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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练兵|2022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违法典型案例(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类)(第二批)

 书洋康乐 2022-11-14


  为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更好地服务生态环境管理,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要求,2022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联合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对社会监测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共计发现11家社会监测机构在采样、检测分析、出具报告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市环境执法总队均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现公布6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复制非甲烷总烃图谱编造原始记录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日,市环境执法总队与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联合检查,通过对比该公司气相色谱仪中存储的非甲烷总烃图谱发现不同报告的分析图谱存在完全一致的情况。经调查,该公司实验室分析员对部分样品未实际开展分析,使用已有其他样品的图谱重新积分,生成新的分析结果,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版)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和第八十九条,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处罚款12.5万元,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双罚”,处罚款1万元。

[案件启示]

  该公司复制非甲烷总烃图谱的违法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第(一)项的情形。非甲烷总烃的检测每个样品对应一张图谱,进样后生成的分析报告不得更改内容、复制使用。

案例二:
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图谱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未开展检测分析出具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日,市环境执法总队与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中纸质图谱记录的总烃浓度与计算机计算的原始图谱浓度数值不同,该公司无法还原报告中记录的总烃浓度。同时,检查发现该公司另出具的2份检测报告中,夜间噪声检测地址为排污企业,但在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中的定位为该公司办公地址,经调查,检测人员并未开展现场检测,伪造了检测数据。该公司图谱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未经分析出具检测报告,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版)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和第八十九条,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处罚款20.5万元,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双罚”,处罚款2.29万元。

[案件启示]

  该公司图谱与分析结果不对应的违法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第(一)项的情形;未开展检测分析出具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第(六)项的情形。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作为监管的“千里眼”,在本案中提供了重要线索。

案例三:
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真实记录检测原始数据、违规改动现场监测采样方法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日,市环境执法总队与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3份检测报告中使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方法检测的氨氮、LAS、挥发酚、总磷等检测因子原始记录数据为小数点后四位,但该公司实验室内的紫外可见分分光度计只能读取到小数点后三位。经调查,该公司实验分析人员未按照仪器的真实读数进行记录。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原始记录中同组采样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不同企业采样。经调查,该公司采样人员在采样时未按照采样技术规范规定的有组织废气每隔30分钟采一个样品,而是5分钟采一个样品,仅用20分钟就结束了某项目的有组织废气采样工作,但在记录时却记录使用了1个小时。该公司未真实记录检测原始数据、违规改动现场监测采样方法,存在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版)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和第八十九条,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处罚款18万元,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双罚”,处罚款1.3万元。

[案件启示]

  该公司未真实记录检测原始数据的违法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第(十)项的情形;改动现场监测采样方法的违法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第(七)项的情形。检测机构必须如实记录相关数据,严格按照标准方法进行采样和分析。

案例四:
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擅自修改分析仪器时间篡改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3日,市环境执法总队与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某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非甲烷总烃样品的检测分析时间早于采样时间。经调查,该公司为了显示在样品有效期内开展了非甲烷总烃检测,擅自修改了分析仪器的时间。该公司擅自修改分析仪器时间,存在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版)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和第八十九条,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处罚款15.5万元,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双罚”,处罚款2.8万元。

[案件启示]

  该公司修改分析仪器时间的违法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第(十一)项的情形。执法人员检查时要关注采样、分析、报告各环节的逻辑性。

案例五:
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故意更换监测样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3日,市环境执法总队与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验收比对报告的参比方法测量值与在线仪器测量值相似度过高。经调查,该公司实验室分析员为了确保在线比对监测结果满足要求,根据排污单位验收比对在线监测数据重新配制了气样,替换现场采集的样品,对配制的伪造样品进行检测,并按照伪造样品的检测结果出具报告。该公司故意更换监测样品,存在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版)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和第八十九条,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处罚款18万元,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双罚”,处罚款1.3万元。

[案件启示]

  该公司故意更换监测样品的违法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第(六)项的情形。进行环境监测本是为了获得真实的结论用以指导环境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要特别关注验收监测报告、比对监测报告等,严厉打击验收监测弄虚作假。

案例六:
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开展检测分析出具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4日,市环境执法总队与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用于检测阴离子洗涤剂项目的分液漏斗和用于氰化物检测的蒸馏烧瓶均无使用痕迹。经调查,该公司所有检测报告的阴离子项目均未经检测直接伪造检测数据。同时现场发现该公司在BOD培养箱电源未开启情况下,记录水样分析结果。经调查,该公司出具的所有BOD结果均为实验员根据COD数值乘以经验系数得出。该公司未经分析出具检测报告,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版)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和第八十九条,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处罚款20万元,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双罚”,处罚款3.29万元。

[案件启示]

  该公司未开展检测分析出具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第(六)项的情形。开展BOD检测费时费力,是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重灾区”,也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重点方向。

供稿:市环境执法总队


编辑:张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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