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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检索 | 施工合同约定中途退场的按实际已完工程量的70%结算。如何处理?

 望云1120 2022-11-14

文章来源: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建房中心 倪君部律师

检索工具:法信、裁判文书网。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检索年份:近3年。取三个不同裁判方法的案件供大家参考,检索人为振邦建房中心成员。案件1,按70%结算的约定为结算条款,参照该约定结算。案件2,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无效。综合合同效力、双方过错大小、举证责任等酌情确定相应赔偿金额。案件3,法院认为按该约定,则当事人完成的工程量越多,其承担的违约成本越大,反之就越少,这不符合《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法院遂撤销该约定,并调整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按未完成工程量的30%计取违约金。
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吉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苏13民终1704]
诉辩意见[摘选]
东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吉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3.一审法院错误判决工程款按照70%结算。根据双方于20166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第5条约定,只有承包人中途停工,发包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双方按所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予以结算。同时《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第11条又将《宿迁市20166月份建筑安装材料指导价》作为三大材的价格结算依据。既然东大公司施工的四幢楼均已完工至主体结构封顶,东大公司已经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因此双方不应再按所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予以结算......
吉盈公司上诉请求:......3.因为虽然楼施工面积1174平方米、12 楼施工面积1981平方米,但有相关的后续工程没有做,所以不能把面积直接乘以单价得出工程价款,所以吉盈公司才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摘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六约定工程价款采用固定价方式确定,按照工程施工的建筑面积为基础,以每平方米1160元计算;补充条款5约定:如承包人中途停工达7日以上,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双方按所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予以结算。
一审法院认为[摘选]
涉案工程由徐某挂靠东大公司承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徐某实际施工的工程部分已经随同工程整体被吉盈公司接收且被使用,故吉盈公司应向合同相对方东大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六及补充条款5的约定,东大公司已完成工程部分应得工程款为(1174+1981)*1160/*70%=2561860元。
二审法院认为[摘选]
一审法院根据东大公司实际施工完成情况以及本案具体案情,参照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六及补充条款第5条的约定,认定涉案工程价款按1160/㎡计算并由吉盈公司向东大公司支付70%的工程款,该认定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吉盈公司要求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二审结果:维持原判。
江苏南通六建集团福辰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终11491]
事实认定部分[摘选]
2013930日,欣东园公司作为甲方与南通六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通州区商务园C2-2地块经营性办公项目工程劳务合同》,劳务作业内容包括砌筑外墙、电梯井道墙、楼梯和楼梯墙,所砌墙体内外墙抹灰、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模板施工支护工程、防水工程、脚手架工程等;承包方式为劳务费加中小机械、工具、辅助材料采用建筑面积平米包干方式承包;承包单价为405/㎡,且承包单价为固定单价一次包死,不再调整。合同第十四条就违约责任约定:“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按节点工期或总工期完成施工任务或乙方不能胜任本工程的劳务承包……或乙方自行中途退场,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对乙方已完成完整楼层的按合同承包单价的百分之七十结算。
南通六建公司称未完工即退场,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南通六建公司称其于2014年年底退场,欣东园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南通六建公司实际退场时间为20156月。双方共同确认欣东园公司已向南通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6105059.7元。2015331日至2015511日,欣东园公司两次发函催促南通六建公司加快施工进度,南通六建公司工作人员予以签收但未回应。
一审法院认为[摘选]
三、关于南通六建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完工行为、应否对其逾期完工行为、中途退场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南通六建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方,应对其完工时间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工程验收材料等证据证明实际退场时间,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所提交证据虽尚不足以直接证明欣东园公司有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行为,但综合全案的审理情况来看,欣东园公司曾就同一工程先后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现场多家施工单位(含欣东园公司自身)交叉施工,且施工界面混乱不清,又均欠缺施工过程文件等书面文字材料等,以上情况足以说明欣东园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施工进度,加之《劳务合同》已被确认无效,合同中违约条款亦属无效,故对于欣东园公司要求南通六建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诉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欣东园公司所提交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但鉴于南通六建公司逾期完工且未完工中途退场必然对欣东园公司造成损失,该院参照合同对施工方未能按节点工期或总工期完工时工程款计付方式,综合考虑根据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损失赔偿额为87.5万元,对于欣东园公司过高部分的诉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结果:维持原判。
广州市金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F某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2020)粤12民终366]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摘选]
2017228,金匠公司为甲方,付某1为乙方,双方签订了《肇庆恒大文化旅游城首期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模板工程劳务合同》,金匠公司将该工程的部分范围的模板制某某、拆除等工作以劳务分包方式分包给付某1。合同约定:
九、转扣约定:。。。。。。 7、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或没有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就自行中途退场或乙方不某某正确响应合同约定而被甲方勒令中途退场的,乙方同意按乙方已完成合格工程总量的70%结算,其余30%的款项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主要用于赔偿甲方重新组织班组进场而造成的损失,乙方没有任何异议。 8、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时,甲方有权委托其它班组进行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全部在乙方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一审法院认定为[摘选]
金匠公司与付某1之间签订的《肇庆恒大文化旅游城首期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模板工程劳务合同》及相应附件系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九条第78款是否有效或者可否撤销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九条第7款应认定为可撤销,合同第九条第7款的内容为“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或没有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就自行中途退场或乙方不某某正确响应合同约定而被甲方勒令中途退场的,乙方同意按乙方已完成合格工程总量的70%结算,其余30%的款项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主要用于赔偿甲方重新组织班组进场而造成的损失,乙方没有任何异议”,合同该款约定“按乙方已完成合格工程总量的70%结算,其余30%的款项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这意味着付某1一旦违约,其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越多,其承担的违约成本越大,反之就越少,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合同该款约定应予以撤销。
关于付某1有否违约行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根据付某1已完成和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对比,其不构成根本违约,如按付某1已完成的合格工程总量的30%向金匠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确实过高。该院已参照双方约定的上述违约责任比例调整为按付某1未完成的工程总量的30%向金匠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审法院认定为[摘选]
一审法院认定按照案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标准过高,酌情调整付某1按其未完成工程总量的30%标准计算违约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结果: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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