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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楼上邻居卫生间漏水“淹了”楼下怎么赔?

 剑秋韩飞lh 2022-11-02 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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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楼上张先生水管爆裂漏水导致楼下李女士家房屋受损。李女士多次找张先生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其财产损失维修费用误工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张先生赔偿李女士财产损失及维修费6700元、误工费1500鉴定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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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李女士诉称,被告张先生为楼上住户,其装修房屋后由于卫生间水管漏水,且防水处理不合格,导致其家中屋顶长期阴湿,散发异味、卫生间吊顶积水、龙骨锈蚀、浴霸进水。原告曾因漏水问题多次联系被告,并向物业报修。物业也协助双方反复沟通协商,明确告知其漏水原因并提出维修方案,但被告态度蛮横,一直故意拖延拒不维修,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极大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张先生辩称,认可漏水渗水事实存在,但已经修复,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对原告主张的修复费用不认可,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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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庭审中,根据李女士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相关修复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评估结论:房屋因漏水导致的浴霸和龙骨的损失价值为4700元,修复工程造价金额为2000元,鉴定费为2000元。

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房屋漏水造成楼下李女士的房屋损坏,张先生应当赔偿财产损失及维修费用。关于赔偿数额,根据鉴定结论,以及李女士因维修房屋请假而误工的事实情况,判定张先生赔偿李女士财产损失及维修费6700元、误工费1500元、鉴定费2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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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一级法官

李宏勇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其行使权利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不动产权利人,其行使权利不能在其不动产内恣意妄为,从而影响邻人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及安宁;二是不动产权利人要为邻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提供一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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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6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7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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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说“远亲不如近邻”,和睦相处一向为人所崇尚。与邻为善、以邻为伴,是邻里之间应有的态度,和谐相处,互帮互助,是邻里和谐的重要保障,更是社区和谐、城市和谐、社会和谐的基石。建议邻里之间,如果遇到这类纠纷,从客观出发,换位思考,充分沟通,理性协商,切勿输了官司还坏了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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