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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能否以及如何在我国境内设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文俊企鹅 2022-11-09 发布于江苏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外商直接在我国境内(由于法域不同,此处所称“我国境内”仅指大陆地区而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遵循商业存在原则和项目公司原则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一、商业存在原则

根据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规定,境外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循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项目公司原则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商资函[2007]50号),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

综上,尽管房地产领域为允许外商投资领域,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商务部备案公示程序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等要求也已被取消,但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仍需要遵守商业存在原则和项目公司原则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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