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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哪个法院管辖?|保全与执行

 单位代码信息 2022-11-10 发布于吉林

作者:李舒 李营营 刘梦阳(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拒不执行行为不仅影响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因此,利用刑事手段处罚拒不执行行为成为了大家关注的重要解决方案。本期,我们就拒执行为涉及刑事处罚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与读者分享。

阅读提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公诉和自诉两种情形,尤其在自诉案件中,法院的管辖问题尤为重要。那么,如何确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法院呢?本期,我们通过一起案例分析上述法律问题。


裁判要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简介

一、2017年4月10日,隆某公司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判决东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裁定不予受理。隆某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隆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裁判要点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的范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法院裁判观点,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法院相关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自诉案件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自诉所选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属于本院管辖”, 则面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之风险。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3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3月1日施行)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判决

以下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中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根据隆某公司的刑事自诉状,其认为东华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徐雪明恶意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该罪名属于自诉案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规定,该罪名最高量刑仅为三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编者注:现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的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编者注:现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隆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编者注:现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属于本院管辖;……”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隆某公司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有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受理条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案件来源

《博罗县隆某水泥有限公司案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刑终1160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自诉人向其他法院提起自诉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一:《王某二审刑事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刑终346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伟彪请求依法追究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刑事自诉案件,鉴于王伟彪与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鄂01执监2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刑事自诉案件,应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自诉人王伟彪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上级人民法院裁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由作为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二:《盐城龙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徐宝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刑终261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已裁定该案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并于2017年2月6日将案件移送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同年2月9日立案,随后开展执行工作,故原审法院是涉案执行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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