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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抗辩后已由法院强制执行部分如何处理?

 律师戈哥 2022-11-07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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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节选《关于申请执行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及完善建议》 作者 史小峰 载《人民法院报》 2019年05月30日
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抗辩后已履行部分的处理。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时效完成后,债权并未消灭,仅变成债务人得以拒绝给付之自然债务而已。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正是基于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同质性,《民诉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唯此时有区别的是,强制执行因为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即可发起强制执行程序。故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并不能确保被执行人从一开始就处于知晓与可抗辩对抗状态。实践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避而不见等现象屡见不鲜,再加上网络查控体系的建立,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未与被执行人面对面的情况较多,客观而言被执行人确可能对被执行的情况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知道执行程序后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抗辩时,对之前非其本人意愿的已履行部分(即法院强制执行部分),能否提出履行抗辩,要求返还?笔者认为,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抗辩前已履行部分,无论是其主动履行的还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均不能以时效抗辩要求返还。
首先,从现行司法解释条文来看,并不局限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而只是表述“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后”,并没有排除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部分。
其次,对非其本人意愿履行的部分,不得以时效抗辩来主张返还,符合时效制度的保护本质,因为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相当于履行自然债务,对被执行人而言并不是实质损失,对申请执行人而言也并不是不当得利。
再次,对人民法院而言,因为时效并不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事项,只要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就可以发起强制执行程序。唯在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规范执行,对各执行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以减少当事人因不知执行程序而减损其应有的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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