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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法‖隐名合伙人之权利与义务及隐名合伙之终止

 昵称43561860 2022-11-05 发布于云南
法律格言: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而获得利益,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获得利益。
彩云追月 (2012浙江卫视中秋晚会)

一    权利    (1)检查    隐名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虽无执行权,然为保障共利益起见,不能不有相当之检查权。纵约定隐名合伙人无检查权,其约定为无效。隐名合伙人仍得于每届事务年度终,查阅合伙之账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之状况。如有重大事由,不及待至事务年度终始为检查者,法院因隐名合伙人之声请,得许其随时为前项之查阅及检查。 (2)受领利益     隐名合伙人所以加入合伙而出资,目的即在受领利益。故出名营业人,除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于每届事务年度终,计算营业之损益。其应归隐名合伙人之利益,应即支付之。若应归隐名合伙人之利益而未支取者,除另有约定外,不得认为出资之增加。
二    义务    (1)出资    隐名合伙人应对出名营业人出资,此为其当然之义务。(2)分担损失    合伙如经营失败而有损失时,隐名合伙人亦应于其出资限度内,负分担损失之责任。
三     隐名终止之原因    隐名合伙为契约送给,除得依一般情形终止外,尚得因左列各种事项之一而终止:
(1)有任意退伙之情形     此又分二,一是如合伙未定有存续期间,或经订明以合伙人中一人之终身,为共存续期间者,各合伙人得声明退伙。二是合伙定有存续期间者,如合伙人有非可归责于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声明退伙。
(2)存续期限届满者    合伙定有存续期限,而其存续期限届满者,隐名合伙契约应即终止。
(3)当事人同意者    契约当事人既均同意终止契约,隐名合伙契约应即终止。
(4)目的事业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此时隐名合伙已无存在必要,应即终止。
(5)出名营业人死亡或受禁治产之宣告者    隐名合伙仅出名营业人有执行事务之权,故若死亡或受禁治产之宣告,即无法进行其事务,应即终止其契约。
(6)出名营业人或隐名合伙人受破产之宣告者   隐名合伙之当事人如有一方失去其财产,即无从达其共同出资经营事业之目的,应即终止其契约。
(7) 营业已废止或转让者    此时合伙已失其所经营之标的,其契约自然终止。
四    隐名合伙终止之效力    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彼此间之关系立即解除。出名营业人应返还隐名合伙人之出资,并给与其应得之利益。但如出资因损失而减少者,则仅须返还其余存额。
                                                                                    (刘朗泉)
 

·读点理论·

『德国民法』法律行为的补充性解释  补充性解释是对存在漏洞的法律行为所作的补充。被补充的既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例如遗嘱)。在通过对各个意思表示进行自然或规范性解释,从而使合同缔结得到肯定后,才可能开始对合同进行补充性解释。这时可能会发现,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某一事项作出约定。在这种情况下,既可能是合同双方的故意不作为,因为他们认为并不需要对该内容作出规定,也可能是一个无意识的不作为,因为当事人忽视了特定问题或者他们不可能考虑到这个问题,因为它在合同缔结时根本没有产生,是后来才出现的。补充性解释总是以漏洞为前提,法官通过漏洞填补进行补充。在经常出现的情况中,法律以作出任意性规定的方式帮助法官填补漏洞。 

『证据法』电子证据的可采性 根据平等原则(即非歧视原则),在证据资格方面,应当将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种类同等对待。与其他证据一样,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也是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要件。电子证据本身的形式特殊性不是认定其证据资格的根据,而是特殊证据规则的根据。(1)合法性。通过窃录、非法搜查和扣押、未经专门机构鉴证的程序、非法软件程序获得的电子证据材料不合法,原则上不得采纳。(2)客观性。各方当事人认可、由对自己不利的一方保存或者提供、适格证人具结、有证据计算机系统处于正常状态、经鉴定未经修改、惯常业务程序生成的电子证据材料具有真实性;附有电子签名和其他安全保障程序的电子证据材料,推定具有真实性。(3)连贯性。电子证据的连贯性的实质是记录的完整性,即没有被篡改、毁灭、隐藏,电子证据材料原件自生成起,经过存储、传输、调取、提供等环节没有变化。为此,必须采取拷贝、鉴证、公证、作证、记录等方式证明 。
『西方法理凯尔森的法律和国家的一元论    即法律和国家必须是同一的。凯尔森认为,从纯粹法学观点来看,国家问题的是相当简单的:国家是一个法律现象,一个法人,即一个社团。社团的定义一般是:“法律视为统一体的一群人。”这一定义也就是说明了国家的本质。一要解释的问题是国家和其他社团的区别:“国家是由国内法律秩序所创立的共同体。国家作为一个法人,是这一共同体或构成这一共同体的国内法律秩序的人格化。从法学观点来看,国家问题因而也就显然是国内法律秩序问题。”凯尔森认为,社会作为一个单位,是由组织构成的,因而说国家是一个政治组织更为合适的。一个组织就是一种秩序。这个秩序的政治性就在于它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国家之所以是一个政治组织,就因为它垄断了对武力的使用。
『民事要件基础』推定效果之消灭    如何才能推翻推定结论?简单来说,就是即便甲事实存在,也能够证明推定事实乙不存在。我们以持续占有(如果不存在法律上的推定 规范,该事实应由原告负担证明责任)为例,即便原告证明了两端之占有,但只要被告能够证明中间的某一个时点未继续占有状态,则可以推翻该推定结论。就整体而言,虽然原告原本就持续占有负担证明责任,但由于推定规范的介入,中间未持续占有的事实改由被告负担证明责任。也就是说,关于是否持续占有的证明责任,由原告方转移至被告方。

(公众号文字参考汉斯.布洛克斯、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著,张艳译,《德国民法总论(第41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高家伟 、邵明、王万华著,《证据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刘朗泉著《中国商事法》商务印书馆;[日]伊藤滋夫著,许可,[日]小林正弘译《要件事实的基础》,法律出版社。特别致谢,公众号文章仅限于学习宣传普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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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选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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