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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市人民法院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关于我 2022-11-07 发布于河南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现代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也是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丰城法院结合审判实务,发布3起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府院联动  招商处置破产资产  “僵企”获新生

      【基本案情】

      某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投资某市场项目,于2009年底项目开工,拟建设期限三年,但该公司终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支付到期债务,从2012起,公司基本停止经营开发活动,2013年公司经营彻底陷入停摆状态。根据债权人申请,丰城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

      【处理结果】

      丰城法院经实地考察、分析了涉案企业的清算财产,经与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员等沟通,采用“单一线上拍卖”变为“线下协议、线上竞拍的多元拍卖”的方法,进一步加强了拍卖处置的成交性。丰城法院积极主动向政府汇报、沟通,建立了以招商、法院、市监、产业园等多部门联动的破产处置与招商引资对接机制,不仅承担破产案件债权债务清算监管等司法审判职能,也化身为招商团成员,直接向相关意向投资人讲解财产变现处置、企业投资人招募规定等法律事宜,探索出“府院联动”下的“破产处置与招商引资对接机制”的破产管理新路径。该企业目前共招进小微企业30余家,招商面积达 25万余平方米,预定产业商铺面积达6000平方米,现有产业商铺已经全部招满,整个企业人气旺盛,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新气象。

      【典型意义】

      在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下,破产财产处置始终是破产案件的难点。法院积极与政府招商等相关部门对接,深挖联动红利,在破产企业资产处置中出“新招”,开启联动招商“新模式”,将传统的破产清算程序包装为经济市场上的优质招商项目。政府政策上开“绿灯”,法院招商上当“顾问”,积极引导外来资本参与破产财产处置,优化落地项目效能,共同打造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的丰城样板。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创设了“线下协议、线上竞拍的多元拍卖”处置方式,它进一步丰富了破产财产处置方式,既促使“僵尸企业”涅槃重生,有效维护债权人和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破产清算效率,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某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创新团队  府院联动  圆满调解

      【基本案情】

      2014年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某发展有限公司租赁了一间厂房。由于租赁该标准厂房的公司未及时清场搬离,导致某实业公司实际使用的厂房面积不足,加之因租赁期间突发疫情、产品质量问题生产报停等原因,某实业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某发展有限公司催缴租金无果后,向丰城法院起诉,要求某实业公司按时支付厂房租金、水电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处理结果】

      承办法官考虑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调解,但原告态度十分坚决,案件进展就此陷入僵局,对方公司无奈找到丰城法院营商办司法服务团队寻求司法帮助。司法服务团队详细询问该企业诉求并与承办法官沟通了解情况,立即启动司法服务机制,第一时间与市营商办联系当事人,逐一核实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听取其意见。了解事情缘由及基本事实后,司法服务团队组织市营商办、行政审批局等部门会同当事人代表多方协调,通过释法析理积极引导,从防疫大局到经济成本、时间成本等,经过五天紧张调解沟通,该纠纷终于圆满达成和解并签定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丰城市人民法院自2020年丰城市委市政府召开“优环境 促发展”大讨论活动以来,进一步破解法院队伍建设体制性难题,成立“优环境、促发展”司法服务团队,着力将司法为民这一核心理念通过具体工作落到实处。团队在辖区内深入企业,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上门立案、召开企业座谈会进行法律讲座、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等多元化的服务,高效快捷为企业纾困解难,目前已走访400多家企业,召开18场企业座谈会,有近400家企业参加,使丰城市企业在诚信法治的营商环境中健康稳定地发展。

      某财富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等六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公共场所  火灾  多因一果  侵权责任  选任过失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某财富有限公司建筑起火,火灾对该公司造成了直接财产损失及停业4天的后果,火灾原因为工人切割施工操作时,火花掉落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因涉案店铺所有人、承租人、承揽人之间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故某财富有限公司将被告李某等六人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该案火灾系多因一果形成的侵权行为。直接施工人员有直接侵权责任,施工承包人有选任过失责任,商铺承租人有选任过失及安全管理责任,商铺产权人在未实际签订租赁合同,其作为商铺的直接管理人仍然有管理责任。该案在各个主体按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主体内部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置,直接侵权30%、选任过失20%,安全管理10%的比例分层次划分责任。

      【典型意义】

      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常出现侵权责任纠纷,对于多个主体的责任划分是纠纷中的难点。多个主体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了多因一果的侵权责任,也保护了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

责编:宋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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