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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人必读】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研究

 常青法苑 2022-11-04 发布于北京

【题目】【养老人必读】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研究

【案情介绍】

王大爷最近迷上了小视频,看到小视频弹出抢红包,立马按照提示一通操作,但结果就是卡里的1万多都被骗子划走了。

事后,王大爷的子女找到养老院索赔,理由是:王大爷是在养老院被骗的,养老院作为监护人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老年人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养老院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王大爷向骗子转款,应承担赔偿责任。

养老院不同意赔偿,认为养老院和王大爷之间只是合同关系,不存在监护关系,本次被骗系王大爷个人行为,与养老院的服务无关。

问题:养老院与入住老年人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法律关系是指经过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些人认为,老年人一旦入住养老机构,就存在着监护权转移的情况,即养老机构就代替原监护人,成为老年人在入住期间的监护人了,要为老年人发生的一切事情负责。事实上,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混淆了“监护职责”与“监护权”。

养老机构接收的老年人基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智力正常、精神状态良好,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老年人,那么这类老年人不需要监护人;第二类是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老年人,如植物人、老年性痴呆人等,这类老年人才需要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上述人员才是第二类老年人的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之间的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关系的特征。养老机构是服务的提供者、经营者,入住老年人是消费者、服务的享受者。养老服务实质是生活消费,是消费者为了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心理和生理需要而消耗商品或接受服务。入住老年人及其亲属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养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正确把握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助于明确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属等各方面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规避养老服务风险,保护老年人的正当权益,为妥善解决在养老机构发生的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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