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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亚林:发言盈庭——围绕十七世纪英国革命的争论|十七世纪英国革命专题系列三·《政治通鉴》

 常乐46n2h5fy36 2022-10-21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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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关于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350年来,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十七世纪英国革命本身具有复杂性,学者对其各个方面进行了数不胜数的研究,他们的看法与分析也莫衷一是,有时甚至完全相反。在本期推送中,我们将从界限和时间划分、原因、性质与结果等四方面向读者呈现围绕这场革命展开的学术争论,以期增进对革命本身的更为全面和综合的了解。

发言盈庭:围绕十七世纪英国革命的争论

高亚林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

一、革命的界限和时间划分

关于英国革命到底起于何时、终于何时、中间阶段如何划分,学界说法不一;关于英国革命中哪个阶段最重要也是不能统一。

林举岱的《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间划为1640年—1688年,共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640-1642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以长期国会为中心建立联盟,展开对国王和反动的旧贵族的斗争,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第二阶段1642-1649年,分为两次国内战争,第一次是1642-1646年,国王战败,1648年第二次国内战争,国王军队全军覆没,资产阶级暂时掌权,建立共和国,资产阶级、新贵族、小资产阶级、农民、城市平民之间的斗争也开始了;第三阶段是1649-1660年,取得政权的新贵族,建立了克伦威尔军事独裁的护国政府,但并没带来“社会秩序”,在克伦威尔死后,企图勾结旧贵族,恢复君主制度;第四阶段,1660-1688年,重新建立君主制度,但旧贵族和王党企图恢复革命前的旧秩序,引起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反对,1688年,新贵族发动政变,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认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与无产阶级革命相比,具有局限性和不彻底性,使用资本主义的解锁代替封建主义的枷锁。

莫里斯·阿什利在《英国内战》中将英国的内战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640-1646年,第二阶段是1648年,第三阶段是1649-1651年。钱乘旦则将英国革命的时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是从1642到1660年王朝复辟以前,第二阶段是1688年“光荣革命”结束,这两各阶段加起来就是17世纪英国革命,而中间1660年开始的王朝复辟时期不能算是英国革命。以1660年查理二世的复辟为节点断开,他认为1660年复辟之后,英国革命就结束了,然后又在1688年单独发生了“光荣革命”。复辟时期不在“英国革命”之中。而关于复辟时期是否划入革命之内,也有肯定的说法,张新宇认为复辟始对英国传统的恢复,正好对应了革命的目的,即恢复英国传统的权利与自由,因此复辟时期也是革命目的某种程度上的满足。

还有学者认为英国革命就是指1688年的“光荣革命”,因为之前的两次内战和克伦威尔护国主时期都没有解决问题,护国时期结束以后,英国又恢复到了内战以前的样子,所以光荣革命以前的革命都不能算是真正的革命,而只有1688年的“光荣革命”才彻底解决了革命要解决的问题,改变英国的政治面貌,完成了革命的目标,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国家,并为后来英国及世界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英国革命主要是指1688年“光荣革命”。以上关于十七世纪英国革命时间界定的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和依据,根据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分析的结果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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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七世纪英国革命有“广义革命”和“狭义革命”的分别,广义革命就是指从内战到1688“光荣革命”的长期革命时期,狭义的革命只单指“光荣革命”,不管是从广义还是狭义的角度来分析英国革命,都是合理的。凡事的发生发展都有其前因后果的联系,将英国十七世纪英国革命当作广义的革命来分析,有利于看清革命的全貌,明了“光荣革命”的由来和原因。“光荣革命”不是与前期内战完全断裂无关的革命,不能因为前期内战没有解决王权与议会的斗争问题而完全抹杀内战的地位。事情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都是经过曲折和倒退的磨砺与考验,在经验教训中才能结出理想的果实。“光荣革命”也是在前期的内战、共和国和复辟的历史经验教训孕育出的“光荣”果实,不能只承认“果实”的成就而忽视前期培育果实的过程与努力。因此,十七世纪英国革命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它经过了内战和共和国的实验,经过了复辟的失败,最终以成功的“光荣革命”而告终,这是一个完整而现实的历史过程。

二、革命的原因

17世纪英国革命的原因有很多种说法,经济、政治、法律、宗教、社会等因素都有被提及和论述,归纳起来有宗教宪法冲突说、经济原因说、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说等,也有人批评纯粹某方面的原因分析,而主张综合分析英国革命的原因。

经济原因说。“1941年英国学者托尼的《乡绅的兴起》等文章指出,革命前一个世纪中所发生的大规模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是引起英国内战的主要因素。在土地所有权转移过程中,旧封建贵族没落了,而主要由中、小贵族组成的乡绅兴起了,内战就是由这些新兴起的乡绅所发动的,其目的在于使政权适应于土地所有权转移以后的经济力量的新配置。”托尼、劳伦斯·斯通(Lawrence Stone)和屈沃·罗泊尔(H.R.Trevor Roper)都是用社会经济因素去分析英国革命的。

宗教宪法冲突说。辉格派的观点认为17世纪英国革命的原因是宗教冲突,如塞缪尔·罗森·伽狄纳和查理·费尔斯。伽狄纳认为英国革命是君主制与立宪制冲突的结果,清教是革命的主要动力,费尔斯也认为清教英国革命的核心。海克斯特、萨果林(P.Zagorin)、韦姬乌德(C.V.Wedgwood)等“从根本上否定社会经济分析的方法,把政治、宪法、宗教因素提到首要地位,使原来己消褪了的辉格派观点以新的形式一度复活”政治的因素也是重要因素,如德里克·赫斯特就说“内战的原因主要存在于政治领域而不是社会或经济领域,”“恐怕更核心的原因应当归于宗教狂热。”

阶级斗争说。马克思主义学派从阶级斗争的角度分析英国革命,认为英国革命的原因是资本主义的发展,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压迫的革命。

社会原因及其他原因的综合。劳伦斯·斯通在《英国革命之起因(1529-1642)》中评价了经济说、宗教宪法说的不足,甚至认为“马克思主义者的阶级斗争理论对17世纪而言只有有限的适用性。”斯通在对英国革命的原因进行解释后指出,“至17世纪20年代,英国正在进入失衡状态,或者多重功能障碍状态。新社会力量出现,新政治关系形成,新智识潮流涌动,但是世俗政府和教会都没有展示出适应新情况的能力。”斯通主要从英国革命的长期因素、短期因素(如政策失误)、最接近的事件和决策三个层面进行原因分析。其分析主要从英国革命的具体事件出发,从不同层次具体分析,比较细致贴切,具有说服力。

17世纪英国革命的发生本就是个非常复杂的事情,经济、社会、政治、宗教因素错综复杂,不是单一或几个方面就能解释清楚的。“要确定任何一个原因并把它说成是决定性的,或甚至是所有原因中最重要的一个,这并没有被证明是可能的——实际上这明显是完全不可能。”分析革命的原因要具体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就像韦姬乌德(C.V.Wedgwood)的方法那样,“她在关于英国革命的几部专著中,公开表示反对'运用现代的研究方法和现代的知识和偏见去研究历史。’她说,她的书只叙述在历史上'什么(what)发生了’和'如何(How)发生的’。这当中也就包括了'为何(why)发生的’答案。”

三、革命的性质

十七世纪英国革命曾被戴上了“清教革命”“政治革命”“宪政革命”“资产阶级革命”“现代革命”等等的帽子,还有学者认为英国革命是“两个革命”。对英国革命性质的的看法不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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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英国革命是“清教革命”的说法主要基于革命中宗教问题的重要地位,塞缪尔·罗森·伽狄纳和费尔斯都认为英国革命是清教革命。“骑士党”和“圆颅党”“划分双方阵营的最明显的界限是宗教信仰,几乎可以说,凡是支持国家的都支持国王,凡是反对国教的都支持议会,因此有一种说法,把英国革命说成是'清教革命’。”清教徒主张改革国教和政治制度,清除天主教,限制国王权力。但清教徒内部又有很多派别,表现出一种寡头政治的倾向。

关于英国革命是否是“资产阶级革命”也引发了争论。马克思主义认为十七世纪英国革命是“资产阶级革命”,是英国革命英国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君主专制的革命,“英国的革命,是商业资本,反对企图依靠贵族图谋不利于商业资产阶级君主专制的革命。资产阶级达到了限制专制的目的,而同大地主的代表,共同取得了政权。”反对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因为革命时代英国的资产阶级并未形成一个成熟的、有力量的资产阶级(英国资产阶级是到工业革命时期才形成和壮大起来),因而不可能有资产阶级领导英国人民进行资产阶级革命。革命派的组成成分是很复杂的,在革命中比较激进的派别“独立派”与“平等派”中阶级分野并不明显。“政治分裂并不显示阶级分野,两个阵营在社会结构方面没有太大区别,即双方队伍中都有贵族,有乡绅,也有富商和小商人,还有小土地所有者和手工工匠,又有佃农。进而,个社会集团在两个阵营中所占的比例也大体相当,并且与整个英国的社会结构基本吻合,这种情况使内战中阶级的分野十分模糊,很难用阶级的概念来判断双方的属性。”“有一种说法认为17世纪英国革命是一场'资产阶级革命’,英国史学界就这个问题展开过长期的辩论。这种说法最大弱点就是说不出谁是'资产阶级’,如果不存在资产阶级,'资产阶级革命’又如何存在呢?现在比较普遍的看法是:一般所公认的'资产阶级’在当时还没有出现,因此'资产阶级革命’这种说法就受到很大冲击。”

姜守明在《17世纪英国革命的双重属性问题》中指出“英国革命不是资产阶级革命,而是具备宪政革命和清教革命的双重属性。”其中“宪政革命”的说法是指英国人民为了自己的自由和权利而反抗专制暴君的革命。因此,如今学界大都放弃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说法,改为“十七世纪英国革命”或者“英国革命”。

“两个革命”说。罗塞尔、希尔、曼宁等学者都认为英国革命是“两个革命”,一个是温和改良的资产阶级革命,一个是激进的下层人民的革命运动。“两个革命”概念“实质上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两重性、矛盾性的反映;它是一个革命的两个方面。它既是由资产阶级新贵族反封建的革命性和反人民的反革命性所决定的,也是由革命阵营中资产阶级新贵族和劳动群众在斗争中既一致又矛盾的状况决定的。”“两个革命”也是英国革命成分与性质的复杂性的表现。

关于英国革命是“现代革命”的说法有很多,“狄金森强调这的确是一次革命,它使英国的国家统治机构和权力运行方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革命,”David R.Comoand Rachel Weil在评论Steve Pincus的《现代性与光荣革命》时说“在确定他认为1688年后的事件相当于第一次现代革命的观点时,平卡斯阐述了一种新的革命理论,一种对历史学家和学者在历史和社会科学各个领域都有潜在影响的理论。简单地说,在平卡斯看来,现代革命是相互竞争的现代化进程之间暴力冲突的结果。他写道,这种革命'必须涉及社会经济取向和政治结构的转变。这种转变必须通过一种民众运动来实现,转型必须涉及新时代已经开始的自我意识’。”“但是,平卡斯关于光荣革命现代性的主张的一个特征值得进一步探讨:他的论证必然涉及一个潜在主张,即1640年至1660年的事件并不构成现代革命。平卡斯确实偶尔允许中世纪事件与1688-89事件之间存在关系。事实上,更广泛地说,他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表明,“光荣革命”最好被理解为在1620年代的广泛危机中启动的一个过程,这场危机引发了一场反对派运动,展开了现代化的挑战策略并即将结束”。除了关于英国革命的现代性质的争论之外,还有学者指出在英国革命之后,英国在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都有了巨大的变化,呈现出现代性的特征。“就像Tim Harris在对本受的投稿中所说,这些变化并不都是与斯图亚特王朝后期相关。它们还为我们理解英国革命后现代性的增长提供了基本的背景。”英国革命与英国的现代性确实密不可分,很多学者将现代性追溯到欧洲,进而追溯到英国革命,麦克法兰更是在其《现代世界的诞生》中将现代性追溯到英国革命之前的悠久历史之中。将英国革命定为“现代革命”也有较大的合理性。

但是,按照麦克法兰的说法,英国的现代性可以追溯到11或12世纪,“英格兰具有极强的连贯性,从11或12世纪一直绵延至今,英格兰的现代性是一道横亘一千年的'长长的拱弧’,没有任何间断。”“1688年的'光荣革命’也不是一场革命,相反,它是一种对较早传统的复辟,是对詹姆斯二世图谋的那种革命的抵制。因此,英格兰的发展史是一部渐进的、连贯的、进化性的发展史,是'变化的同一’(the changing same),它不像法国、俄国或中国那样,打从一开始就将一些涤荡净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把麦克法兰归为“辉格派”。按照麦克法兰的观点,英国革命与现代性并没有太大关系,英国的现代性是自古就有的,英国革命只是将其恢复而已。

其实,给英国革命定性也是意义不大,只是学术研究往往要对某个事件说出个所以然来,用定性来总结自己的研究成果。综合英国革命的过程来看,革命的内容比较复杂。首先,英国革命中的宗教成分确实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不能将其抹杀,但也不能用“清教革命”来概括整个英国革命。其次,在革命派的成员组成上,几乎社会所有成员都错综复杂地参与革命当中,“这次革命一直被认为是一次贵族性的革命。事实上,是全国人民、所有阶级联合起来促成了这次革命。但是在一个仍然以农业为主的社会里,不管是经济结构还是社会结构,都使地主们成为了农民的天然首长。”并不能说是某个阶级的革命。再次,从革命的成因和目的来看,英国革命是人民团结起来,以议会抗争的形式防抗专制王权的统治,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的革命。“英国内战不是要废除君主制,而是要控制它;不是要削弱现存社会显贵的权力,而是要使它制度化;不是要打破国家对解释宗教信条和强制推行道德标准的垄断权,而是要改革国家所规定和实行的具体内容,”英国革命不是人民先发制人来个翻天覆地的变革,而是从抵抗国王专制君权的战争开始,保护和捍卫人民权利的革命。后来议会开始与国王争取国家主权,也是为保护人民权利做打算的。再者,钱乘旦先生指出“战争爆发时,议会仅为生存而战;但随着战争的胜利,议会提出了主权问题,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专制王权的历史使命已经结束了,议会以人民的名义要求主权。从这个角度看,革命的实质是推翻专制。”因此,英国革命有“清教革命”“宪政革命”“政治革命”“反专制革命”甚至“人民革命”的因素,是需要综合看待与分析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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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革命的结果

十七世纪英国革命的结果是结束了英国君主专制的历史,确立了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王权受到很大限制,这是学界基本达成一致的。正如Maurice Ashley所说,“内战的宪法结果主要有三:一是查理一世在1641年同意废除的王权和都铎王朝特权法庭的封建权力,永远被推翻了;二是摧毁了国王不经下院同意而征税(如船税)的权力,以及随意抓捕下院议员的权利;三是议会的取胜使其自此以后成为英国宪法不可撼动的组成部分。教会不再是唯一宗教组织,因为除去对其重罚以外,不信奉国教的反对者作为公众生活和影响社会的重要力量而出现。”

但是,关于王权与议会的权利问题也存有稍微的争议,即关于英国革命后,议会与国王关于权力的斗争,是否是议会取得了最终胜利?普遍的观点都是给出了肯定的答案,认为革命的结果是议会对王权的最终胜利,革命结果虽然是保留了君主与王位,但主权确实掌握在议会手里,君主的王权受到法律很大的限制。

而有学者却批驳了这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革命的结果不是议会对国家主权的绝对胜利,而是建立了王权与议会权力平衡制约的机制。“1689年的《权利的法案》是英国宪政史上的纲领性文件,它对国王与议会之间的关系做了初步规定,尤其是对王权进行了一系列限制,但君主并未因此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这是因为:一方面,'接受哪怕被阉割的《权利法案》并不是威廉三世和玛丽接受王位的先决条件,尽管在接受王冠之前,《权利法案》确实向他们正式宣读过,但无论是威廉还是玛丽,都没有明确表态将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另一方面,《权利法案》只是对王权加以限制,并没有剥夺王权,国王的权力依然很大。”“因此,可以这样认为,《权利法案》充其量只是确定了国王与议会共享政治权力的机制,而哪一方在权力的行使方面处于主导地位,取决于二者之间权力斗争的结果。从'光荣革命’后二十多年间的情况来看,国王与议会之间的斗争异常激烈:国王力图维护并行使传统的特权,而议会则通过财政权和立法权来逐步削弱王权,并确立自己的主权地位。”英国革命以后的安妮女王与汉诺威王朝的政治现实就是很好的说明,国王仍有很大的权利。

芬纳也有类似的观点,他说“英国的总体趋势是对集中在都铎王朝手中的权力进行分割,将其分给几个互相独立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自治的机构。例如,在1603年权力还集中在国王一人身上,到了1714年,这种集中已经结束,取而代之的是一个灵活而复杂的'制衡’机制。从一个近似专制的君主制国家,英国成为一个贵族君主制共和国。”第二种观点认为,十七世纪英国革命的结果不是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也不是议会对国家权力的获得与胜利,因为国王与议会的权利划分、议会的权利与自由都是英国历史上早就存在的,只是以惯例的形式存在,往往容易遭到破坏,议会和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容易受到侵犯,而英国革命的结果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即《权利法案》等一系列文件,将对国王与议会的权利划分与平衡明确并固定下来,以法律的形式限制王权,保护议会和人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传统,避免君主专制的再次出现。

十七世纪英国革命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而这种权利与自由的渊源很值得我们考究,英国人民一直维护与珍视的权利与自由是什么,是何时得来的?麦克法兰的《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一书中,也许有部分答案可供参考。“英格兰社会结构有一个很关键的基本特征,那就是长期以来一直强调,与团体和国家相比较,个人享有更大的权利和特权。这便是'个人主义’,···此书中表达的观点是:社会是由自治的、平等的单元即单一的个人组成,归根结底,这样的个人比任何更大的多人式组合团更加重要。个人主义反映在个人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上、个人的政治与法律自由上、个人应与上帝直接交流的观点上。”“无论我们怎样定义个人主义,个人主义都出现于16世纪的诸般变革之前,可以说,正是个人主义塑造了所有这些变革。”“与个人主义问题如影随形的,是平等和自由的问题。”麦克法兰并没有确切追踪到英国个人主义的最初起源,最多是追溯到了13世纪初,我们暂且不去追究到底起源何时,但只从17世纪英国革命来看,13世纪初就已经证明,长期以来,英国人民享受着个人权利与自由,这是英国人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如若个人权利与自由受到侵犯,人民就要起来反抗。而对这种自由民来说,阶级、等级、社会封层并没有太大意义,面对侵权,自由民可以团结起来一起抵抗。

所以,从十七世纪英国革命的目的来看,就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与自由。“议会参加内战的目的不是废除君主制,而是要控制它;不是削弱政治精英的权力,而是要使其制度化;不是重新分配土地与财产,而是保护有产者的财产权;不是要破坏国家界定宗教教理和加强道德标准的权利,而是要改变国家界定和加强的内容。但到1649年,这一切都发生了变化:君主和上院都被废除了,有一个在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方面都比较激进的民主分子掌控了国家,攻击长子继承制和财产所有权,最重要的是,国家放弃了组织统一的信仰、仪式和实践的权利。”革命的结果是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以制度与法律的形式将对人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固定下来,正如张新宇所说,十七世纪英国革命是对权力划分与限制的的明确规定,是对人民权力与自由的明确保护,这个目的知道达到,其他事情都是好商量的。所以,革命最终以“光荣革命”的形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度”,颁布了《权利法案》,成为以后历史不断赞誉的伟大历史事件。

本文节选自《政治通鉴》第一卷。北大政治学(微信号:PKURCCP)为方便阅读,略去全部注释,并有删节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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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Léo 马佳磊

技术编辑:曹政杰

责任编辑:孙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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