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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股权投资涉及的5大环节,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智能改造人 2022-11-05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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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聪
个人股东投资设立一家公司,从进入到退出环节,涉及税务的方方面面,下面本文从个人股东股权投资常见5大环节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分析。

个人股东向公司投资


在投资环节,个人股东以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不需要纳税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属于个人股东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股东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5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个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往来

 
对于个人股东借款给公司取得的借款利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对于公司借款给个人股东,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纳税年度内个人股东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2条规定,可视为企业对个人股东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进一步明确,对于个人股东、个人股东的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个人股东、个人股东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向个人股东分红

 
个人股东从公司取得分红,一般而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个人股东从公司取得分红也涉及一些特殊情况和税收优惠。
 
1.公司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资本向个人股东分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1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规定》(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2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2条第2款规定,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1条和《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1条规定,对于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按如下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
股息红利所得计算方法
持股期限超过1年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4条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公司对个人股东实物性质的分红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股东,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1条规定,视为企业对个人股东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权

 
对于个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8条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第1条和第2条规定,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减资、公司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5条规定,个人股东减资、公司清算中分得资产金额,其中相当于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分得资产金额中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对于个人股东分得的投资转让所得部分,含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1条规定,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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