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鱼人”的伪装!被钓鱼人识破,结局悲惨! 为什么野外钓鱼越来越难?有人说是因为非法捕捞,像什么地笼啊,丝网啊,拦河网啊等等! 其实除了用网非法捕捞,还有“电鱼”,这个方式对水中的渔业资源有着灭绝的危害程度! 最近一位成都的钓鱼人,就发现了几位正在作业的“电鱼”伪装人士! 这些人非常的聪明,一般人根本看不出什么端倪,认为他们只不过是在路亚钓鱼,因为他们的动作,装备都和路亚钓鱼人非常的像! 他们一行几人,背着背包,拿着杆子,穿着绝缘服在水里面! 你以为是在钓鱼?那就特错大错,这位钓鱼爱好者是路亚爱好者,他非常清楚这群人在干嘛! 他们是将电源隐藏在背包里面,悄悄的在野河里面电鱼!这样和传统的电鱼方式大不一样! 不是内行人士根本看不出来,好在遇到了他,他赶紧掏出电话报了警! 据这位钓鱼人说,最后警察是来了,这几个电鱼人看到警察非常惊讶! 也许他们在想,我们伪装得这么好,居然还是被人发现了? 大家可以想象他们的悲惨结局。 比如长江流域的规定:为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有一条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 4.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那么刑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以这几个人的结局会很悲惨,他们显然是触犯了刑法! 对于钓鱼人的举报,大家都是举手赞成,非常欢迎这个行为! 希望我们每个钓鱼人对于发现这种行为,都要及时积极的举报,让电鱼人没有生存的空间! 也让我们的渔业资源越来越好! 希望各位真正做到钓鱼不在于渔获在于过程和其中乐趣,取适当所需,多放流! 专注于钓鱼30年,为大家分享江河湖泊,黑坑等钓鱼技巧,经验和饵料配方,欢迎各位钓鱼人提出指导意见,共同交流提高,衷心感谢各位钓鱼人的宝贵意见! 声明:“ 本文图片来源于作者本人钓鱼、生活、旅游、制作饵料窝料等等过程中拍摄的原版图片,任何网站、报刊、电视台、公司、组织、个人未经本人许可,不得部分或全部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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