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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机动车管理实施细则(含收费标准)

 见喜图书馆 2022-02-07

一边是无车位停放车辆,一边又因实行地面固定车位每天有将近30%车位空置造成停车资源无法共享而浪费。业主要求废除固定车位实现停车资源共享在主要道路划出人行通道保障行走安全的呼声非常迫切。

小区机动车管理实施细则

一、基本目的


为营造和谐文明的小区环境,改变原道路机非混行、人机混行,减少道路通行安全隐患,小区道路应实行机动车逆时针·单向行驶,设置人行专用通道,达到有序、安全通行,尽力保证自住业主每户首辆车的停放权益,同时兼顾租户停车的权益,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二、基本概况


本小区共有住户1616户,其中小高层1398户,别墅叠加公寓218户。目前有车位1251个(含岗亭外红线内6个车位),其中812个为地下车位,别墅叠加公寓地面车位140个,小高层地面车位305个。

经测算本小区有车户931户,共有机动车1576辆,其中别墅区346辆,小高层区1230辆。首辆车有610户,二辆车有271户,三辆车有33户,四辆车有14户,五辆车有2户,六辆车有1户。有200多辆车只能停在道路旁,既影响其它车辆通行,又影响行人通行,或者挤占他人车位造成投诉不断。有的业主图方便将地下车库停放的车辆停到地面占用地面车位,还有外小区的车主知道本小区停车费便宜将车停进小区。

三、基本原则

1、按照《物权法》规定,本小区地面所有道路、车位均属全体业主共有。

2、本小区地面所有道路不论是别墅区还是小高层,车辆停放必须付费。

3、小高层区地面地下车位除业主首辆车外,其它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停车位从2021年1月1日起一律不设固定车位,实现资源共享。

4、小区车辆管理遵照“业主、自住、首辆车优先”的基本原则,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自住停放车辆的需要。

5、机动车临时停车按照多停多付的原则予以使用。

6、业委会与产权方协商在保证道路畅通的情况下,地下车库新增100个临时固定车位,可分流地面停车压力。别墅区和小高层区在目前地面现有停车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暂时不划临时停车位。

四、适用范围

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适用于所有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及其所有人和使用人。

五、授权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天和湖滨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大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物业” )组织实施。由小区业委会和议事小组负责解释。

六、车辆登记及停车证办理


1、本小区地库车位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的归属该车位的所有权人,所以该所有权人享有法定的物权(下简称产权车位),未售出的车位必须依法出租给业主使用。地下车库产权车位的车辆登记,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本人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进行登记,一张产权证只能有一个地库产权车位,超出部分以首辆车、次辆车依次登记。

2、按照“业主、自住、首辆车“的原则可在地下车库申请停车位或地面申请停车位。  

3、在满足“业主、自住、首辆车”的前提下,可办理业主第二辆车、第三辆车的停车登记。  

4、租客申请停车登记,在产权人无车辆登记记录且停车位有多余的情况下,可持租户本人身份证、行驶证、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和产权人担保承诺书到物业管理处办理。最高只能办理一辆停车登记,第二辆车按临时停车加以收费。

5、业主地下车库和地面都有停车位的合并计算总量,第四辆车按临时停车计费。

6、以下几种情况不予办理机动车停车登记
A  乘坐人数超过7人的车辆(不含7座车)。
B  营运客车、营运货车。
C  经物业和业主委员会认定违反停车管理办法的车辆或损害业主利益行为经教育不改正的所有人的车辆。
D  房屋产权人和房屋租赁人有违反《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及小区《管理规约》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可取消其停车资格。
E  无产证的房屋,不予办理停车登记,已登记的车辆撤销登记改为临停车辆。
F 经核实由居住改为民宿或者非居住用途的,不予办理停车登记。

七、停车收费标准

1、本次收费调整,目的是减少机动车长时间滞留小区内,增加临停车位的利用率,使得更多的业主及访客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使用临停车位。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如下:

地面、地下停车标准

按时收费标准

1

临时车辆 壹小时内(含小时)

不收费

2

临时车辆

5元/小时,24小时封顶40元。

3

业主首车辆 地面  (业主首辆车临时包月

100元/月

4

业主首车辆 地下临划固定车位(收费同5)

150元/月

5

业主首车辆 地下固定车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180元/月

6

业主车辆:地面第二辆

          地下第二辆

150元/月

维持现状元/月

7

业主车辆:地面第三辆

          地下第三辆

租户车辆:同业主车辆规定,仅限一辆车;

          超出一辆按临停

300元/月

维持现状元/月

8

已登记地下车库不入地库、停地面车辆按临停收费

5元/小时,24小时封顶40元。

9

搬场车、装修运货车

1小时内免费超时按临停收费(特殊情况需业主提前到物业报备)否则禁止进入小区

10

亲情探望车(探望小区独居70岁以上老年父母,亲属来车)由居委负责审核

发放居委总数30张/月,当月有效,一张按4小时内不收费,超出1小时按1小时收费。

2、已办理地下车库停车证车辆,如停放地面时间超过1小时,将按临停标准收费。
3、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进入小区时免收停车费。
4、业主、使用人利用厢式货车或其他货运车,搬家或搬运大件(生活)物品出入小区的,需提前到物业管理中心报备(超过1小时按外来车辆标准收费),以便保安加强现场监护引导停车。
5、物业管理中心应加强小区机动车管理,努力改善服务,规范收费行为。收取停车费后应向缴费人出具缴费凭证,缴费人应妥善保管缴费凭证备查。如缴费人发现未给凭证可立即举报,缴费人可免本次停车付费。
6、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机动车出入口或门卫室、物业服务窗口等公示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取小区车辆停放费用,出具正规票据,不得乱收费。
7、车位使用人以及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应当及时按照规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8、探望独居老年业主的子女车辆将采取发放优惠券的措施,每月提供居委30张停车券,由居委审核,符合条件给以发放,每张停车券可抵用四小时的停车费;停车券不得转让给其他车辆使用(停车券上需标注车牌号)。

八、车辆行驶及停放


1、所有车辆行驶按照路面规划标识、标线行驶。
2、所有车辆必须接受安保人员的引导停放、行驶。

九、车辆进出及行驶

1、车辆驶入小区后须减速行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确保行人车辆安全。
2、车辆在地下车库内行驶应开启近光灯示警,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小区内行车时禁止使用远光灯。
3、禁止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出入口、消防车通道、无障碍通道、人行通道、绿地及临时停放点以外的任何区域。
4、所有地面车位及其他公共区域不得安装地锁、地桩,业主、使用人有擅自设置地锁、地桩行为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劝阻并书面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予以拆除。
5、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区域内工作时停放的,免缴停车费。其它大中型商用车辆(黄牌照)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小区停放。搬家运货车辆每天18点至次日8点禁止进入小区。
6、访客车辆进入小区需在门岗处得到业主确认后方可放行。
7、停车费中断15天(含)以上的,月租车自动退出(特殊情况下,业主必须事前到业委会登记备案)。
8、为保障业主车辆停放权益,保障小区安全。夜间19:00后禁止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出租车/网约车接送人,及特种车除外)。

十、违规处理

1、对不服从保安人员管理,企图或强行冲卡闯入小区的行为,对不听管理人员的劝阻和解释,故意把车辆停放在出入口、消防通道、道路转弯处、人行通道、绿地及临时停放点以外的任何区域,造成交通堵塞的行为,对在小区内行驶或停放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协商无果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报请公安部门处理。

2、对违规停放车辆不听劝阻不立即进行纠正的,或多次违规停放拒不改正,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拍照取证等为其建立违规档案,管理人员可以采取首次张贴《违规告知函》,两次以上锁车的方式予以惩戒。违规被锁车的,由车主到物业管理中心签订“文明停车承诺书”。累计被锁三次行为的,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取消该户业主停车资格,按外来车辆标准收取停车费或禁止该车辆进入小区。如车主因违规停车发生法律、费用纠纷,可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3、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过程中造成道闸、路灯、道路侧石、标识、绿地、树木、景观等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并照价赔偿,该赔偿费用于设施、设备修复。

4、道闸的开启和闭合是一个机械过程,后车不等道闸闭合尾随前车进入,造成车辆毁损和出入口道闸或电子识别系统损坏的,由闯入者负全部责任并照价赔偿。

5、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报送“不文明停车行为黑名单”的车辆情况,每月在小区公告栏和电子显示屏公布一次。

6、对登记在册且超长期占用本小区地面地下停车位,欠缴停车费且无法联系到车主的车辆,授权物业管理中心通知拖车公司将车辆拖离小区,相关费用由车主承担。由此导致车主与小区发生法律纠纷,业主委员会可聘请律师进行法律诉讼等活动。

7、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对违规停车行为进行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8、业主无权将地面停车作为房屋交易附属品私自转让,一经发现,该业主车辆将取消小区停车资格,同时删除在系统中的登记信息。

9、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应当加强对专职安保人员的管理,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进入小区的车辆不按规定停车的违规行为,在口头(包括电话)通知无效的情况下,将该违规车辆的信息及时通知业委会记录在案。

附则

十一、法律关系

1、小区公共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根据谁得益谁付费的原则,对停放在小区公共部位的车辆进行收费符合全体业主的利益,车主将车停放于小区公共场地,全体业主和车主之间形成的仅仅是停车泊位临时租赁关系,而并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上述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代全体业主收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车辆的工作是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

2、本管理办法实施运行过程中,凡涉及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或刑事责任的,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十二、生效及实施

1、本实施细则作为小区《管理规约》的补充附件,对天和湖滨小区全体业主、承租人、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2、本实施细则以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的形式,经小区业主大会表决后通过,从 2020 年             日起分步实施,具体以通知为准。之前相关停车管理办法废止,按新的实施细则执行。

3、本办法在业主大会通过后,授权小区物业管理处对小区内交通和车辆停放进行具体管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天和湖滨小区业主委员会和议事组。

来源:天和湖滨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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