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流程规范(试行)

 wjmxm 2022-11-09 发布于四川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进一步推进网上立案和卷宗流转电子化,规范立案流程和案件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按已有工作规程办理。

第三条【立案渠道】 立案渠道包括现场立案、网上预约立案和网上立案。

现场立案是指立案庭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现场立案窗口提起的诉讼或申请,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场审查登记立案。

网上预约立案是指立案庭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武侯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网上预约立案端口提起的诉讼或申请,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后台审查通过后,现场登记立案。

网上立案是指立案庭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起的诉讼或申请,依据有关法律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后台审查登记立案。

第四条【账号区分】 现场立案、网上预约立案的案件和网上立案的案件使用不同的办案系统账号登记立案。

第二章  现场立案

第五条【立案场所】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医疗案件审判庭诉讼服务窗口办理立案,其余民商事案件通过立案诉服大厅窗口办理立案,执行案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通过执行事务中心立案窗口办理。

第六条【立案分工】 诉讼服务大厅现场立案窗口设立案审查岗和立案录入岗。立案审查岗位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立案录入岗位的工作人员负责将立案信息、送达回证等材料录入办案系统,登记立案并分配承办庭室。

第七条【立案流程】 导诉人员引导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排号机上取“现场立案”序号,并按序号对立案材料是否齐备进行预审,立案材料缺失的,告知其补齐材料后办理立案。

通过预审的,导诉人员将其引导至立案审查窗口按排号顺序开展立案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负责做好释明告知工作或依法由立案审查法官向其出具不予受理裁定;对符合立案条件但立案材料缺失的,告知其补齐材料后办理;对立案材料齐备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在卷宗封面备注当事人的排队序号,并将立案材料交还当事人,由导诉人员引导其自助立案;

导诉人员按照排号顺序引导当事人关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通过网上预约立案功能或自助立案终端机填写立案信息、上传立案材料。窗口立案录入人员按排号顺序在办案系统网上立案审查端口查找案件,直接选择“决定立案”通过,并登记立案,分配承办庭室。

立案登记后,窗口立案录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当场送达《先行调解告知书》或《受理案件通知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等立案手续,属于小额诉讼案件的,一并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要求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规范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地址报告书》,属于引导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一并要求当事人填写《小额诉讼推荐适用确认书》,引导当事人选择小额程序。同时收齐立案材料组卷,属于小额诉讼案件的,应当在卷宗封面备注“小额程序”。

第八条【集团案件】 本规范所称集团案件是指相同原告提起诉讼超过3件的案件或不同原告就同一被告提起诉讼,委托相同诉讼代理人,且超过3件的案件。

集团案件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现场办理立案的,窗口立案人员引导其通过网上立案渠道办理。

对于不同原告就同一被告提起诉讼,但未委托诉讼代理人,且超过3件的案件,窗口立案人员可根据案件数量、当天现场立案人数等因素选择直接当场办理立案或预约至每周五集中处理。

第九条【事项办理】 立案庭专人专岗负责审查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仲裁保全、支付令和公示催告程序申请,并负责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第三章  网上预约立案

第十条【申请渠道】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提交预约立案申请,填写立案信息,上传立案材料。

第十一条【类型区分】 网上预约立案通过办案系统“诉服线上”-“诉讼服务管理”-“网上立案”-“网上立案审查”端口进行立案审查,该端口上传的立案申请来源于“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成都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武侯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和本院自助立案机。其中,来源于“武侯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的立案申请中附载的起诉状加有“网上预约立案”水印,通过其他网上立案渠道提交的立案申请附载的材料中无水印。

第十二条【后台审查】 立案庭后台立案人员负责对网上预约立案申请的执行案件和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服务合同、旅游合同纠纷外的其他民事案件进行审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材料齐全且符合立案条件的,选择“决定立案”审查通过,并注明审查意见,告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尽快于工作日周一至周四到立案诉服大厅立案窗口现场立案,并带齐全套立案材料。

(二)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诉状、申请不规范或材料不完整的,选择“决定立案”予以审查通过,并在审查意见中详细告知其需修改的内容和需补充的材料,同时告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尽快于工作日周一至周四到立案诉服大厅立案窗口现场立案,并带齐全套立案材料。

(三)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选择“退回”,并在审查意见中注明理由。当事人要求出具书面手续的,打印诉状并移交立案审查法官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后台审查人员不作审查,直接选择“退回”,并在审查意见中告知其直接前往医疗案件审判庭诉讼服务窗口现场立案,是否立案由现场立案人员决定。

第十三条【现场登记】 对于网上预约立案申请通过审查的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直接到现场立案窗口立案录入人员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前台立案审查人员不再进行立案审查。

第十四条【登记流程】 导诉人员引导已经通过审查的网上预约立案申请人在自助排号机上取“网上预约立案”序号,前台立案录入人员按排号顺序开展立案登记,分配承办庭室。

立案登记后,窗口立案录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当场送达《先行调解告知书》或《受理案件通知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等立案手续,属于小额诉讼案件的,一并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要求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规范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地址报告书》,属于引导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一并要求当事人填写《小额诉讼推荐适用确认书》,引导当事人选择小额程序。同时收齐立案材料组卷,属于小额诉讼案件的,应当在卷宗封面备注“小额程序”。

第四章  网上立案

第十五条【网上平台】 本规范所称“网上立案平台”包括“成都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和“四川微法院”,分别设当事人、法官两类登录端口供不同身份的人员使用。

第十六条【首次申请】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首次提交网上立案申请,应凭有效身份信息在网上立案平台按照提示通过身份信息验证并完成注册后,方可使用网上立案平台相关功能。

第十七条【立案须知】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网上申请立案前,应阅读《网上立案告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保全提示书》等立案须知,确认阅知后方可进入填写信息和上传材料模块申请立案。

第十八条【填写申请】 针对不同的诉讼案件类型,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根据平台提示填写和上传相关材料。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未按平台提示正确输入有关信息和上传诉讼材料的,将无法完成立案申请提交。

第十九条【提交材料】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网上立案平台所提交的起诉状或申请书、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手续、证据材料等电子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且内容格式规范清晰,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申请立案效力一致。

第二十条【起诉时间】 网上申请立案的,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的时间为起诉时间。

第二十一条【内容禁止】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诉讼(申请)材料、电子信息中,不得含有与诉讼无关的以下内容:

(一)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恐吓、侮辱、诽谤、诬陷、谩骂和人身攻击;

(五)广告;

(六)法律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含有上述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可视情况对提交者予以警告、停止提供网上立案服务、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审查期限】 后台立案人员在收到网上立案申请后,应当在当日进行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即时办理。对当即无法判断的,审查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律规定的立案审查期限。

第二十三条【审查内容】 后台立案人员对网上立案申请的全部案件开展审查,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起诉人、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起诉状、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三)是否具备必要的起诉材料;

(四)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确定案由】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起诉或申请,立案案由根据其起诉材料反映的法律关系确定。

第二十五条【处理方式】 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起的起诉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或申请条件,电子材料齐全的,后台立案人员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并在审查意见中告知当事人无需邮寄纸质立案材料,待开庭或调解时带齐案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对于在立案阶段确需查验纸质材料、收取相关材料原件或其他需要通过线下方式审核查验的,后台立案人员可要求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现场立案;

(二)信息填写有误或者提交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审查结论为“退回补充材料”,并在审查意见中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需要补正补充的信息、材料;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或申请条件的,后台立案人员应当在审查意见中记明理由,网上退回起诉或申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后台审查人员不作审查,直接选择“退回”,并在审查意见中告知其直接前往医疗案件审判庭诉讼服务窗口现场立案,是否立案由现场立案人员决定。

第二十六条【补充申请】 网上立案申请经补正补充的,审核期限从收到补正补充材料之日起算。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经补正补充仍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后台立案人员通过网上立案平台退回起诉或申请。

第二十七条【立案时间】 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受理并编立案 号的时间为网上登记立案时间。

第二十八条【文书送达】 登记立案并编立案号后,后台立案人员应当通过成都法院综合送达平台电子送达端口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推送《先行调解告知书》或《受理案件通知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等立案手续。属于小额诉讼案件的,一并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属于引导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一并送达《小额诉讼推荐适用确认书》。并同时通过短信送达端口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推送短信提示。执行案件和“民诉前调”案件,告知其关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签领诉讼文书的操作步骤及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名称;“民初”字案件,还须同时告知审理程序、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的具体内容及逾期不缴费的法律后果。短信送达成功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送达完成后由网上立案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

第二十九条【负面清单】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确保提交的立案材料完整、清晰、真实。后台立案人员对存在以下行为的账号,可报送上级法院将其列入网上立案负面清单:

(一)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冒充他人等故意提起虚假诉讼的;

(二)对不符合立案条件退回材料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仍重复提交材料三次以上的;

(三)在网上立案受理后,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仍在网上申请立案的;

(四)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中,含有本规范第二十一条禁止内容的。

被列入网上立案负面清单的账号,网上立案平台将停止提供网上立案服务;人民法院还可以视情节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虚假诉讼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案件流转

第三十条【首次分流】 立案人员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民事案件,立案人员编立“民诉前调”案号,并将双方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同意调解的案件、重大涉稳案件分配至立案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由医疗案件审判庭专立专审,其他“民诉前调”案件均分配至速裁庭。

对符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民事直立案件,立案人员编立“民初”案号,并在系统内将案件分配至对口审判业务庭。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民事案件,符合受理条件,保全材料齐全的,立案人员编立“民初”案号,并在系统内将案件分配至立案庭。

破产清算等特殊类型案件,立案人员收取立案材料或审查网上立案申请当日转交立案庭卷宗流转人员,卷宗流转人员于收到材料2日内转交相关审判业务庭,相关审判业务庭收到材料后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立案材料退回立案庭,由原立案人员及时办理。

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立案人员编立“执”字案号,并在系统内将案件分配至执行局。

申请执行异议、恢复执行的案件,承办法官按流程签署意见转交立案庭,立案人员编立“执异”、“执恢”案号,并在系统内将案件分配至相关庭局,纸质材料转交立案庭卷宗流转人员。

发回重审的案件,立案人员按照分案规则在系统内将案件分配至对应专业化审判业务庭,纸质卷宗转交立案庭卷宗流转人员。

第三十一条【案件移送】 网上立案实行电子卷宗移送,立案人员通过办案系统将案件电子卷宗移送审判、执行部门,立案庭卷宗流转人员每日制作网上立案案件移送清单,一式两份,载明案号、当事人、立案日期、承办庭室、立案人等信息,与各审判、执行部门内勤办理交接手续,接收人员核对系统内移送的案件后签字确认,并注明接收日期。审判、执行部门在审判、执行阶段根据需要通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或待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调解、开庭或接受询问时提交纸质材料,并形成纸质卷宗。

现场立案和网上预约立案实行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同步移送,电子卷宗通过办案系统流转。纸质卷宗由窗口立案操作人员于立案当天移交立案庭卷宗流转人员,并由立案庭卷宗流转人员于收到卷宗后两日内移送至对口审判、执行部门。纸质卷宗移送应附有案件移送表,一式两份,载明案号、当事人、立案日期、承办庭室、立案人等信息,接收人员核对卷宗后签字确认,并注明接收日期。

第三十二条【退回立案】 速裁庭认为适宜速裁的“民诉前调”案件,直接在办案系统退回立案庭转立“民初”字,纸质卷宗不退回。

立案庭卷宗流转人员和速裁庭内勤负责退回立案案件的交接工作。速裁庭在确认需要退回立案的所有案件均已在办案系统中退至立案庭后,制作退回立案案件移送表,一式两份,载明案号、当事人、立案日期、立案人等信息,并每案备注适用程序和审理法官。接收人员核对退案移送表、系统内退案情况后签字确认,并注明接收日期。速裁庭内勤还需将案件移送表电子版发送至立案庭卷宗流转人员和转立案人员邮箱。

第三十三条【退回分流】 速裁庭认为不适宜速裁的案件,已经立“民初”字号的案件,属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在转换审理程序后退回立案庭分流至其他对口审判业务庭,其他案件直接退回立案庭分流。网上立案的,直接在办案系统中退回立案庭;现场立案和预约立案的,还需同时将纸质卷宗退回立案庭。

立案庭卷宗流转人员和速裁庭内勤负责退回分流案件的交接工作。速裁庭在确认需要退回分流的所有案件均已在办案系统中退至立案庭后,制作退回分流案件移送表,一式两份,载明案号、当事人、立案日期、立案人等信息。接收人员核对退案移送表、系统内退案情况和纸质卷宗后签字确认,并注明接收日期。速裁庭内勤还需将案件移送表电子版发送至立案庭卷宗流转人员和转立案人员邮箱。

第三十四条【二次分流】 速裁庭退回立案的案件,立案庭转立案人员根据案件移送表确定的立案案由、适用程序和承办法官,编立“民初”案号后直接在系统内分配至速裁庭对应承办法官。

速裁庭退回分流的案件,可能涉及鉴定、评估的,由立案庭转立案人员以“民诉前调”案号直接按归口案由在系统内分配至对应审判业务庭,由审判业务庭与立案庭协调开展诉前鉴定。对其他案件,编立“民初”案号,根据情况选择简易(非小额)程序或普通程序立案,并按归口案由在系统内分配至对应审判业务庭。

所有先调转立案的案件,均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立案诉讼文书。由立案庭转立案人员通过成都法院综合送达平台电子送达端口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推送《受理案件通知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等立案手续,属于小额诉讼案件的,一并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小额诉讼程序通知书》,并同时电话或短信告知其关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签领诉讼文书的操作步骤;民初字案件,还须同时短信送达审理程序、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的具体内容及逾期不缴费的法律后果。短信送达成功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送达完成后由网上立案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

第三十五条【分案异议】 专业化审判庭对立案案由有异议的,应当于立案庭在系统内移送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案件承办人和庭室负责人签字后送交立案庭。立案庭讨论后注明处理意见,经庭长签字后呈报立案庭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决定是否重新分案。

第三十六条【保全流转】 现场立案和网上预约立案的案件,由窗口立案操作人员收齐保全申请书、保函或担保财产复印件、担保书等保全材料,与起诉材料一并组卷,并直立为“民初”案件,在系统内分配至立案庭,于立案当日转交卷宗流转人员。卷宗流转人员收到卷宗后次日将保全案件分配至相应保全法官。保全法官应于收到卷宗后十五日内办结,属于小额程序的,应当七日内办结。保全案件办结后或期限届满未办结的,由保全法官将案卷移送卷宗流转人员。卷宗流转人员按照归口案由将案件分配至对口审判业务庭。

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保全的,告知其现场办理立案,网上直接予以通过,审查意见中注明是否受理由现场立案人员决定。

第三十七条【费用预收】 立案阶段,分配至速裁庭办理的简易程序案件的受理费按普通程序受理费减半预收,分配至后台业务庭办理的案件全额预收。

第三十八条【统计分工】 现场立案及网上预约立案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由窗口立案人员专人负责,网上立案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由后台立案人员专人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解释主体】 本规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生效执行】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