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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违规典型案例

 樵夫1964 2022-11-08 发布于云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坚决打击外汇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应用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穿透式”监管,强化公安、反洗钱部门联动与资源协同,持续对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及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有效震慑外汇违法行为,为辖内经济金融安全保驾护航。省分局联合各中心支局,针对居民聚焦的涉汇、地下钱庄等问题制作了视频和文字专刊,分四期推出。期是第四期:外汇违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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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近年来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分为银行篇、个人篇、企业篇,案例涉及常见的外汇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梳理违规案例情况及处罚结果,进一步提升外汇合规认识。诚信经营保稳定,合规用汇促发展,共建诚信营商环境,共享健康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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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篇

案例一

 某银行违规办理资本项目资金结汇业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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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介绍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间,某银行在企业未提交全部真实性证明材料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未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

2

违规定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点第二项“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之规定,属于违规办理资本项目资金结汇业务的行为。

3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对该银行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对该银行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案例二

 某银行违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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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某银行在企业未提供全部付汇金额所对应的进口报关单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进口信用证付汇业务,未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

2

违规定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的行为。

3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对该银行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40万元人民币罚款;对该银行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案例三

某银行违规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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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某银行为企业一次性办理外债结汇,并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分多笔直接支付给其他房地产公司,直接用于企业建设非自用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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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定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第(四)项“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及第五条第(二)项“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之规定,属于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行为。

3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对该银行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对该银行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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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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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境内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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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采取境外(中国香港)支付美元、境内收取对价人民币的方式,将境外货款转移境内。

02

违规定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的规定,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03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王某处以8.4万元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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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境内姬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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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8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30日,姬某某通过地下钱庄采取境外(中国香港)支付美元、境内收取人民币的方式将其境内公司生产的服装出口货款非法卖出。

02

违规定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之规定,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03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姬某某处以40万元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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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境外个人JE**非法买卖外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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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JE**为印度尼西亚居民,在中国义乌采购文具等产品,出口至印尼。2014年9月到2016年8月间,JE**委托其父亲在印尼将印尼盾转给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外账户,同时,地下钱庄在境内通过控制账户向当事人支付对价人民币。

02

违规定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的规定,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03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境外个人JE**处以9万元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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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境内木某某分拆逃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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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8年6月至7月,王某某通过多名境内个人以“因私旅游”名义分别从手机银行购汇,并于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汇至英国某律师事务所账户中,个人购汇资金均来源于木某某个人账户,分拆购汇资金均用于境外购房。在检查过程中,木某某指使他人制作虚假证明材料恶意抵抗外汇检查。

02

违规定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之规定,属于分拆逃汇行为。

03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木某某处以119.1万元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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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境内李某某分拆逃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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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8年1月1日至9月30日,境内个人李某某借用多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以“因私旅游”的名义在银行购汇,并通过网银等渠道将所购外汇汇至其本人及其妻子的境外多个账户,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

02

违规定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之规定,属于分拆逃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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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李某某处以110万元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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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篇

案例一:某投资公司擅自改变外债结汇资金用途案


01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某投资公司在某银行办理外债全部结汇,结汇人民币资金用于建设非自用房地产。


02 违规定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第(四)项“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之规定,属于擅自改变外债结汇人民币资金用途行为。


03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对该投资公司处以167.87万元人民币罚款,责成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案例二: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违规收汇案


01 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某公司收到境外汇入的多笔出口货款,上述业务所对应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该公司最终承认其出口数据是在沿海地区某报关行购买所得。


02 违规定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之规定,属于使用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将外汇违规汇入境内行为。


03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对该公司处以18万元人民币罚款,责成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案例三:某企业分拆逃汇案


01 案情介绍

2020年2月至4月,某公司向王某等30多位境内个人(均为公司员工或亲属)以境外旅游的名义在多银行、多网点以网银方式购汇,购汇后在当日或隔日汇往境外账户,购汇人民币资金均来源该公司,其实际用途为成立境外子公司。由于未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因此选择个人分拆方式汇出境内资金。


02 违规定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第八条“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一条第三项“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之规定,属于逃汇行为。


03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对该公司处以53.6万元人民币罚款,责成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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