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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机动车车辆管理制度

 lhao2004 2022-11-05 发布于江西

张江名流豪庭小区

机动车车辆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区机动车(以下简称:车辆)的停放与行驶,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小区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和《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张江名流豪庭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业主大会投票通过后,全权委托小区物业公司组织实施。

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规对小区车辆进行管理。小区内所有车辆应接受物业公司车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车管员)的管理与引导。

第三条   依据“三规”,小区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以下简称:地面车位)实行有偿使用,根据本小区的“三规”及相关规定,地面车位停车费作为公共收益,为全小区业主共有,将定期缴入小区维修基金账户。

第四条   将小区机动车停车位提供给车辆使用人停车使用的行为关系,不含有对车辆保管的义务与责任。(机动车产权车位由产权人与车位使用人自行协商)。

二、车辆进出管理

第五条   车辆进出小区时,驾驶员应服从本小区的所有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小区采用车辆出入及收费智能化的车辆管理系统。车辆在通过大门道闸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卡。

第七条   小区车辆停车类别按收费标准分为:

1、长期停车(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依规登记在车辆管理系统中的车辆),按月预缴停车费;

2、临时停车(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未登记在车辆管理系统中或登记为临时车的车辆)计时收费两种。

长期停车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六条预缴停车费且在缴费有效期内,车辆自动识别出入小区;

临时停车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六条之停车收费标准,自动识别计时收费,交费后自动抬杆,即可驶离小区。

第八条   小区实行来访车辆(未登记在车辆管理系统中的车辆)登记制度。来访车辆应主动向保安人员告知访问对象及地址,由保安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   除前来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小区智能车辆管理系统显示车位满时,车管员应及时告知并拒绝车辆进入小区(特殊情况应听从车管员指挥)。

三、车辆行驶管理

第十一条   小区内车辆禁止鸣笛;晚间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小区道路上不得试车、练车、修车等。

小区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驶入小区后要注意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在通过路口时应停车让行。

第十二条   车辆进入小区后,不准碾压绿化土地,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共设施。

第十三条   小区内实行交通高峰期单行道单向通行,早、晚高峰时间(早7:00-9:00,晚17:00-19:00)严格执行;其他时间可灵活通行,且会车时按照上述单行道单向通行方向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四、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四条   小区的车位设置及管理:

1、车位的设置: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道路规范,在小区地面可规划区域内增设临时车位;

2、设置夜间临时停车位:高层与别墅区之间河边区域,每天21:00前为人行道功能,21:00-次日9:00间开放为夜间停车位,解决加班晚回小区停车难问题;

3、车位编号:小区地面车位按铺砖车位、临时车位、夜间临时车位,分别进行规范的车位编号。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系统车辆登记类别及登记管理办法:

小区车辆按停放位置区域的不同,在车辆管理系统中分类登记为:地库车辆、别墅车辆、地面车辆、临时停车(所有未登记车辆按临时停车管理)。

1、地库车辆:按现行车辆管理系统登记管理办法(见附件)登记、并停放于地下车库产权车位或租赁车位的车辆;

2、别墅车辆:按现行车辆管理系统登记管理办法(见附件)登记、并停放于别墅车库及自家车库通道的车辆;

3、地面车辆:按现行车辆管理系统登记管理办法(见附件)登记、并停放于地面车位的车辆;

4、临时停车:除上述按规定在车辆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的车辆外(或在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临时车的车辆),其它车辆一律按临时停车进行管理,进入小区按临时停车计时收费。

第十六条   车辆的停放:严禁车辆在小区车位外停放,停车位内不得停放自行车、电瓶车或堆放其他物品,严禁人为设置障碍占用车位。

第十七条   小区车位资源有限,进入小区的车辆按车辆管理系统内的车辆登记类别,归位停放。

地库车辆驶入小区后,须在1小时内进入地库停放,否则将按临时停车计时收费。

别墅车辆驶入小区后,须自觉停放至自家车位,并接受车管员及全体业主监督。未按规定长时间(大于1小时)停放于其它区域者,车管员将依规进行劝离,多次违规者,将取消系统内该车辆“别墅车辆”的类别登记,按临时停车计时收费。

第十八条   以下车辆允许进入小区停放:

1、已登记为本小区长期停车的车辆(缴费有效期外,按临时停车计时收费),以及本小区居民驾驶的未登记的车辆(限7座以下(含7座)家用小型客车,按临时停车计时收费);

2、来本小区走亲访友的车辆(限7座以下(含7座)家用小型客车,按临时停车计时收费);

3、在本小区工作且由本人驾驶的车辆(限7座以下(含7座)家用小型客车,按临时停车计时收费);

4、执行抢险、抢救等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如救护车、消防车等);

5、执行抢修、抢险任务的水电煤等工程车辆;

6、执行营运任务的出租车;

7、执行居民区会务、公务等任务的车辆;

8、配送本小区物品的快递车辆;

属于本条4-8款车辆,在完成任务后应迅速离开,不得在小区长期停留及过夜。

第十九条   以下车辆登记后可进入小区临时停放:

1、执行搬家、运送家具等货物任务的货车;

2、除第十八条第4,5,6,7,8款规定的车辆以外的7座以上的客车;

该类车辆必须经业主确认并在门卫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完成任务后,应迅速离开,不得在小区过夜。

第二十条   以下车辆严禁进入小区停放:

1、运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的车辆;

2、除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车辆以外,其他车辆严禁进入小区;

第二十一条   小区内车辆停放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及行人安全,开门下车注意行人、行车。严禁在人行道、车行道及消防通道、转弯口等区域内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车辆停放好后,必须锁好车门,折叠收回后视镜,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携带,如有遗失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凡不遵守小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在车管员实施管理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严禁非机动车停放于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充电。违反规定的车管员有权对非机动车实行强制移车,所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车辆设置充电桩时,必须有地下一年以上长期固定车位。地面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

第二十六条   物业公司应增派人力加强停车管理,改善服务,规范收费,收费后应向缴费人出具缴费凭证,坚决杜绝侵占停车费和权钱交易等行为。

五、违规处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小区车辆管理以疏导为主,处罚为辅;由物业公司管理为主,居委会和业委会积极支持,居民和车辆使用人主动配合。

第二十八条   小区内乱停车经管理人员劝阻、疏导无效的,物业可对违章车辆进行拍照取证,满三次违停,道闸系统对该违停车辆实行关闭权限一周,如违停车辆想要继续进入小区,按临时停车标准收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故意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大门口或通道上堵塞交通的;

车辆在小区内行驶途中或者停车时发生意外,造成的人员受伤、车辆或其他财物损坏;

故意损坏或盗窃他人车辆及财物的;

车辆使用人不服从门岗劝阻和解释,企图强行闯入小区的;

不按规定区域停放或在严禁停车区域停放车辆且不听劝的。

第三十条   因停车或行驶不当,造成小区公共设施、草坪和道路损坏的,按实赔偿。

第三十一条   因私自设置充电桩而导致失火、短路造成一切事故的,由私自设置充电桩的业主承担一切事故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小区内车辆应占用应急或逃生通道而阻碍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实施救援任务的,车辆使用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在小区内超速行驶、鸣喇叭、使用远光灯、练习驾车等行为,车管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将违规车辆的车牌号及违规情节报告物业公司管理处备案,并对该车辆使用人进行公开警示或限制该车辆进入小区。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机动车停车位上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及其他杂物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移至指定位置。期间产生所有的损失,将由其业主本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物业公司应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对管理不力、放任自流、擅自放入不该进入小区的车辆、放行应该收费的车辆,弄虚作假、侵占停车费与权钱交易等行为,将依照该物业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警告、扣发工资直至辞退处理。

六、停车收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停车收费标准
车辆类别
停车收费标准
长期停车之地库车辆
免费(地下车库产权车位的车位管理费、租赁车位的租赁费非停车费)
长期停车之别墅车辆
免费
长期停车之地面车辆
100元每月(预缴)
临时停车
1小时内免费;
单次停车,超过1小时每小时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24小时封顶10元;
多次停车,同一天(0-24时内)内多次停车(以入场时间计)封顶10元。

七、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接受小区居民监督,执行本制度,望小区居民积极配合。

第三十八条   成立专项监督小组,对本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按时将监督情况反馈至业委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张江名流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



附件一:

现行车辆管理系统《登记管理办法》:

1、按照三规,每户业主最多登记2辆小型乘用车(七座及以下,不含取得地下车库及别墅车库停放权的车辆,即地库车辆、别墅车辆),租户可登记1辆小型乘用车,享有通过自动识别系统进出小区,按100元每月的长期停车收费标准在小区地面停车的权利(即地面车辆)。

2、车辆使用人为业主或长住小区的业主家属的,且车辆所有人为业主或业主直系亲属的,可以登记。

3、车辆使用人为业主或业主直系亲属的,车辆所有人为业主或业主直系亲属之公司(公司配车)或朋友的,提供公司配车证明、朋友长期车辆使用权赠予证明的(证明车辆使用人为业主或业主直系亲属),可以登记。

4、非上述车辆,进出小区一律视为临时停车进行管理。做假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一律禁止该车辆(号牌)进出小区,保留追加该户名下不再享有车辆按长期停车收费标准登记录入自动识别系统的权利。

5、上述登记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包括:车辆行驶证、房屋产权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直系亲属证明,公司提供的配车证明、车辆所有人提供长期车辆使用权赠予证明等。


来源: 张江名流豪庭业主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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