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警惕!入院评估有瑕疵,法院判赔别委屈!

 常青法苑 2022-11-03 发布于北京

【案情介绍】

2018年11月,X养老中心(甲方)与李某(乙方)、李某配偶(丙方)签订了《入院协议》,约定“李某接受养老中心提供的养老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养老中心根据李某家属提供的《健康状况陈述及承诺书》、《体检报告》及对李某的身份状况进行综合测评,确定李某的自理能力及应适用的分级护理等级。”

2019年1月16日8时10分左右,李某在养老中心食堂吃早餐时噎住讲不出话,护工上前用手拍李某后背,养老中心马上拨打120并通知李某子女,李某于8点52分转入医院抢救室,检查为意识丧失、心跳呼吸停止,后被宣布临床死亡。

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载明死亡原因系院前死亡。公安亦认定救护车赶到现场抢救时李某已经死亡的事实。

原告李某配偶认为X养老中心无入院评估制度,未建立个人档案,是导致李某死亡的因素之一。X养老中心在管理、规章制度、人员资质等方面均存在不足之处,无法达到与其行业标准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综上,养老院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3.7万元。

法院观点

  1. 养老中心与李某及其家属签订的《入院协议》合法有效的,协议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约定义务,但李某生前或其家属未向养老中心提交《体检报告》,而养老中心作为专业养老机构未审查必要材料便接受李某入院,双方均存在过错。

  2. 养老中心在李某入住时,应当对某做入院健康评估,对某的健康状况及护理需求(护理等级等)做出适当判断,而养老中心没有做入院健康评估,直接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护理等级提供服务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其行为是疏于管理行为。且不能证明其提供的护理标准能否与李某需要的护理等级相匹配。

  3. 李某虽系吃早餐噎住致其呼吸困难,养老中心也及时进行救治,但李某死亡与养老中心提供的护理有效性、专业性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养老中心疏于管理,其存在一定过错,酌情认定养老中心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养老中心正是缺少入院评估这一项,使得遗漏了一些重要信息,导致赔偿的后果。入院健康评估及能力评估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老年人的健康史、精神状况、功能评估、自理能力等对老年人进行评估,确定适当的护理等级(也可以在后续护理中及时调整适当的护理等级),为老年人的疾病和康复及护理措施提供、准确的依据,控制因养老机构不知情导致疏忽管理并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风险。

  1. 老年人健康史和精神状况评估

    健康史包括老年人既往疾病史、家族疾病史及正在接受治疗的情况。精神状况不仅包括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各方面信息,还应包含自杀、伤人等需要特别注意的心理和行为。

    二、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

    老年人功能评估(包括言语、视力、听力等沟通能力,完成进食、个人卫生等日常功能活动等);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完全自理、部分自理、无自理能力);老年人社会能力评估(社会活动参与度、社会评价等);老年人风险评估(入住中可能产生的意外伤害因素等)。

    相关法律法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1.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