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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停薪留职期间的社保费用应如何承担?

 爱银斯坦 2022-11-03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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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经用人单位同意,保持劳动关系的同时脱离工作岗位一段时期的用工形式。实践中,关于停薪留职期间的权利义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易引发争议和纠纷,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围绕停薪留职期间的社保费用承担进行分析。
一、案例引入——(2017)鄂13民终570号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1日,沈某与S学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系在编教师,合同期限为5年。2014年9月1日,沈某与S学院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主要包括沈某支付S学院保职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费用,停薪留职期满后应按时回甲方上班,超期10天又不回甲方报到的,对其作解聘处理等内容。协议签订后,沈某向S学院交纳了停薪留职等费用14500.56元。2015年9月11日,S学院以沈某停薪留职到期后未按时上班构成旷工,且违反国家政策计划外怀孕为由作出《关于解除沈某聘用合同的决定》。
(二)争议焦点
(1)S学院解除与沈某的聘用合同是否合法?
(2)S学院是否应当退还沈某交纳的停薪留职费用?
(三)法院认定
1.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孕期解除属违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S学院与沈某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第七条对聘用合同的解除也作了相应的约定。2015年9月11日,S学院作出解除沈某聘用合同决定时,沈某正值孕期,S学院解除与沈某的聘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2.停薪留职期间,五险一金中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收取,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以及保职金不应收取
S学院实际向沈某收取的停薪留职费用包括保职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S学院在沈某停薪留职期间向其收取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符合规定,但S学院将应由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部分一并予以收取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退还。
(四)判决结果
1.S学院向沈某支付二倍赔偿金,即96348元。
2.退还向沈某收取的保职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中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共10290.72元。
二、观点梳理——停薪留职期间社保费用承担
上述案例中就事业单位对聘用人员采取停薪留职的社保承担,认为应当由单位承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无效。同样,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亦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只要劳动关系存续,企业就应当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对于实行停薪留职的劳动者,劳动关系处于一种特殊的形态下,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社保费用的承担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停薪留职协议可以对社保费用的承担方式进行约定
在北京地区,明确规定双方可在停薪留职协议上对于养老保险费用进行约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在(2019)湘06民终3470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停薪留职合同书》,其中约定 “医院保留孙某的劳动人事关系,孙某自行缴纳全部社保费用,不享受医院发放工资、奖金、补助等福利待遇”,且在停薪留职期间,孙某并未就该约定的履行提出过异议,故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视为有效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020)苏01民终3120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停薪留职为双方对变更劳动合同履行方式的一种合意,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有的劳动合同履行模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留职停薪协议,其中关于“留职停薪者在留职停薪期间承担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的全部金额”的约定合法有效,劳动者在留职停薪期间自己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是其应尽的义务,且已履行,用人单位也按协议约定替其转缴了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并无违约
观点二:停薪留职期间可以暂停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9)沪02民终1449号中,上海二中院就认为: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的劳动合同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互不承担权利义务。根据企业职工停薪留职的相关规定,职工停薪留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停薪留职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从上述案例可知,上海地区将停薪留职视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根据《上海市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因此,停薪留职期间,可以暂停缴纳社会保险费。

观点三: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不得随意约定
正如本案中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的缴纳数额、比例等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需要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停薪留职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不变,让劳动者支付停薪留职期间的全部社保费用等行为是免除自身义务,加重劳动者负担的行为。
如(2018)粤01民终7057号中,法院认为:虽然劳动者在《停薪留职申请书》中表明停薪留职期间的社保和公积金由其本人全额购买,但社会保险的缴纳具有强制性,并不能因为双方的约定而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其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缴费义务,劳动者仅需承担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综上,对于停薪留职期间社保费用的缴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停薪留职协议约定时,仍需结合各地的相关规定、裁判机关的裁判观点综合确认。

作者:程阳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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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yang@lantai.cn
程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兰台劳动团队牵头合伙人。多年来一直深耕在企业合规与劳动人事法律领域,擅长将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法律建议。工作之余,著有《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全书》,带领兰台劳动团队出版了《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统筹负责兰台律师事务所出版的《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操作全书》的撰写,主笔劳动法律部分,在多家媒体报纸等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全面负责“兰台劳动”微信公众号运营,公众号坚持每天发布专业文章。

作者:宋丽芹  律师 

劳动团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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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liqin@lantai.cn

毕业院校:中国政法大学

业务方向:劳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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