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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谅解,对南京鲁某某有多重要?

 chaiyuling 2022-11-11 发布于河南

南京鲁某某掌掴幼童事件持续发酵。9日晚,一段疑似鲁某某家属登门下跪道歉的视频再次流传。道歉老人跪着反复说:“对不起,孩子太冲动,请你们原谅。”
而在早前,鲁某某因在被害人家中掌握一名5岁幼童且推倒一名65岁男性至其骨折被南京玄武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短短几日,上门讨说法的成了上门下跪道歉的。事态发展的确让人唏嘘。而我想,老人之所以下跪无非是想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对于此时的鲁某某,被害人的谅解协议的确是最好的救命稻草。
为什么这么说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大家都知道,轻伤是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而目前根据受害人家属披露,5岁男孩面部挫伤,虽未有鼓膜穿孔,但听力受损,而老人则为“右侧腓骨上段骨折”。
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软组织挫伤、外伤后听力减退是轻微伤,但如果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则构成轻伤二级。
与此同时,四肢长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而老人家的腓骨正是长骨。也就是说,鲁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
此时,唯一的救命稻草便是被害人谅解协议。
因为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鲁某某的情况,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获取被害人谅解,则很有可能可以争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不认为是犯罪这意味着案件就此结束,不会坐牢,没有案底,也不影响子女今后政审。对于鲁某某而言,这是彻底的大事化小。当然,就目前而言,这似乎完全取决于受害人一家。
不知道,此时鲁某某是否追悔莫及。这件事,也给所有成年人敲响警钟,遇事一定要保持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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