女的身影。甚至还有些妇女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为革命提供过情报:卡莱尔的女伯爵露西·海就是这样一位女性,她曾经在1641年底至1642年初的危机时期利用自己在查理一世宫廷中的地位为议会提供过情报,她也因此被描绘成是一个奸诈的 “变节者”。

四是参与宗教事务,争取在宗教中与男子的平等权利。在中世纪,妇女是不允许在教堂布道的。《圣经》曾经借圣保罗之口讲过这样的话:“我不允许妇女讲道,也不许她管辖男人,只要沉静”,“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像在圣徒的众教会一样,因为不准她们说话,她们总要顺服,正如律法说的。她们若要学什么,可以在家里问自己的丈夫,因为妇女在会中说话原是可耻的。”可见,即使在“上帝面前”妇女也处于从属地位。但是在17世纪英国革命中,在清教平等思想的影响下,妇女们开始主张宗教改革,并且进一步提出在基督教世界男女平等。她们首先向议会递交了请愿书,然后开始自己解释经文,继而在教堂布道。这些行为既反抗了封建专制的教会,也背离了男尊女卑的传统。

英国妇女何以在17世纪英国革命中会萌发进入传统的男子世界,涉足公共事务,甚至干预政治的愿望,并身体力行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清教的平等思想和清教运动触发了女性渴望平等的心愿。

16世纪,英国兴起了清教运动并很快传遍全国,它的主要目标在于:清除天主教仪式,使圣餐按照原始基督教教义的要求;由受过教育的牧师根据《圣经》布道,在教民中宣扬因信得救;由宗教大会规定教规,反对主教团的控制等等。这些目标中显然具有民主、平等的成分,到17世纪遂成为英国革命的旗帜。尽管在清教运动中没有提出男女平等问题,但是也没有涉及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一些激进的清教徒和后来的教友派信徒甚至认为妇女因信奉上帝而具有了力量,能够在教堂布道。这实际上是宣扬在宗教方面男女平等,这自然鼓励了妇女争取宗教、政治及其他方面平等权利的行为。她们首先争取解释经文、教堂布道的权利,她们不仅仅是通过舆论的宣传和陈情书的上达,而且身体力行,用自己的行为去争取。例如1653年12月,有人向剑桥市长抱怨:两名妇女正在布道。市长问她们的名字和她们丈夫的名字,她们回答:她们没有丈夫,是耶稣基督带她们到这里。妇女继而寻求政治上的权利。如1649年4月、5月由妇女递交议会的两份陈情书,都谈到妇女在基督教世界具有与男子平等的利益,在世俗世界也应该拥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5月份的陈情书这样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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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清教思想的影响下,英国妇女起而为自己争取宗教和政治的权利,“在17世纪,清教妇女通过重新构思宗教教义的合法化以反抗父权、夫权、宗教权威和政治权威,并寻求对妇女活动领域的重新解释”。

第二,革命尤其是内战为女性提供了宽松的社会、政治环境。

革命期间,特别是内战期间,社会的中下层群众都在为自己的生存和权利抗争,众多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清教思想向专制君主和封建贵族开战,实际上是向传统的权威和秩序开战,一时间,旧的权威和社会秩序被打乱。在妇女看来,既然传统的以家族为标志堆砌起来的金字塔可以被推翻,出身的不平等可以被取消,那么男女之间的差异和不平等为什么不可以取消呢?妇女们利用旧的权威被打倒、社会秩序被打乱而新的权威和社会秩序还没有确立之机,向男子一样努力为自己争取平等权利。革命和战争的动荡为妇女提供了行动的背景和环境,“整个战争时期,战争双方的妇女都求助于'必要的法律’以论证没有先例的行动和政治议程”。

另一方面,由于战争和党派的争斗,革命中许多议会领导人和王党分子逃亡国外或外地,他们把家、地产及其他社会事务都留给了妻子照料。这给妇女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在动荡的社会中,这些柔弱的女子必须独自面对复杂的环境和人际关系、独自承担繁重的家庭琐事和社会事务,但是她们并没有如很多人所想象的那样手足无措,也没有被困难压垮,而是相反,她们在帮助丈夫照顾家族产业和其他事务的过程中得以展现自己的才能;二是由于得以从丈夫的控制下解脱出来,她们获得了天性的自由,在参与社会生产和政治事务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快乐。一位逃亡法国者曾经在1646年8月写给拉尔夫·弗尼爵士这样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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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革命和战争使妇女得以施展自己的才能,并且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她们相信自己既然可以帮助丈夫处理诸如土地、商业等事务,也就可以、也有能力参与政治和其他社会工作。

第三,中世纪的法律和习俗为贵族妇女、尤其是单身贵族妇女留下了可以借用的漏洞。

虽然中世纪教会法和世俗法明确规定了妻子对丈夫的依附,在法律上,妻子由丈夫监护;在政治上,妇女不能担任任何公职;在经济上,妻子没有任何财产权利;在宗教上,妇女不可以担任教职,不可以在教堂布道;在家庭,妻子必须绝对服从丈夫,即使妻子比丈夫聪明、能干、富裕也必须如此。但是,中世纪法律也为贵族妇女(主要是贵族寡妇)保留了部分权利。前文已经提到,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只有明确的财产限制,没有性别限制;妇女有权继承采邑,继承采邑的贵族妇女可以参加贵族们对政治、经济问题的讨论,也可以在法庭上充当司法者和立法者。寡妇们则享受着比其他身份的妇女更多的权利和自由,她们拥有法律上的独立权。因为一旦孀居,她就不必再被迫接受另一个人的权威,而且由于她已经结婚多年,也不必再受父兄的干涉;每一位寡妇还可以凭借孀居权获得一份财产。所以,在革命中,一些妇女正是利用这一点为自己争取权利:1653年7月,12位妇女在新教徒凯瑟琳·奇德利的领导下请愿时,她们被告之:她们是妇女,而且大部分是妻子,法律不会关注她们。她们中的一些人回应道:她们不是妻子,她们的请愿书应该被议会接受。

第一次女权运动以前,西方国家的历次政治、社会革命中都可以找到妇女的踪迹,但是参与革命的“妇女的政治行动不是为了社会性别中的女性个体的权利,而是阶级斗争或者社会群体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革命的过程中,间或也有部分妇女为自己争取政治、经济权利,但是妇女的权利斗争只是政治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是附属部分。17世纪英国革命中的妇女也是如此,而且在共和制、男子普选权尚且超越英国社会现实的历史条件下,更不要说男女平权了。在革命中,尽管妇女们参与了政治、经济和宗教事务,但是英国妇女并没有组织起来,为争取自己在政治、经济、家庭生活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采取行动,甚至没有提出明确的女权宣言或纲领:贵族妇女希望参与政治,因为中世纪她们一直有这样的权利;中产阶级妇女递交陈情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孩子、丈夫以及自己的家庭免遭灾难;劳动妇女参与暴动,是因为家庭生活的困窘。如1642年2月的请愿,是因为一些英国妇女担心爱尔兰的天主教暴行会在英格兰再次发生,殃及自己和家人,于是向议会递交请愿书,请求议会进行宗教改革。1649年要求释放被捕的平等派领袖的请愿依然强调 “她们应该拥有保卫自己家庭和家庭成员的权利”。帕特丽夏·希金斯曾经分析过革命时期妇女递交的请愿书:虽然这些妇女递交了为妇女争取正当权利的请愿书并举行了示威活动,但是这些请愿书中使用的是从属的语言,请愿者将自己描绘成 “弱势性别”,愿意追随在男人的后面。即使在陈情书中呼吁“精神平等”时,妇女们也是谨小慎微,在承认自己的柔弱和依赖的基础上,在愿意服从丈夫的领导和其他男性权威的条件下,要求与男子精神的平等。1642年2月4日的一份陈情书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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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革命中,英国妇女试图进入男性的公共领域时,表现了足够的卑微之态。但是她们的行为依然没有得到世人的支持和同情。因为妇女进入传统上男人控制的公共领域,其行为本身就让男人感觉到男性的权威受到威胁。“清教徒们反对等级,提倡民主,但是男子坚持民主应该拒绝妇女和仆人”。他们对妇女参与公共事务之事采取了讽刺、歪曲、漫骂和镇压的手段。

前文提到的1642年1月31日妇女的请愿,一些人怀疑请愿书是男人代写,参加请愿的都是下等阶层的妇女。1643年8月,当两三千名妇女聚集在议会呼吁和平时,战争的支持者污辱这些妇女是低劣的人种、娼妓、郊区的渣滓和吃饱了撑的爱尔兰妇女。在一些下流的小册子中,妇女们的请愿书被冠以“议会的妇女”或“处女的抱怨”的标题加以讽刺。1653年12月,在剑桥教堂布道的两名妇女被赶下了讲坛,并被市长下令施以鞭刑。“她们被带到十字路口的市场上⋯⋯刽子手扒掉她们的上衣,将她们的手臂绑在行刑柱上,执行市长的命令⋯⋯她们被打得皮开肉绽”。由此可见,资产阶级男子在争取自由、平等的同时,将人口一半的女性排除在外,并且在捍卫男性的优越地位方面不遗余力,妇女社会地位变迁的道路艰难而漫长。

在今天看来,17世纪英国革命时期的妇女运动并没有形成规模,也没有让英国妇女获得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的权益,但是她们的行为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这次革命发生在17世纪,西方资产阶级男子 “自由、平等”的口号还没有提出,“人人生而平等”还没有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信条。男子法律上的平等、政治上的普选,甚至经济的自由都还没有实现。在这样的条件下,英国妇女提出男女平等乃是人类一大进步。贵族妇女积极参加选举,为以后英国和欧洲其他妇女争取选举权树立了楷模。

本文刊载于《历史教学(高校版)》2007年07期。北大政治学(微信号:PKURCCP)为方便阅读,略去全部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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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Léo 马佳磊

技术编辑:曹政杰

责任编辑:孙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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